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常常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做出处分,认可协议签署后双方之间无任何未了争议。但协议签署后又对在职期间加班费、休息休假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对于这类情况,仲裁和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劳动者的诉求。劳动者应当对自己做出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此,需要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签任何协议之前需要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了解清楚。因为一旦签署,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再后悔就来不及了。
二、老板拖欠工资能不能直接劳动仲裁?
老板拖欠工资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当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时候,申请拖欠工资劳动仲裁是十分重要的。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合法权益。具体流程如下:
2.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开庭。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将进行明确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答辩、仲裁庭调查事实、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环节。
4.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5.裁决。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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