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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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

一、行政处罚程序

1、公安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实施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三)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水上、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可以当场交纳罚款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

用一般程序。

(二)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或相应级别的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作出: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分局、县(市)区公安局作出: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查明事实,充分举证,调查取证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

(五)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住所及物品等行使检查权。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认为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可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六)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治安处罚的,应当填写《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宣布后,应依法送达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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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安消防机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守以下程序: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以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会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汉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公安消防机构对被传唤人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24小时内不能结束讯问的,应当让被讯人离去,需继续讯问的,可以再次传唤。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5、调查后3日内,消防监督员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6、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3日内送达当事人。《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7、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7日内按民事诉讼程序达达当事人;
8、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卷宗。
三、听证程序
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对当事人处202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注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全部听证工作应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0日内结束。
1、填发《听证权利告知通知书》;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的次日起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权利,公安消防机构不再组织听证;
3、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听证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在3日内填发《告知不予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填发《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4、有特殊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填发《延期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当事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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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事和别人一起吸毒,被公安局进行管制了,还处了罚金等,行政处罚分什么程序流程呢?
[律师回复]
一、简易程序
  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符合法定种类和幅度:对个人处50元以下,对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
  具体步骤:
1、表明身份
2、说明理由
3、制作处罚决定书
4、当初交付当事人
5、报所属机关备案,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一般程序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行政处罚一律适用一般程序。
  具体步骤:
  (一)立案:行政主题对控告、检举以及例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决定予以查处。
  (二)调查取证:
1、行政主体应客观、全面、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三)拟定处罚决定: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将调查结果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拟定有关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制作处罚决定书
  (五)送达: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你好,我的哥哥最近遇到行政处罚要处理,所以我想帮忙一下各位这个公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流程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适用范围:
除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之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二、处罚实施程序:
1. 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执法人员首先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法制机构填写《立案登记表》。
2. 调查取证: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
3. 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调查终结,并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4. 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5. 事先告知:决定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属于听证的案件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
6.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7日后,当事人无异议或不成立,由法制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后到本部门财务领取罚没票据交执法人员送达。
7. 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 强制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90日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的,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听证程序
1. 适用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2. 步骤
① 告知当事人有在3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② 当事人决定是否要求听证。
③ 环境保护部门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征的时间、地点。
④ 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么的除外)。
⑤ 环境保护部门确定主持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
⑥ 当事人可亲自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⑦ 举行听证: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反环保法规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环保案件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结束后,继续一般程序中的审查并做出决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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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处罚程序具体包括哪些
我们知道在违反相关行政规定时,相关行政部门会按照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格的行政处罚,且对当事人的未来有严重的影响。那么,公安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呢?按照相关规定,公安行政处罚程序一般包括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获取证据、告知处罚的事实与理由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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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朋友现在在公安部门上班,要开始对一桩超速违章执法,公安消防的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看具体的处罚内容而定
  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消防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予以采纳。
  公安消防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公安消防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决定;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对公安消防执法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执法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或者被驳回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一次。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四)属于本机构管辖;
  
(五)符合法定程序。
  第十九条 主管公安机关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安消防执法活动的监督,发现公安消防处罚决定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原处罚机构予以纠正,也可以直接予以纠正。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时,应当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及公安消防机构名称,并由公安消防执法人员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后,必须于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其他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属于听证范围的,按本章第四节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通过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当事人主动交待等方式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进行登记,填写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报负责人审查后确定专人进行初步调查,对需要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构管辖
  第二十五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不应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应当撤销立案决定;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处理违法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或者销毁证据。
  第二十九条 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笔录应当经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认为需要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并由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及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为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或者认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其个人身份。
  第三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经法制部门或者法制人员进行法律审核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查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提出申诉和检举;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及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所列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按一般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书面告知听证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九条 听证由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制部门人员主持。公安消防机构未设专职法制机构的,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人员主持。
  第四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宣布听证纪律、听证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案件调查人陈述调查材料,指明案件违法行为人的违法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和法律依据。
  
(三)听证主持人就案件调查人陈述的调查材料,分别询问听证申请人、证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核实有关的证据。
  
(四)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案件调查人、证人及案件另一方当事人发问。
  
(五)对案件调查人员指控的事实、出示的证据及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听证申请人有权进行申辩、质证。
  
(六)听证调查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进入辩论阶段。由案件调查人、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辩论。
  
