哪几类土地会被无偿回收?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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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长时间荒废,没有建造房屋的宅基地。现在的农民已经不再靠种地去赚钱了,不少农民都选择了到城里了打工,很多人赚钱了之后就会在城里买房子,这样一来,农村老家的土地以及宅基地也就荒废了,对于这样的宅基地,国家是会收回去的。
哪几类土地会被无偿回收?

要说今年农村发生的大事,绝对少不了土地确权了,农村的土地要确权了,通过土地确权,把农村分散的、闲置的土地重新集中起来,有的土地被回收后可以拿到一定的补偿,有的却会被无偿回收。今天就为你来解读土地确权政策,看看农村的哪些土地会被无偿回收!

1.长时间荒废,没有建造房屋的宅基地。现在的农民已经不再靠种地去赚钱了,不少农民都选择了到城里了打工,很多人赚钱了之后就会在城里买房子,这样一来,农村老家的土地以及宅基地也就荒废了,对于这样的宅基地,国家是会收回去的。

2.一户多宅。农村土地确权的新政策当中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必须是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的情况属于是违规,对于多出来的宅基地是要被无偿回收的,回收的宅基地待重新规划时,经村集体讨论,会选择重新分配。

3.非农村户口的居民所继承的宅基地。我们知道,宅基地都是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而这个宅基地是只有农村户口的农民才可以使用的,如果说已经取得了城市户口的农民,那么是没有权利继承父辈的宅基地的,只能是继承宅基地上面建造的房子,等到房子自然消亡了之后,这个宅基地就要被村集体无偿的回收回去了。

4.非法占用耕地了。很多农民为了能够多建造房屋,往往会去占用本应该来种地的耕地,对于这些占据耕地的建筑物,原则上不予确权,是要被强制拆除以及回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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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过县级以上的当地政府同意后,在缴纳相关费用后土地使用者有权将土地资源进行无期限限制使用便叫做划拨土地使用权。其中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的问题中部分网友不太清楚。那么,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类型具体有以下两种,分为因单位原因进行收回的,以及因国家建设原因进行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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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长时间荒废,没有建造房屋的宅基地。现在的农民已经不再靠种地去赚钱了,不少农民都选择了到城里了打工,很多人赚钱了之后就会在城里买房子,这样一来,农村老家的土地以及宅基地也就荒废了,对于这样的宅基地,国家是会收回去的。
2.一户多宅。农村土地确权的新政策当中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必须是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的情况属于是违规,对于多出来的宅基地是要被无偿回收的,回收的宅基地待重新规划时,经村集体讨论,会选择重新分配。
3.非农村户口的居民所继承的宅基地。我们知道,宅基地都是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而这个宅基地是只有农村户口的农民才可以使用的,如果说已经取得了城市户口的农民,那么是没有权利继承父辈的宅基地的,只能是继承宅基地上面建造的房子,等到房子自然消亡了之后,这个宅基地就要被村集体无偿的回收回去了。
4.非法占用耕地了。很多农民为了能够多建造房屋,往往会去占用本应该来种地的耕地,对于这些占据耕地的建筑物,原则上不予确权,是要被强制拆除以及回收的。
自古以来女性的地位都是比较低的,但是在当代中国,各方各面都在加强对女性的保护,同时也一直在倡导男女平等。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女性嫁到外地之后,她原来的承包地就会被收回。但这一行为其实是违法的,因为是否能收回出嫁女性的承包地,要根据其在新居住地是否有取得承包地为依据。所以,不能贸然的就收回了外嫁女的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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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无效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无效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无效的
一、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签订的合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必须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才能有效,否则转让合同无效。
二、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无处分权人私自流转他人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农村存在很多无处分权人流转他人土地的情形,比如父亲把外出打工儿子的地包给他人了,儿子把父亲让他耕种的地包给他人了,代管人把别人让他代管土地转让给他人或过户到自已名下等情形。这些情况都属于无处分权人未经授权私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如果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三、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以地抵债的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在农村,有的农民朋友为了借款把土地抵押出去签订一个抵押借款合同,还有一些农民朋友借款到期偿还不上了就签订一个“以地抵债”合同用土地偿还借款,按照法律规定这类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四、超过承包期限流转土地超过部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我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发生在1998年,第二轮承包期限到2027年12月31日结束。因此土地流转不能超过剩余期限,也就是不能超过2027年年底,如果流转期限超过这个期限,那么超过部分无效。
安置房土地种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拆迁安置房因土地性质不同而分为三种类型:集体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统称全产权房屋);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统称有限产权房屋),其中集体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不能上市交易,全产权房取得房产证后,可上市交易,有限产权房在补缴土地出让款后才可上市交易。 安置房转让需查看土地性质 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想要上市交易,可以通过转变土地性质实现: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可申请将拨用集体土地按规定程序转变为国有划拨土地;而国有划拨土地转变为国有出让土地的,经批准后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在两次转变后,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拆迁安置房才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 从上述可以看出,安置房土地性质可分为三大类型。在进行安置房转让、交易时需格外注意其土地性质,在集体性质土地上建设的拆迁安置房不能上市交易的。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七条 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给。 第八条 区、县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等部门预审并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报项目认定。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在预审前,对项目规划和用地方面进行核定,并按照市规划土地部门要求,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出具认定文件,作为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动迁安置房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改变为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并按照本条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申报项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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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与有偿收回不同的法律法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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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类别划分有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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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类容
[律师回复] (一)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名称;土地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二)土地使用条件;  
(三)租赁期限; 
(四)租金金额及其调整办法; 
(五)租金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六)合同终止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关于土地租赁最高期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以上就是关于土地租赁合同应该具备的内容的解答,当然在实践中我们在制定土地租赁合同的时候会根据实际的需要来规范,不同的租赁地区会有不同的租赁合同的,并非一个范本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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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诉讼的分类包括了撤销之诉;旅行之诉;赔偿之诉和确认之诉这四种类型的税收诉讼类型的。向人民法院申请税收行政诉讼的话是有一定的条件的,比如说必须要缴纳了税收费用之后才可以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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