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怎么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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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长期重度呼吸困难。2、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3、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4、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5、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等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怎么确定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确定标准如下:

1、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2、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

3、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5、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等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没有时效限制。但如果当事人自己觉得伤残级别发生了变化,可再去鉴定中心申请重新鉴定。重复鉴定的费用自己出,如果鉴定结果和最初结果有不一致,费用由单位出具,或去职能部门报销。

劳动能力是指自然人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是公民的健康权的重要权益,如果受到损害,造成劳动能力丧失,应获得相应赔偿

劳动能力分类:

一般劳动能力:未经专门训练,范围广泛的日常所需的单纯、非专业的劳动能力,如独立行走、穿衣、吃饭、保持个人和环境卫生。

职业劳动能力:经过专业训练,掌握一定专门知识的劳动能力,包括脑力和体力,其中人体某部分器官经过特殊训练所获得的特殊功能,成为专长性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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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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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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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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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什么?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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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劳动者要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手续需要哪些呢?
[律师回复]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手续:  
(一)办理机构:  
1、因工负伤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职业病鉴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申办条件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  
(三)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  
2、工伤认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四)办事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并依法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在面见工伤人员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  
(五)办理期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六)收费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次;医疗检查费:由检查的医疗机构按规定收取。  
(七)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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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有哪些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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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劳动者要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手续需要哪些呢?
[律师回复]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手续:  
(一)办理机构:  
1、因工负伤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职业病鉴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申办条件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  
(三)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  
2、工伤认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四)办事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并依法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在面见工伤人员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  
(五)办理期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六)收费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次;医疗检查费:由检查的医疗机构按规定收取。  
(七)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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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怎样的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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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表弟开车撞到人,致使对方重伤住院以后都残疾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怎么给
[律师回复] 在人身损害案件审理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形:受害人在误工期内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因通常是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因伤因病,赔偿义务人辩称误工费是和劳动能力相对应的,受害人在丧失劳动能力下赔偿义务人不再具有赔偿义务,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公司常常以受害人超过退休年龄拒绝赔偿误工费。那么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后误工费是否应该再得到支持?假如给定的误工期内受害人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那么丧失劳动能力前后时间内误工费的计算方式是否同一?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误工费系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达到退休年龄在法律上确实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受害人因伤或者其他原因致残经过相关部门鉴定也可认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是法律上拟定的没有劳动能力和现实中没有收入并不是对应关系。即使达到退休年龄之后,现实中仍然有许多人在继续工作,甚至对于某些行业来说多年经验意味着财富。误工费设定的前提也仅是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并没有和劳动能力挂钩,赔偿义务人以原告丧失劳动能力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根据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则较为复杂,需要区别对待。办理退休手续可以说是对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种形式确认,本文以是否办理了退休手续来进行区别探讨,因为办理了退休手续往往意味着受害人有退休金收入,这种区分方法更容易理解。
  第一种情形,受害人虽超过退休年龄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但并未办理正式的离退休手续,也就没有退休金收入。实际上,现实中有不少单位为避税或者逃避其他责任,不与员工签订合同,也不缴纳社保,因此也就没有法律上达到退休年龄退休一说。另外,对于那些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或者个体经营者来说,也不可能办理正规的离退休手续。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认为应该按照正常的计算标准来计算误工费,即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伤前收入,赔偿义务人不能举证证明受害人伤后仍然有收入的,那么赔偿义务人应根据误工期照实赔偿;如果赔偿义务人能够证明受害人伤后仍然有收入,则伤后收入应在整体的误工费中扣除。
  第二种情形,受害人在误工期内办理了退休手续。以张某为例,假如张某受伤时59岁半,鉴定结论认定其误工期1年,则误工期后半年受害人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由于办理退休手续原因不同,我们认为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方式也应该有所区别。
  
首先是受害人在误工期内达到退休年龄并正常退休,此时在法律上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仍然以上文的张某为例,此时误工费应该如何计算?在退休年龄之内的半年,张某的误工费肯定要计算在内,剩余半年如果张某的工作单位已经为张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张某在退休后每月仍然能领取相应的退休金,由于误工费的性质是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而即使张某正常工作其在误工期内收入也不过是半年工资加上半年退休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误工期的后半年不应该再有误工费损失。假如张某受伤前平均工资为4000元,其误工费即为半年24000元。
  
其次是受害人因伤致残,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未达退休年龄便提前办理了退休手续。这里的前提是张某无法工作系因为事故所受伤害,应该由审理法官根据病例、鉴定结论、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采用鉴定的方式。现实中赔偿义务人有时会提出抗辩,认为残疾赔偿金就是对原告生活能力及获取经济收入能力降低或丧失的补助,因此法院在支持原告残疾赔偿金之后就不应该再支持误工费损失。我们认为这种抗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误工期的起算时间以受害人受伤之日起算,以鉴定结论或者医学证明为准,但不超过鉴定日。但是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却是以鉴定日为起算日,计算到80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在计算期间上并不重合,因此不存在残疾赔偿金替代误工费之说。仍然以张某为例。假如张某因伤致残致使无法工作,在误工期还剩余半年的情况下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之后有退休金收入,此时误工费应如何计算?张某作为正常人,其劳动能力的丧失正是因为此次事故造成,办理退休手续也属于被动性办理,退休后有退休金收入,该收入低于受伤前工资,该部分误工费也应当得到补足,从公平及人道的角度致害方也应该做出补偿。假如张某受伤前平均工资为4000元,因伤致残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养老金每月2500元,则张某因伤提前退休后6个月不足的收入为9000元也应得到支持。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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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级人员,应得多少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工亡待遇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范围  (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2)、就业或参军的;  (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四、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不属于工伤的情况):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  赔偿数额3个月平均工资6个月工资在职的6个月,离休的3个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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