(七)辩论终结,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八)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后,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核对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总结,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交单位负责人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三条 听证申请人不负担举行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本节没有规定的事项,按《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试行)》办理。
  第四章 送达
  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当场交付或者在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当事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当事人已向公安消防机构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第四十七条 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不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到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五章 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第五十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罚款决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罚款。
  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依据《人民警察法》、《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强制执行:
  
(一)对抗拒执行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交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并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公安消防机构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者私分。
  第五十五条 行政拘留的执行,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结案
  第五十六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向刑侦部门和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第五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下列案件,应当于案件执行完毕十五日内写出结案报告,并报告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
  
(一)上级公安消防机构交办的案件;
  
(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
  
(三)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
  
(四)向刑侦部门和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本条所列
(二)、
(三)、
(四)项案件的结案报告,应当报同级公安机关和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结案报告,可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五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特殊情况下二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在此限。
  第五十九条公安消防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法律文书归档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及案件有关材料,于结案十日内进行归档。
  第六十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四)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结案报告;
  
(六)检查笔录;
  
(七)询问笔录;
  
(八)勘验笔录;
  
(九)鉴定结论;
  
(十)登记保存单;
  (十一)告知笔录
  (十二)听证通知书;
  (十三)听证笔录;
  (十四)听证总结;
  (十五)送达回执;
  (十六)有关讨论笔录;
  (十七)行政处罚审批表;
  (十八)强制措施审批手续及法律文书;
  (十九)财产处理单据;
  (二十)其他有关材料;
  (二十一)案卷封底。
  第六十一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应当一案一卷,并经立卷人签字或者盖章。
  任何人不得私自抽取、增添或者损坏案件材料。
你好,我哥因为一些事情现在在接受行政处罚,我们家里人想要问下公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二百九十八条听证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情况公安机关适用公开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较大数额的行政罚款。较大数额的具体标准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百九十九条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一)公安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二)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挂号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逾期未申请的,不得再对本案提出听证申请。
  
(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当事人申请听证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三百条听证的举行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第三百零一条听证的程序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
  
(四)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论证和辩论;
  
(五)听证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三百零二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作出具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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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为了更好的惩罚行政违法的行为,行政处罚的执行主体是法律规定的主体,如果是其他的没有处罚权的主体执行行政处罚的话是违反法律的规定的,关于治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怎样的很多人有疑问,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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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你好,我们公司最近遇到一个问题,收到了行政处罚,领导对这个问题很是担心,请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有关人员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但情节较简单,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按照简易程序实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客观状态应当场制作笔录;
(三)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给予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四)当事人进行申辩和陈述的,执法人员应予以正确、全面的答复,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填写并签名,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一式两份,分别留存备案和交处罚单位或当事人;
(六)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本单位备案,以接受监督和检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同时应在收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至本部门,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立案
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在进行执法检查和对群众举报、其他行政机关移送、上级安监部门交办以及其他渠道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事项,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据职责予以立案调查。
对拟立案查处的案件,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批,批准之日为立案时间。
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查的安监部门,在组织事故调查的同时,应当对发生伤亡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其他急需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可以先行调查取证或采取临时措施,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对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实需要终止或者撤销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陈述理由,由批准立案的有关负责人审批。
(二)调查取证
1、进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2、执法人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调查有关的证明材料,并由当事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材料上注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4、询问证人或相关人员
(1)询问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执法人员必须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并告知被询问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3)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5、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勘验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做好《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其他人作证,并应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6、因办案需要抽样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填写《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由在场其他人作证并签名或盖章。
  
7、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指派或聘请有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相应资格的单位或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8、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1)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当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陈述人陈述完毕后,应当交陈述人校阅笔录。陈述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应让陈述人一一按指纹予以确认。修改时,不能遮盖原来记录的内容。陈述人要求作较大修改且修改内容与记录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陈述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执法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陈述人自行书写陈述、申辩的内容。

9、先行登记保存

(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先行登记保存。

(2)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3)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4)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予以保存登记,然后补办批准手续。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①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或者不应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没收或者查封、扣押的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被登记保存单位(人)或者物品所有(持有)人、执法人员应当分别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拒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并请在场的见证人签名。

10、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写明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案件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以及承办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意见。当事人申辩意见中当事人对自己的观点提供的主要理由、证据。
1
1、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审查及告知
1、审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对本单位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对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半数以上案审委委员参加集体审议作出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2、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由执法人员送达被告知人。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并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制成《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并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当采纳。
符合听证条件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下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填写《文书送达回执》。
在同一案件中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处理结果的,应当重新履行告知程序。
(四)听证程序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下达《听证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

2、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

3、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书记员、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4、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校阅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笔录情况属实”;听证会参加人也应当分别签名。

