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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后公证的两份遗嘱以哪个为准?
如果两份遗嘱内容冲突应该以最后公证的遗嘱为准,内容不冲突的两份遗嘱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遗嘱有哪些情形的公证机构不予公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三、办理遗嘱公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其实,即便立遗嘱人先公证了一份遗嘱,在没有撤销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就修改了遗嘱的内容,分割遗产的时候也不是以公证遗嘱为准的,仍然按照立遗嘱的时间,要执行最后立的这份合法有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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