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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期限过长,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流转收益的市场价格上升,容易产生合同纠纷;但流转期限过短,会影响受让方的积极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可按不同作物和农业用途,双方协商决定。从本市这几年实践的情况看,一般粮食作物、蔬菜、花卉和水产养殖不超过5年,果树不超过10年比较适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后以合同形式确定。
流转的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该土地前三年的平均收益。为确保农民利益,各区县政府可制定最低保护价进行指导。对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前,部分流转期限过长或价格偏低的流转合同,本着既要尊重历史又要依法保护承包农户权益、保护生产力发展的原则,可以通过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修订流转合同条款等办法,予以调整。
对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根据土地承包法“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规定,应视为无效合同,原合同可依法解除,并重新签订流转合同。对价格偏低显失公平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予以变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或司法途径按照公平原则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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