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工程款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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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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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应收工程款是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在办理结算工程价款时,施工企业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施工图预算所列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按照工程合同规定,计算应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同时,应根据工程合同规定,扣除向发包单位预收的工程款和一定比例的预收备料款。
应收工程款是什么意思?

一、应收工程款是什么意思?

应收工程款是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在办理结算工程价款时,施工企业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施工图预算所列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按照工程合同规定,计算应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同时,应根据工程合同规定,扣除向发包单位预收的工程款和一定比例的预收备料款。

二、工程款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款按支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

1、预付款。

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2、进度款。

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

(1)、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

(2)、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

(3)、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

3、结算款。

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三、工程款支付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在使用将工程款直接打到承包方指定的账户时,在每次打款时应该留有票据,在留有票据的情况下,一但出现问题可以根据票据取证。

2、在使用将工程款直接打给个人的请况时,应注意与这个指定的人履行委托授权手续,此手续应咨询有关人员,需要履行规范的手续。许多问题的发生是因为在签署委托授权手续时不够规范,让一些心存不轨的委托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从而让他们逍遥法外。在这里需要向指定的人员开据规范的收款凭据,并且收款日期、收款金额与实际中的要相符。

3、使用第三方方式支付时,需要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每次打款需要有完备的凭据,还需要在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组织协调下进行,以免被第三方恶意诈骗而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4、一些房地产企业在不能够支付资金的情况下会选择使用房屋抵债,只是在使用此方式时,并不是单纯的交换模式,是需要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一些合同并开具一些有效的发票的,只是由于价格上的不能妥协和房屋在开盘后的不定因素容易造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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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选用。前者是以邮寄方式由收款人开户银行向付款人开户银行转送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后者则是以电报方式由收款人开户银行向付款人开户银行转送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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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合同的保证金,现在多用于加盟,承包工程等商业活动中。按合同法规定,在签署商业合同中,如合同条款中的约定中有提到合同保证金的事宜,此时合同中的合同保证金就属于一种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履行合同时需按双方有效合同的约定处理。
2.劳动合同中的合同保证金,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若未交,可以不交,若已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退还,或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如就此发生争议,可以在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此合同保证金不成立且不合法。
3.租赁合同保证金,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收取房屋租赁合同保证金,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是指出租人根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期限、房屋用途、维修责任等因素与承租人约定收取的租赁押金。此时合同是合法,在履行合同时需按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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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抵款房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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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特别程序,都必须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非讼案件的审理有的不需发布公告,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对这种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的需要发布公告,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其公告期限本身就比较长(3个月或1年),因此对这种案件的审理期限不能从立案之日起算,而应当从公告期满后起算,即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特别程序的30日期限,比通常程序的审理期限要短。
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3类:
1、非讼事件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审理这类事件的目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人(不是原告)的请求而开始;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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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停工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停工建筑施工是露天作业,存在风险是很大的。因此,停工的情况是不可预计的,也是多元的。比如天气,像地震、洪水等;还有甲方的原因,比如资金不足、或者甲方手续不合法等;还有就是施工方自身的原因,比如安全事故、质量问题等。以上简单列举其实施工方的原因如果严加防范的话一边可以避免。复工复工呢就是各方面条件具备,达到正常施工条件。比如人员、技术、资金、手续齐全,自然就可开始复工。建筑工程发包人原因,如拖欠进度款、未按时提供原材料等,导致停工的,必然会给承包人造成损失,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应该赔偿承包人的损失。但社会生活中,由于市场竞争剧烈等因素,很多承包人没有索赔或没有及时索赔的情况很普遍,以致最后承包人想要提出索赔时,已超过了索赔的期限,不能在索赔了。因此,承包人在建筑工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应该及时提出索赔要求,及时进行索赔。停工索赔期限现今社会上,大部分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都是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制定的,因此,建筑工程合同通常都会有关于停工索赔期限的详细约定。当承包人因发包人原因停工而遭受损失的,应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请求,否则将可能失去索赔权利。