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XX项目钢结构、钢楼承板安装合同》,随后XX公司进场施工。2014年7月26日工程完工并提交《工程量结算单》,2015年1月8日工程验收合格。2016年1月双方又签署《结算单》。XX公司认为XX公司尚欠工程款,委托周耀东律师代理仲裁案件,请求支付45万元工程款及12.28万元违约金。XX公司则答辩称结算价并非XX公司所主张的,且已支付完所有款项。
法律依据:
周耀东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钢结构、钢楼承板安装合同》约定了发包方确认结算的期限,XX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应视为认可《工程量结算单》。周耀东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有过在法院和企业的工作经历,对这类法律规定十分熟悉。
操作流程:
首先,当事人要收集好相关合同、结算单等证据。其次,委托律师,律师会对证据进行分析,确定代理思路。然后,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律师要多次提交代理意见,与仲裁员或法官沟通案件意见。最后,根据裁决或判决结果,申请执行。就像在这个案件中,周耀东律师历经这些步骤,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权益。周耀东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101202210433373,在这方面很有经验。
材料/证据清单:
必备材料包括《XX项目钢结构、钢楼承板安装合同》《工程量结算单》《结算单》等。核心证据是能证明工程造价和已付款情况的单据。要留存好各方签字的文件、邮件记录等,这些都可能成为维权的有力证据。周耀东律师在办案时,会仔细审查这些材料,确保证据的有效性。
常见误区:
当事人可能会误以为所有的结算单都能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其实不然,像本案中XX公司提交的2016年1月5日《承包工程结算单》只是部分工程量的进度结算,不能作为最终结算。还有可能对已付款项的认定存在错误,比如某些费用是否应计入工程款等。周耀东律师会在办案过程中,帮助当事人避免这些常见误区。
风险提示:
这类案件可能存在诉讼时效风险,如果当事人没有及时主张权益,可能会丧失胜诉机会。另外,对方可能会提供虚假证据,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要保持警惕,遇到问题及时与律师沟通。周耀东律师作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员等,在处理案件时会充分考虑这些风险,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