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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很多人因为这一条误以为公证过的赠与合同就绝对不能撤销了,但是,法律考虑的还是蛮周全的,凡事都可能有例外哦,请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如果受赠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时,则不满足上述法条(二)款的规定,赠与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并且受赠人在撤销权行使时,要返还财物给赠与人。
二、赡养义务包括哪些?
说到赡养,很多人可能误认为只有在老人家没有经济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才需要给予老人赡养费,还有些人认为给点生活费就够了,而从精神上面对老人缺少关怀。但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不仅仅是指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顾,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
对此,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哪怕你给了老人生活费、物质要求。但你没有对老人尽到精神上的赡养义务时,也是不满足赡养义务的标准的,也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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