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户小城镇能保留承包地的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但“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而根据官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该法律条文中的“小城镇”,包括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让城镇化过程更为健康有序,避免人口向大中城市盲目流动。同时有利于乡镇经济发展,扩大内需。
而且,还有一层很重要的考虑,在于目前我国小城镇的社会保障还比较落后,对于迁入小城镇的农民,如果既收回了承包地,又没有完善的城镇福利,将极大损害农民的利益,也严重影响农村人口往小城镇转移的积极性。
因此,综合以上因素,落户小城镇后,承包地目前仍是受法律保护的。
二、还有哪些特殊情况下,承包地不能随便收回?
①家人去世不能减少承包地
有的村组织已家庭成员去世为由,要求该家庭减少承包地面积,这样的做法是违反土地承包法的。首先,国家的承包制度实际上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并非是个人承包土地,因此收回某家庭成员的土地毫无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明文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再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是二轮承包时反复强调的原则。
②没有参与二轮延包,也有土地承包权
根据土地承包法及国务院相关文件,对于少数因在外务工等原因没有参与二轮延包,之后又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农户,要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原则上,这些农户有权利参与土地承包,当地可以在预留机动地当中分地给这些农户,或者通过土地流转进行分配。
③由他人代耕的承包地,发包方无权收回
只要是农户没有全家迁入设区的市,或是自愿提交书面材料上交承包地,发包方就没有权利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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