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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动迁房的赔偿需要区分情况,如果是私房,要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1、如果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的,不存在房屋补差价问题,也不存在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这种被拆迁安置的新房应该是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补偿给另一方;
2、如果存在房屋补差价,所补的差价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的,这就需要分析被拆迁房的价值和所补的差价在整个新房屋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所补差价的比例部分就是夫妻共有财产。
对于婚后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不管存不存在差价问题,都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都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款。因此离婚时动迁房是否有补偿需根据房产的性质具体分析。
拆迁房属于公房,若补偿以人口、宅基地或老房面积为计算依据,配偶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离婚时应给予补偿款。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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