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时效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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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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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该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但是,许多员工不清楚支付双倍工资的要求是受时间限制的,最长可达11个月,并应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内提交,否则将无法获得法律支持。由于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重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劳动者与相应的补偿之间存在根本差异,因此应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限。
双倍工资时效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该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但是,许多员工不清楚支付双倍工资的要求是受时间限制的,最长可达11个月,并应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内提交,否则将无法获得法律支持。由于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重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劳动者与相应的补偿之间存在根本差异,因此应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限。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最长需要在11个月内支付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用工之日起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则应向员工支付月薪的两倍。”可以看出,“应该支付两倍工资”不仅需要满足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还有时间的起点和终点,即11个月。

那么一年多后该怎么算?第4条第3款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应视为用人单位和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看出,在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后,双方就应被认定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一年后就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

主张双倍工资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发生争议时,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则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于双倍工资不是劳动报酬,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因此应适用时效。如果需要一年时间,则认为双方已经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单位不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规范用人单位故意或者过失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双倍工资没有时间限制,那么一年后,该单位将同时承担两项法律责任。一种是支付双倍工资,另一种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将增加该单位的责任负担。员工和员工的利益之间的不平衡也可能导致员工的道德风险,他们故意拖延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应提醒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应及时签订,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必须及时更新,否则仍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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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诉讼时效 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来看,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当日起计算。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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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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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其他相关法律条文: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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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时效是多久
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晓或应知权益受损之日起算。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时效中止,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时效恢复计算。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及时保护,维护劳动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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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视为劳动报酬,劳动关系存在期间,无时效;最长支持11个月的;比如青岛,重庆个别区个别地区;
2、视为惩罚性质,具有1年时效,从申请劳动仲裁开始向前数1年,从入职开始数1年,2个1年交叉部分支持;按月计算时效;最长支持11个月;
3、视为惩罚性质,具有1年时效,但是入职到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视为1个整体,从应该支付双倍工资的最后1天开始,1年内申请的话,都支持,超过1年不支持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以超过时效为由答辩的话,无论你什么时间入职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都是应该得到支持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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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算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计算一年。《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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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适用诉讼时效
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已结束,满一年后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当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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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违约双倍赔偿有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样的约定不违法,只要双方同意并签字或盖章确认就是有效的。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是弥补性赔偿。违约方另行赔付20%合同价款的违约金是惩罚性赔偿。两者并不矛盾,只要约定的惩罚性赔偿金约定合理,双方都能接受就可以。合同法对于违约金问题的主要规定如下:

1)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要正确适用该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该条违约的性质。该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而不是法定的违约金,没有争议。但该条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上是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亦或二者兼有,则没有形成一致意见。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请求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请求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适用特殊时效还是普通时效:
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是劳动争议中频繁遇到也是经常讨论的问题。主要的观点有两种:
一种认为适用特殊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计算时效,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1年;
另一种支持一般时效,即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1年内。
首先,特殊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劳动报酬。双倍工资的组成我们可以将其平分为两份,其中一份是劳动报酬,而另外一份则是对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惩罚责任。所谓的双倍工资只是以工资为计算单位来确定惩罚的额度,并非所指双倍工资都为劳动报酬;
其次,从立法本意上看,双倍工资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规制用人单位,使其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质便体现出来。所以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性责任,用反其道而行之的方式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所以,双倍工资作为惩罚性责任适用一般时效。
关于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
关于双倍工资,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已结束,满一年后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当日起计算。
总而言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就是对二倍受工资时效的一个界定,即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当日,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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