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政府拆迁决策或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满而引发之诉讼案件,其性质系针对公共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纠纷申诉,因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案件应由司法机关作为行政案件进行处理和审理。
其次,若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试图通过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讼来寻求解决方案时,虽然人民法院有权对此类案件进行立案审查,但是一旦发现该等案件应属行政范畴,则会及时通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具有行政裁决权的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以期获得有效解决方案。
再者,如果在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其中一方未能依照协议内容进行履行,或者有不当履行的情形发生时,当事人依据此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需予以受理。
最后,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能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共识,且未经行政裁决机构的裁定,仍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时,当事人以此种方式提出侵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仍然需要按照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动迁补偿办房证需要遵循哪些法律规定
首先,若拆迁赔偿房屋的土地性质属国有出让性质,则该类房屋是有权依法办理房产证的。
其次,为了确保房屋产权登记事宜的顺利进行,需由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屋登记机构予以处理。涉及到共有房屋的情况,则必须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登记申请。对于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话题,虽可由相关共有人代为申请,但若是因共有性质或是共有人份额变更而申请房屋登记的,则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最后,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以下各项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性材料。这些材料可能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亦或是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相关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关于动迁补偿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加以解决。若涉及到行政纠纷,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交由司法机关进行行政案件的调查与审理;如双方未能就争议事项达成共识并寻求和平解决途径,那么发起民事诉讼则是合理且可行之选项。当一方虽然已经达成了相关协议,但是另一方却没有依照约定履行其承担的义务时,此种情况下被违约方同样可以通过向法庭提出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未经行政裁决的情况下,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对他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此时的侵权诉讼应按照民事案件的标准进行审理。我们应当始终坚持公正、合法的原则,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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