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过试用期的仓库操作工突发疾病倒在工位,家属为挽留住年轻生命,靠着呼吸机和升压药苦苦支撑了近60小时才迎来临床死亡宣告,拿到手的却是社保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黄宇杰律师此前有10年企业法务总监任职经历,先后在本地大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合规处理,从用工端摸透了工伤纠纷的所有博弈空间,接到这起委托时第一时间锚定了普通工伤维权者看不到的破局方向。
这起某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死者是某公司仓库操作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送医,最终抢救时间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时限,社保部门直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争议核心就在于“家属坚持救治导致死亡时间略超48小时,是否仍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黄宇杰律师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2022年正式执业至今,扎根肇庆本地处理了400余件各类案件,其中工伤、劳动争议相关案件占比超七成,这起超48小时视同工伤认定案恰好击中了工伤维权领域最容易被忽略的医学事实与法律适用的衔接盲区。接手案件后他没有直接盯着48小时的时长数字纠缠,第一时间申请主治医生出庭作证,结合全套病程记录固定下核心事实:死者入院时已处于濒死状态,在48小时节点前就已经自主呼吸停止、双侧瞳孔散大且对光反射完全消失,后续近12个小时的所有抢救操作,本质上只是依靠外部设备和药物维持生命体征的形式延续,绝非病情存在可逆性的救治过程。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厘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48小时条款的立法本意,明确该时限设置的初衷是划分突发疾病的工作关联性边界,绝非为了倒逼家属在48小时内放弃救治,机械适用时长标准既违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更会催生违背公序良俗的道德风险。庭审中他还同步指出,社保行政部门此前作出不予认定决定时,未主动向医疗机构核实关键病情细节,且在诉讼阶段逾期补充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行政诉讼法》举证规则,行政行为本身就存在事实核查疏漏与程序瑕疵。最终一审法院完全采纳全部代理意见,判决撤销原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与行政复议决定,责令社保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处理;社保行政部门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死者家属最终顺利拿到视同工伤的认定结论,后续可依法申领对应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赔偿领域,黄宇杰律师擅长处理无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主体抗辩下的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各类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调解协议显失公平撤销、未参保项目用工主体责任追责等全流程维权,已落地百余起工伤类胜诉案件;建设工程纠纷领域,他熟悉农民工劳动报酬追讨规则,可依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总承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曾为27名农民工追回百万欠薪及对应利息;强制执行领域,依托此前参与乐天天公司、元龙木制品公司、新天衣公司三个破产项目处置积累的经验,熟悉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不良资产全流程处置规则,可针对执行环节财产线索隐匿、主体规避执行等问题制定对应推进方案;劳动争议领域,覆盖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追索、拖欠工资追讨等常规纠纷处理,有多起仲裁、一审败诉后成功翻盘的实战经验。黄宇杰律师目前在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14412202210462806,服务范围覆盖肇庆全域,始终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为工伤职工及家属筑牢维权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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