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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不履行赠与合同要怎么办?有两种情况:
第一,签订赠与合同后,如果只是一般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赠与,即不再履行给付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如果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比如向学校捐款,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要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在赠与人不履行时,即为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受赠人可以主张赠与人给付财产,赠与人拖延或是明确表示不给的,受赠人还可以去法院起诉处理。
这是因为,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注意,一般赠与合同,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享有撤销权。
但带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成立时,一方没有满足撤销条件或合同不成立条件时,无故不履行赠与合同。就是在正常交付情况下,赠与人反悔了,不想实施赠与行为,但合同已经完美成立时,赠与人属于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要依据赠与合同的约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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