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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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成立是指对已具备法定条件,完成申请程序的公司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从而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公司成立日期就是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新公司成立后的主要注意事项就是税务方面。关于税务,首先是要进行税务的登记。
成立公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成立公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公司成立是指对已具备法定条件,完成申请程序的公司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从而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公司成立日期就是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新公司成立后的主要注意事项就是税务方面。关于税务,首先是要进行税务的登记;

第二是带着公司全套资料、公章、租赁合同、领营业执照时的《新设立纳税人须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前往银行开户;

第三:到银行去拿《开户许可证》时顺便签扣税协议,签署扣税协议需要经办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第四:首次领用发票,要先经过票种核定,可以网上申请也可以窗口办理,核定完票种之后,到国税局购买税控设备并进行发行;

第五: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就算是不经营不开票的公司也要建立财务账簿。自公司筹备成立开始,就可以建账,而且筹备期的支出都可以计入,可以委托税务公司代理记账,一般来说,税种生效后就应当进行纳税申报,没有业务往来的筹备期也应当进行“零申报”,不设置企业账簿属于违法行为,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公司成立的要件

(一)实质要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实质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要件。公司类别、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组织机构。

2、设立人要件:

(1)公司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自然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法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公司股东,或合伙中的合伙人及其他无权利能力的社会团体,不得以团体名义作为公司设立人。

(2)设立人人数要件:公司设立之初的人数规定,各个法律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惟一股东是根据国家授权而进行投资的政府机构或是具有政府职能的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设立人,其中过半数的设立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少于五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3、设立人出资要件。在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里,设立人的出资要件,法律无明确严格的规定。而我国是实行资本确定原则的国家,对设立人出资要件,有严格、详细的规定。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均不得低于公司法第23条、第78条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

(2)出资手段方面,法律允许用货币以外,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同时又规定,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3)设立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设立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同时,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时全部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募集。第四,禁止“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

4、设立行为要件。

(二)程序要件。

公司成立的程序要件,包括申请设立登记和有关注册登记机关审查,发照登记等程序。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的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管辖的原则。

1、申请设立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公司全部股东出资缴纳之后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创立大会结束之后的30日之内,向有关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设立公司应报送的文件。

2、登记机关审查,发照登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设立登记申请及其报送的文件进行审查,并收取公司设立登记费用。经审查,对符合公司法所定条件的,进行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公司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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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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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由于病情没有好转,昨天奶奶特意问我立遗嘱的事情。想咨询下立遗嘱需注意哪些问题?谢谢
[律师回复] 核心提示: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法处理自己生前所有财产及其它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注意事项: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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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非每位老人都需要订立遗嘱。我国法律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租父母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老年人对自己过世后的遗产分配没有特别的意愿,那么就不需要订立遗嘱,遗产会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2、遗嘱的内容应该合法而详细。老年人只能在遗嘱中约定自己的财产的继承,涉及别人的财产的部分是无效的,遗嘱没有涉及的老年人财产在老年人过世以后会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需要注意的还有,老年人在订立遗嘱是应该注意给自己在世时抚养的无生活能力人留下必要的生活保障。
  
3、订立遗嘱应该考虑周全不可盲目冲动。订立遗嘱对老年人自己和遗产继承人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老年人在订立遗嘱时,应该客观的评价遗嘱继承人,不能因为和子女一时赌气或者盲目的听信他人而订立遗嘱。一些老人因为和某个子女的一时口角而剥夺了其继承权,事后又后悔不已再次更改遗嘱,这样既伤害了和子女的感情也浪费了时间和精力。
  
4、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的形式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见证遗嘱、公证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其中律师见证遗嘱和公证遗嘱是比较专业和可靠的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公证遗嘱的撤销需要再次公证才能生效。
  
5、老年人还可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为了使老年人老有所依也为了在过世后给照顾自己的人补偿,老年人可以订立遗赠抚养协议,规定在自己过世后,自己的财产由按照协议约定照顾自己的子女、外人或者机构继承。
  
6、妥善管理遗嘱。当老年人在世时遗嘱外泄往往引起家庭矛盾,而在老年人过世时遗嘱丢失或遭人恶意损害又违反老年人意愿,所以应该谨慎妥善的保管遗嘱。可以指定信任的人保管遗嘱,也可以选择公证遗嘱和律师见证遗嘱,这样公证处和律所都有存档,以备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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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天要去外地旅游了,旅游公司让我和他们签订一份旅游合同,旅游合同订立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旅游法》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法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告知义务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旅行社在组团和服务时应当全面、适当地履行告知义务,防止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故。除本法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也对旅行社的告知义务作了规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物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一、旅行社履行告知义务的期限
  从旅游者向旅行社咨询开始,到旅游合同履行完毕为止,都是旅行社履行告知义务的阶段,告知义务的履行贯穿旅游服务的全过程。在订立旅游合同阶段,旅行社应当将旅游目的地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由旅游者决定是否参加旅游;在旅游合同的履行阶段,导游(领队)在服务的每一个环节上都要告知旅游者注意事项,确保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告知义务的内容
  由于旅游活动通常要跨越一定的区域,甚至是到国外旅游,旅游者将置身于陌生的环境中,因此,旅行社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大至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民情风俗,小到气候变化、餐饮特色,特别是旅游目的地和旅游者所在地不同的情况都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清楚。旅行社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做到事无巨细,详尽周全。
  具体而言,旅行社告知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老年人、青少年以及特殊群体出游的比重逐渐增多。旅游活动需要旅游者有一个良好的身体状况,某些特定的旅游项目更是对旅游者的健康状况有着特殊的要求。一些身患特定疾病的旅游者是不宜参加某些不符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的,因此,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游者应当明确向旅行社告知自己真实的健康信息。旅游者参加带有危险性质的旅游活动,如漂流、攀岩、蹦极等,旅行社应当明确告知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患者以及孕妇、老人、小孩等不宜参加。
  
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比较多,涉及乘车、住宿、游览等各个方面,如旅游者在乘车途中不要与司机交谈和催促司机开快车、违章超速和超车行驶;不要将头、手、脚或行李物品伸出窗外;不要将自己住宿的酒店、房号随便告诉陌生人;不要让陌生人或自称酒店的维修人员随便进入房间;出入房间要锁好门,睡觉前注意门窗是否关好,保险是否锁上;在旅行地购买食物需注意商品质量,不要购买“三无”商品;发现食物不卫生或者有异味变质的情况,请勿食用;登山或者参与活动中应注意适当休息,避免过度激烈运动;在水上游览或者活动时,要穿戴救生衣;不单独前往深水水域或者危险河道;等等。对于这些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应当尽可能详细地告知旅游者。
  
3、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根据有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旅行社的赔偿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者进行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的;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者无法预知或者已采取了预防措施的;
  
(3)质量问题发生后,已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此外,如果游客自身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存在一定的过错,或者游客对于在旅途中遭遇的人身伤害存在一定的过错,旅行社的相关法律责任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对于这些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旅行社也应当向旅游者详细告知。
  
4、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旅游者在参加旅游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和地方以及旅游目的地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2)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宗教禁忌;
  
(3)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对于上述旅游者应当注意的事项,旅行社应当尽可能详细地向旅游者解释说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对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旅行社也应当严格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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