5、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五)行政处罚决定

1、案审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或《听证会报告书》内容进行集体审议,作出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执法人员根据《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形式主要有:
(1)直接送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有关人员签收。
(2)邮寄送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般采用双挂号的形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寄出,挂号收据作为邮寄送达的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3)留置送达。在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必须签名或者盖章。
(4)公告送达。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六)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对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监部门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监督有关单位履行,可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进行督促。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已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安监部门或执法机构批准,可以提交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
5、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抵缴罚款的应根据国家规定处理。销毁物品,按国家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以上安监部门或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和清单。
对经停产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条件、且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关闭。

(七)结案审批
案件处理终结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结案。在“执行情况”栏中,写明案件终结的几种情形:

1、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2、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3、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4、当事人死亡或被注销、被解散、破产,经法定程序无法执行相应的义务。

三、案件移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立案或者查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职权、级别、地域管辖范围,或者违法事实同时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1、在案件移送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接受移送的机关做好沟通工作。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写明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等。

3、案件移送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写明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移送财物及有关材料的名称应当一一写明。

4、案件移送给有关机关后,应了解受移送机关是否收到案件移送函及附送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当面交接。受移送机关收到材料后,应当签收或出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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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局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是什么?
对公安局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是包括:申请、受理、审理三个阶段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的管辖规定中,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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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最近自己的一位朋友因涉嫌相关事宜被判定行政处罚,现想撤销,所以咨询一下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撤销程序具体是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撤销程序是:一是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编号、字迹、日期、印章等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同时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不必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二是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因改变了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必须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三是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错误时,如本文前述案例,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   四是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确凿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核实,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在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我们执法部门是可以重新调查取证,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这也是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机关主动进行纠错的精神的。而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我们执法部门是不可以自行收集证据的,即使收集了证据也是无效的,但主动进行纠错却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和要求的。   五是如果发现行政处罚的程序出现错误时,如检验报告送达后未满15日或责令整改未到期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相对人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或对责令整改未到期就处罚提出异议,致使该案处罚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缺陷,此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是如果发现因没有管辖权而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按照案件移送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我们虽然无权处理该违法行为,但不表示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不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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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处罚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 一、简易程序(又叫现场处罚程序):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2日内报所属备案。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 (一)登记立案。劳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说回避。 (三)处理。调查终结,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应当说集体讨论决定。 (四)制作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的印章。 (五)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听证程序 针对行政处罚的特殊案件使用的一个中间程序,它穿插在一般程序中作为子程序运行。一般插入在审理之后、制作处罚决定之前。 其程序是: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4、听证由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执行之前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执行中,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罚执行的处理: 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执行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执行决定; 2、依法不予处罚执行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执行决定; 3、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执行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执行的时候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一)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持证); (二)进行处罚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羁押,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四)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五)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进行处罚执行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六)公安机关在异地进行处罚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执行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人,由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一般警察对违法或犯罪嫌疑人以传唤的方式可以带回相对应的部门进行留置二十四小时处理,经上级批准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但这是留置,不属于处罚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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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处罚复议期限是多少天及有哪些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①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②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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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朋友自己开了一家煤矿公司,由于公司的换为保护不过关,被行政处罚了,煤矿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
  用一般程序。
  
(二)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或相应级别的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作出: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分局、县(市)区公安局作出: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查明事实,充分举证,调查取证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
  
(五)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住所及物品等行使检查权。
  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认为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可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六)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治安处罚的,应当填写《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宣布后,应依法送达被处罚人。
  第五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一)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ooo0元以上罚款的)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公安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三)听证会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记录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四)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或办案单位提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五)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申请听证,经审查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按期举行听证;认为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要求听证3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六)听证会应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15日内举行,并于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将载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的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都应按有关程序公开举行。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举行申辩和质证。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后,除按规定可以当场收缴以外,被罚款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任何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应当按照决定的内容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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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男朋友和同学在路边打架被抓了,我就是想了解一下,公安局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对违法处罚程序是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回复]
一、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法律规制
1、行政处罚法。有权机关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有权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有权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许可法。对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3、行政强制法。有权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可决定采取“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方式处理。
5、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可采取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限制”规定,给了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以“复活”的机会。
二、提起诉讼的法律基础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所以法院应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个朋友犯了点事,被公安机关拘留了,现在想了解一下公安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你好,就公安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这一问题,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法律规制
1、行政处罚法。有权机关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有权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有权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许可法。对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3、行政强制法。有权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可决定采取“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方式处理。
5、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可采取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限制”规定,给了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以“复活”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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