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汇票出票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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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票据法》规定的出票行为是指签发票据和交付票据两种行为的结合,签发票据是指记载法定内容并且签名;交付票据是指基于出票人自己的意思将票据转移为他人占有的事实。如果出票时汇票对于法律规定的必须记载事项有缺失,则次票据视为无效。
如何确定汇票出票有效?

票据法》规定的出票行为是指签发票据和交付票据两种行为的结合,签发票据是指记载法定内容并且签名;交付票据是指基于出票人自己的意思将票据转移为他人占有的事实。如果出票时汇票对于法律规定的必须记载事项有缺失,则次票据视为无效。

第一节 出票

第十九条 【汇票的定义和种类】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第二十条 【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 【出票行为的有效条件】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及其效力】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二十三条 【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及其效力】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第二十四条 【不具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及其效力】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付款日期的记载】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

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第二十六条 【汇票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汇票出票所记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事项,不仅仅只是受《票据法》的约束,还可能受民法的约束,我们知道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出票人在进行出票行为以后,就应当对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承担责任,如果票据到期还不能够兑现的,出票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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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的效力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付款人为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可延长至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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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汇票有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汇票是否有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3、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主张权利时应向出示票据,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如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人民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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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其他都正确,但是收款人账号与开户行不符有错,汇票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汇票的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收取票据款项者。任何人都可以是银行汇票的收款人,但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担当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所以收款人在通常情况下都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当事人 实践中商业汇票的收款人都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因为我国的票据法规定出票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而作为出票人的相对人的收款人就必然是该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由于商业汇票除了具有远期付款的信用外,还有担保和融资的功能,一旦需要当事人兑现担保责任,必然要以真实的资金支付,在市场行为中通常只有买卖合同可以使交易的财产增值,所以《支付结算办法》第83条规定,银行在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签订传动带协议之前,须审查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由此可见商业汇票的收款人须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的规定,是立法时从远期信用和融资角度安全考虑的,当前市场交易形式多有变化,只要不涉及担保和融资的即期汇票,用于非买卖合同当是合理,实践中也一定会出现。收款人的名称一旦记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改变或者修正,如果确有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票据,才能行使提示付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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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汇票的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收取票据款项者。任何人都可以是银行汇票的收款人,但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担当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所以收款人在通常情况下都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当事人 实践中商业汇票的收款人都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因为我国的票据法规定出票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而作为出票人的相对人的收款人就必然是该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由于商业汇票除了具有远期付款的信用外,还有担保和融资的功能,一旦需要当事人兑现担保责任,必然要以真实的资金支付,在市场行为中通常只有买卖合同可以使交易的财产增值,所以《支付结算办法》第83条规定,银行在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签订传动带协议之前,须审查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由此可见商业汇票的收款人须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的规定,是立法时从远期信用和融资角度安全考虑的,当前市场交易形式多有变化,只要不涉及担保和融资的即期汇票,用于非买卖合同当是合理,实践中也一定会出现。收款人的名称一旦记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改变或者修正,如果确有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票据,才能行使提示付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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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有效期是多久 汇票期限有多长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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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汇票催告有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汇票是否有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3、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主张权利时应向出示票据,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如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人民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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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催票期间转让汇票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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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最后持票人的确定 北京银行承兑汇
接受票据时先要审查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是否齐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签章是否前后衔接,签章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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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的汇票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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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管辖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管辖如何确定
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
一、承兑汇票公示催告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除此之外的原因,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3、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能口头申请。
4、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人民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二、票据公示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公示催告有着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除权判决依催告申请人再次申请做出,不得自行作出;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三个主要特点。
三、票据公示催告
票据遗失或票据被盗后到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票据公示催告期间转让无效,公示期一般为60天,60天若有人申报或作除权判决,汇通票据网建议对经手未到期的票据每天检查有无被公示催告。
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管辖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管辖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管辖如何确定
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
一、承兑汇票公示催告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除此之外的原因,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3、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能口头申请。
4、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人民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二、票据公示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公示催告有着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除权判决依催告申请人再次申请做出,不得自行作出;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三个主要特点。
三、票据公示催告
票据遗失或票据被盗后到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票据公示催告期间转让无效,公示期一般为60天,60天若有人申报或作除权判决,汇通票据网建议对经手未到期的票据每天检查有无被公示催告。
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管辖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管辖如何确定
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
一、承兑汇票公示催告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除此之外的原因,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3、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能口头申请。
4、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人民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二、票据公示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公示催告有着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除权判决依催告申请人再次申请做出,不得自行作出;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三个主要特点。
三、票据公示催告
票据遗失或票据被盗后到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票据公示催告期间转让无效,公示期一般为60天,60天若有人申报或作除权判决,汇通票据网建议对经手未到期的票据每天检查有无被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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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汇票的出票人,汇票付款人又是什么意思
汇票的出票人,是指开出汇票的银行和企业。我国《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既然出票是一种票据行为,行为人的资格就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具有行为能力是签发票据的必要条件,无行为能力者的出票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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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管辖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管辖如何确定 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 一、承兑汇票公示催告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除此之外的原因,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3、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能口头申请。 4、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人民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二、票据公示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公示催告有着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除权判决依催告申请人再次申请做出,不得自行作出;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三个主要特点。 三、票据公示催告 票据遗失或票据被盗后到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票据公示催告期间转让无效,公示期一般为60天,60天若有人申报或作除权判决,汇通票据网建议对经手未到期的票据每天检查有无被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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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转让汇票有效期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汇票是否有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3、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主张权利时应向出示票据,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如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人民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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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承兑是什么意思,汇票如何使用
汇票就是企业通过缴纳一定保证金委托银行开出汇票,然后作为货款支付给对方企业,等到汇票到期日,对方可以拿着汇票到银行承兑成现金使用起来就是当钱一样用,只不过要银行盖章,背书预留印鉴盖章等,支付的时候不实际支付钱,用汇票代替,到期了在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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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转让汇票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3、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主张权利时应向出示票据,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如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人民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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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管辖要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管辖如何确定
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
一、承兑汇票公示催告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除此之外的原因,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3、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能口头申请。
4、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人民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二、票据公示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公示催告有着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除权判决依催告申请人再次申请做出,不得自行作出;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三个主要特点。
三、票据公示催告
票据遗失或票据被盗后到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票据公示催告期间转让无效,公示期一般为60天,60天若有人申报或作除权判决,汇通票据网建议对经手未到期的票据每天检查有无被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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