例如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承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日内未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的,视为放弃或失去索赔权利的,那么承包人逾期未索赔的,往往就不能再要求发包人赔偿停工损失了。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逾期未索赔的,事后是否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在法律上尚没有非常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不同的案件情况,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有需要的,建议先向专业建筑工程律师进行详细咨询,再作决定。此外,倘若双方对停工索赔期限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根据民法规定,承包人应该自停工之日起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逾期两年未提出的,将不再保护,即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停工损失的,对方可以不再赔偿。事实上,对承包人而言,当因发包人原因停工导致损失的,在事发后及时提出索赔要求,不但利于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而且也不会错过索赔时间,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赔偿事宜的,要是不想吃哑巴亏,建议尽早委托建筑工程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追偿,挽回多少是多少。
监视居住程序的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监视居住程序的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程序是什么意思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人民在宣布后应当立即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人民后,人民检察院、人民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院长决定。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公安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重复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监视居住的条件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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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抵顶是什么意思?
抵顶工程款是房地产商的一种付款方式。在施工单位完成施工项目并完成验收之后,就可以想开发商请款至工程款项总额的95%,留下5%的维修保证金。但是开发商由于资金或者其他问题,无法使用现金支付工程款的时候,就会使用这一种方法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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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程序的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监视居住程序的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程序是什么意思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人民在宣布后应当立即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人民后,人民检察院、人民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院长决定。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公安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重复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监视居住的条件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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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工程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支付预付工程款必须取得履约担保吗 法律并无强制规定。
工程预付款,又称材料备料款或材料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购置或租赁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
所谓履约担保,是指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承包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是指保证担保人(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条款将在规定的日期内,以不超过双方议定的价格,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保证担保人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该项目还可以经过协商,业主从新开标,中标的承包商将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最后造价超出原合同造价的部分将由保证担保人承担如果对上述解决方案不能达成协议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业主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公司章程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 公司经营范围;
(3) 公司注册资本;
(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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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价款是什么意思
合同价即中标价。建筑工程的合同价:指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在协议书中列明的合同价格,对于以单价合同形式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各种价格的总计即为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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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 公司经营范围;
(3) 公司注册资本;
(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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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抵顶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顶工程款是房地产商的一种付款方式。 在施工单位完成施工项目并完成验收之后,就可以想开发商请款至工程款项总额的95%,留下5%的维修保证金。 但是开发商由于资金或者其他问题,无法使用现金支付工程款的时候,就会使用这一种方法付工程款。而且商品房局限于施工单位所施工的项目小区位置内。房子单价是按当时的市价70%~85%来折算的。 工程抵款房是一种房屋的实体,是把它折算为货币后交给工程建筑方的房屋。 我们都知道,房产开发商在工程结束后必须将工程款全额交付给施工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施工方有时不能及时拿到这笔款项。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房产开发商将部分房屋作价交给施工方替代工程款,这些房子就叫工程抵款房。 1、不管是工程抵款房,还是银行抵款房、个人抵款房,首先要认清产权。 个别开发商在以房抵款过程中存在重复抵押问题,因此购买此类房时,需注意产权是否明晰。 2、根据法律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之前,工程抵款房屋所有权仍属于开发商,购房合同只能与开发商签订,与承建商签合同是无效的。 3、购房时,应要求卖房者出具售房发票,一方面可以避免办理产权时遇到麻烦,另一方面可防止开发商以未收到房款为由拒不履行合同。 