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制度的功能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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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专利权无效制度的功能主要是为了防止那些并不满足专利申请条件的主体获得专利权,专利权的拥有者不管是个人还是法人,都是可以凭借专利给自己带来经济利益的,若是不满足条件的专利投入使用,可能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还会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专利权无效制度的功能是什么?

一、专利权无效制度的功能是什么?

1、专利权无效制度的功能主要是为了防止那些并不满足专利申请条件的主体获得专利权,专利权无效是经第三人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对已授予的专利作出无效的决定。专利权被授予后,如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人和单位均可依专利复审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利权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du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应当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指明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2、请求书应按规定格式撰写,一式二份,说明理由,必要时应附具有关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后,应将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在限期内陈述意见。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对该专利作出维持或无效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3、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所作的无效或维持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宣告专利无效,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二、专利权有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三个特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首先是发明创造的新颖性,这指的是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权之前,在国内外的出版物商没有公开发表过或者公开使用过的同样的发明或者是实用新型创造,并且其没有出现由他人没有向国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出具专利申请文件的情况。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其申报之日起前6个月内,出现法律规定的以下情形的,并不会其新颖性造成影响:

(1)发明创造在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家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2)发明创造的作品首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是技术会议上发表。

(3)在没有得到发明人本人的同意的情形下,发明创造被他人私自泄漏的。

2、其次是发明的创造性,所谓创造性,就是指这个新的发明与现有的相关技术比较,有更加突出的特点和进步,或者说这个发明是一个全新的领域。

3、发明创造的实用性,这指的是该项发明创造能够用于制造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地效果。

同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条件是在该项专利申请之日以前,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有公开发行过相同或者是相似的外观设计,并且该项专利不得与他人已经取得的合法权益有冲突。

专利必须有特定主体申请,然后相关击鼓审核通过之后,才会享有专利权。任何批准申请获得专利权的,同时还会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告,若是有人对此专利的有效性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请求,经审核确定无效的,那么该专利自始无效,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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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将失效专利转化为生产力。由于失效专利将有关的技术细节一一罗列,因此只需按部就班就可生产出原型产品,这将省去一笔可观的专利转让费用,特别是对于资金不充裕的投资者尤为适合。 

2)通过失效专利了解市场动态。专利一般在10年至20年之后才成为失效专利,在这段时间里可显示出这个项目的技术分布、市场走向,对于投资者今后的投资取舍,将具参考价值。 

3)对于失效专利进行二次开发。由于专利到了失效的阶段,其技术的应用可能已经非常成熟,市场环境明朗,所以投资者无须自己从头研究,便可以站在更高的起点发明创造,利用失效专利提供的技术支持,开发出更具实用性和前瞻性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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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性,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延长或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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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阶段性,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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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算点: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事实推定权利人能够知道,这里要提醒的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不仅包括侵害事实的发生,而且包括知道侵权人是谁。  另外,对“侵害之日”应正确理解,结合诚实信用及侵权责任的法理进行合理解释,以体现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因此,侵权责任不仅应有侵权行为事实,而且还应具备损害结果这一客观要件,故应理解为“侵害结果发生之日”可符合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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