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伙企业要提交什么文件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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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设立合伙企业要提交什么文件

一、设立合伙企业要提交什么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合伙企业设立的要求有什么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成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是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是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作为税收透明体,所得先分后税,以其合伙人名义缴纳,合伙人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按个体工商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简单明了且税率低);可以避免有限公司先征一遍企业所得税,再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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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伙企业的设立前提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关于合伙人,需掌握以下几点: 1、关于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业而非合伙。合伙企业法未规定合伙企业的人数的上限,即合伙企业人数没有上限限制,这是大陆法系合伙立法的普遍做法。当然,由于合伙的人合性质,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信任尤为重要,所以实践中合伙人人数一般不会太多。 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合伙人,无行为能力人当然更不得作为合伙人,所以只有18周岁以上的人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才能作为合伙人。但须注意的是: (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取得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这意味着: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创始合伙人; 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且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3、关于合伙人的职业禁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具体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 4、关于合伙人的种类。根据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自然人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自然人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也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合伙得到立法的承认,这是合伙企业法的重大修订之一。 5、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合伙企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此规定,这些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法律并未限制其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 (二)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必须向合伙组织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技术等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合伙人资格取得的必备条件。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形式出资,一般应进行评估作价,即折价入伙。评估作价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作为折价的依据。若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合伙人应当依法办理等手续。如果合伙人违反了出资义务,即构成违约,其他合伙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合伙人只能以其实际向合伙缴付的出资作为其出资份额,并据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与公司不同,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所以合伙企业不存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问题。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 一,应有自己的名称。合伙企业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至于合伙企业能否使用“公司”字样,我们认为,公司法并未规定非公司企业不能使用“公司”字样,且使用“公司”字样并不当然表明企业的责任形式,而且我国事实上也存在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采用“公司”字样的现象,所以,合伙企业可以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法律文书送达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合伙企业的业务性质、规模等因素而需具备的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前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格的合伙人参与。就合伙人数而言,至少应有两个合伙人,单个公民是不能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并不是一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作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赢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4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有具体的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调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
一,应有自己的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经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便享有名称专用权。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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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需提交哪些文件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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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前提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前提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关于合伙人,需掌握以下几点:
1、关于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业而非合伙。合伙企业法未规定合伙企业的人数的上限,即合伙企业人数没有上限限制,这是大陆法系合伙立法的普遍做法。当然,由于合伙的人合性质,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信任尤为重要,所以实践中合伙人人数一般不会太多。
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合伙人,无行为能力人当然更不得作为合伙人,所以只有18周岁以上的人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才能作为合伙人。但须注意的是:
(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取得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这意味着: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创始合伙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且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3、关于合伙人的职业禁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具体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
4、关于合伙人的种类。根据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自然人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自然人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也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合伙得到立法的承认,这是合伙企业法的重大修订之一。
5、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合伙企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此规定,这些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法律并未限制其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
(二)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必须向合伙组织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技术等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合伙人资格取得的必备条件。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形式出资,一般应进行评估作价,即折价入伙。评估作价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作为折价的依据。若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合伙人应当依法办理等手续。如果合伙人违反了出资义务,即构成违约,其他合伙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合伙人只能以其实际向合伙缴付的出资作为其出资份额,并据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与公司不同,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所以合伙企业不存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问题。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
一,应有自己的名称。合伙企业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至于合伙企业能否使用“公司”字样,我们认为,公司法并未规定非公司企业不能使用“公司”字样,且使用“公司”字样并不当然表明企业的责任形式,而且我国事实上也存在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采用“公司”字样的现象,所以,合伙企业可以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法律文书送达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合伙企业的业务性质、规模等因素而需具备的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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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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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格的合伙人参与。就合伙人数而言,至少应有两个合伙人,单个公民是不能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并不是一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作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赢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4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有具体的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调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 一,应有自己的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经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便享有名称专用权。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的前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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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关于合伙人,需掌握以下几点:
1、关于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业而非合伙。合伙企业法未规定合伙企业的人数的上限,即合伙企业人数没有上限限制,这是大陆法系合伙立法的普遍做法。当然,由于合伙的人合性质,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信任尤为重要,所以实践中合伙人人数一般不会太多。
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合伙人,无行为能力人当然更不得作为合伙人,所以只有18周岁以上的人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才能作为合伙人。但须注意的是:
(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取得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这意味着: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创始合伙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且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3、关于合伙人的职业禁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具体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
4、关于合伙人的种类。根据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自然人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自然人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也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合伙得到立法的承认,这是合伙企业法的重大修订之一。
5、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合伙企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此规定,这些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法律并未限制其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
(二)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必须向合伙组织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技术等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合伙人资格取得的必备条件。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形式出资,一般应进行评估作价,即折价入伙。评估作价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作为折价的依据。若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合伙人应当依法办理等手续。如果合伙人违反了出资义务,即构成违约,其他合伙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合伙人只能以其实际向合伙缴付的出资作为其出资份额,并据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与公司不同,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所以合伙企业不存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问题。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
一,应有自己的名称。合伙企业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至于合伙企业能否使用“公司”字样,我们认为,公司法并未规定非公司企业不能使用“公司”字样,且使用“公司”字样并不当然表明企业的责任形式,而且我国事实上也存在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采用“公司”字样的现象,所以,合伙企业可以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法律文书送达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合伙企业的业务性质、规模等因素而需具备的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
想和一个把兄弟一起创办一个合伙企业,但是又不是很了解这方面的内容,请问:合伙企业法中有没有对合伙企业创办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设立合伙企业,依法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必须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的人数只有下限的要求,而没有上限的要求。无论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有何约定,但是各合伙人对外都必须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条的规定,合伙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只能是自然人,同时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不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另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也不能成为合伙人。
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1 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合伙企业成立之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可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必须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关于设立合伙企业和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必须向合伙企业实际缴付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技术等出资。若以劳务出资,则只能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出资的价值。
合伙人只能以其实际向合伙企业缴付的出资作为其出资份额,并据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略有不同。《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可以起字号,也可以不起字号,既可以有名称,也可以没有名称。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必须有名称,这是它取得注册登记的必备要件。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即法律禁止使用的名称不能作为合伙企业的名称,同时,合伙企业的名称不能有“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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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合伙企业需要提交什么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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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想和我的小伙伴们一起成立一家企业,现在我们准备一起签订申请书了,你们能给我们一份合伙企业设立申请书范本嘛
[律师回复] 外贸流通企业
1、企业书面报告。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年审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税务部门签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企业需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经验资部门签章)。
7、其他需要填写的附表:
〈1〉 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生产企业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年审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税务部门签章)。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经验资部门签章)。
7、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8、其他需要填写的附表:
〈1〉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2〉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你好律师,我想和我的小伙伴们一起成立一家企业,现在我们准备一起签订申请书了,你们能给我们一份合伙企业设立申请书范本嘛
[律师回复]
一、申请登记项目
  企业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大众百货商店
  经营场所白云路97号
  邮政编码510ⅩⅩⅩ联系电话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合伙人数2人执行人数1人
  经营范围
  及方式批发、零售:百货、工艺美术品。
  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出资额为3万元,其中:
  张ⅩⅩ以货币形式,出资人民币1.5万元;
  李ⅩⅩ以货币形式,出资人民币1.5万元。
  从业人员数3人
  全体合伙人签字:张ⅩⅩ李ⅩⅩ申请日期: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
  