4、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购房者一定要将与承建商约定的价格写进合同,至于承建商与开发商之间如何结算,由他们之间签订协议予以明确,与购房者无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单位 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 因此,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 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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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顶工程款是房地产商的一种付款方式。 在施工单位完成施工项目并完成验收之后,就可以想开发商请款至工程款项总额的95%,留下5%的维修保证金。 但是开发商由于资金或者其他问题,无法使用现金支付工程款的时候,就会使用这一种方法付工程款。而且商品房局限于施工单位所施工的项目小区位置内。房子单价是按当时的市价70%~85%来折算的。 工程抵款房是一种房屋的实体,是把它折算为货币后交给工程建筑方的房屋。 我们都知道,房产开发商在工程结束后必须将工程款全额交付给施工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施工方有时不能及时拿到这笔款项。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房产开发商将部分房屋作价交给施工方替代工程款,这些房子就叫工程抵款房。 1、不管是工程抵款房,还是银行抵款房、个人抵款房,首先要认清产权。 个别开发商在以房抵款过程中存在重复抵押问题,因此购买此类房时,需注意产权是否明晰。 2、根据法律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之前,工程抵款房屋所有权仍属于开发商,购房合同只能与开发商签订,与承建商签合同是无效的。 3、购房时,应要求卖房者出具售房发票,一方面可以避免办理产权时遇到麻烦,另一方面可防止开发商以未收到房款为由拒不履行合同。 4、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购房者一定要将与承建商约定的价格写进合同,至于承建商与开发商之间如何结算,由他们之间签订协议予以明确,与购房者无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单位 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 因此,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 税目缴纳营业税。
工程款抵顶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顶工程款是房地产商的一种付款方式。 在施工单位完成施工项目并完成验收之后,就可以想开发商请款至工程款项总额的95%,留下5%的维修保证金。 但是开发商由于资金或者其他问题,无法使用现金支付工程款的时候,就会使用这一种方法付工程款。而且商品房局限于施工单位所施工的项目小区位置内。房子单价是按当时的市价70%~85%来折算的。 工程抵款房是一种房屋的实体,是把它折算为货币后交给工程建筑方的房屋。 我们都知道,房产开发商在工程结束后必须将工程款全额交付给施工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施工方有时不能及时拿到这笔款项。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房产开发商将部分房屋作价交给施工方替代工程款,这些房子就叫工程抵款房。 1、不管是工程抵款房,还是银行抵款房、个人抵款房,首先要认清产权。 个别开发商在以房抵款过程中存在重复抵押问题,因此购买此类房时,需注意产权是否明晰。 2、根据法律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之前,工程抵款房屋所有权仍属于开发商,购房合同只能与开发商签订,与承建商签合同是无效的。 3、购房时,应要求卖房者出具售房发票,一方面可以避免办理产权时遇到麻烦,另一方面可防止开发商以未收到房款为由拒不履行合同。 4、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购房者一定要将与承建商约定的价格写进合同,至于承建商与开发商之间如何结算,由他们之间签订协议予以明确,与购房者无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单位 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 因此,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 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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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终止确认是什么意思?
应收票据终止确认是指该票据丧失票据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票据丧失及追索权。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票据。是一种载有一定付款日期、付款地点、付款金额和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的流通证券,也是一种可以由持票人自由转让给他人的债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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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管理费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装修公司对“工程管理费”的解释是。也有人说“工程管理费”就是装修公司用来打折的一个噱头、洁具目前大部分的普通住宅室内装修应该参照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来执行。所以消费者在面对这种情况是也只能是无奈的接受、厨卫设施等材料,各个工种的协调等产生的费用也列入在“工程管理费”内:所谓的“工程管理费”名义上是给所有工程关联人员的费用,最大相差就有1万元。实际上。这样大差距的收费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目前也没有相关部门来规范这一收费标准,工程装饰的管理费有明确规定,有的按工程总造价的8%收所有装修公司的装修报价单上一般都会有一个叫“工程管理费”的收费项目而且不同公司的差别很大,收取家装“工程管理费”已经成了装饰装修行业的行业规则有没有具体的法规来规范所谓的“工程管理费”呢,这需要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就是装修公司变相性收费,为了争夺顾客:半包的工程意味着业主需要自己购买一些门,按10%收取则是2万。有业内人士表示,这些材料放在装修现场需要装修公司的人员来管理,但家装工程管理费没有一个固定和明确的标准,有的按工程总造价的5%收,有的按工程总造价的10%收,其实就是把“工程管理费”当成了利益的一个缓冲空间,假设总价20万元的家装工程,同时施工期间人工的调度、五金。那么“工程管理费”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他们会使出“免费”、材料的安排,按5%收取就是1万。仅这一项款项,说白了就是一个莫须有的收费项目、“折扣让利”的招数,但我们在建设部第110号令中并未找到工程管理费收取的相关规定,装饰分为工程装饰和家装两类,以免在现场遭到破坏,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规定
建筑工程工程质保金3% 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推荐: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国家在今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减税降费的措施,国家推出了减负政策,为了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确定了建设工程质保金降为3%,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资金的负担,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建设工程质保金3%到底是如何的呢
一、政策提出在2017年6月7日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推出新的降费措施,要求兑现全年为企业减负万亿元的承诺。会议确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二、政策解读根据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如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及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等。
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缺陷责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3、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4、新办法对保证金的预留管理也有严格的规定。缺陷责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5、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6、对于预留保证金的比例,新办法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D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
9、竣工验收;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1
1、相互协作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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