二、合伙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委托人:张ⅩⅩ李ⅩⅩ
  被委托人:王ⅩⅩ
  委托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事宜。
  被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委托有效期限,自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至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出示原件核对)
  委托人签字:王ⅩⅩ被委托人签字:张ⅩⅩ李ⅩⅩ联系电话: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
  注:
  
1、委托人是指:合伙企业的投资人。
  
2、被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
2、3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三、全体合伙人名录和执行合伙人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单
  姓名性别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身份证号职业状况
  张ⅩⅩ男东川路1号510ⅩⅩⅩⅩⅩⅩⅩⅩ44010ⅩⅩⅩⅩⅩ失业
  李ⅩⅩ男东湖西路1号510ⅩⅩⅩⅩⅩⅩⅩⅩ44010ⅩⅩⅩⅩⅩ失业
  执行合伙人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张ⅩⅩ
  全体合伙人签字:张ⅩⅩ李ⅩⅩ
  申请日期: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目的:自谋出路,自主创业。
  第二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大众百货商店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场所:白云路97号
  第五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批发、零售:百货、工艺美术品。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3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合伙人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一)合伙人姓名:张ⅩⅩ;
  合伙人住所:东川路1号;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数额人民币1.5万元。
  
(二)合伙人姓名:李ⅩⅩ;
  合伙人住所:东湖西路1号;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数额人民币1.5万元。
  
(三)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人民币万元。
  合伙人于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前缴付出资。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张ⅩⅩ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1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条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3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张ⅩⅩ身份证号码:44010ⅩⅩⅩⅩⅩⅩⅩ
  合伙人签名:李ⅩⅩ身份证号码:44010ⅩⅩⅩⅩⅩⅩⅩ
  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ⅩⅩ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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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的法定文件有哪些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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