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可以协商解除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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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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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可以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无效合同可以协商解除吗进行了解答,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无效合同可以协商解除吗

一、无效合同可以协商解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需解除。

所谓无效合同,指的是合同不具备生效的要件而且不可以补救,对当事人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当具备一定解除的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或双方协商,使合同效力消除,终止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无效合同有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可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可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合同未履行可以解除吗

合同未履行可以解除。

1、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等的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对于无效合同可以协商解除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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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能协商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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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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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书写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十四条【合同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裁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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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但是并没有与之签订合同,现在我被辞退了,所以想问一下未签合同协商解除用人关系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吗?
[律师回复] 如果单位非让你走,哪也没有办法,但你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取相应赔偿,
首先是没有签订合同的双倍补偿,一般计算11个月的工资;
其次是单位未缴纳保险的损失;另外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你的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单位也可以通过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来解除合同,那不是问题的关键。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不再限定补偿年限(12年)
3、工资计算基数: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所以对于未签合同协商解除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这个问题,你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照相关法律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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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无效合同可以协商解除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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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租房合同口头协商解除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可不可以用口头解约 至于合同解除方式,最好以书面方式解除。但是只要能证明口头解除确实通知到了出租人,口头解除也是有效的。 所以承租人是否构成合同违约,主要看其是否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如果不具有上述情形,那么承租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出租人进行赔偿。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主要情况有以下(非不定期租赁合同): 出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有住宅用房6个月以上、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故意毁坏租赁房屋; 承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不能实现合同目。 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解除的内容以及方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及生效要件,否则约定解除权的条款无效)达成时,也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当事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协议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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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是否能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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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公司有人最近想要解除跟员工的劳动合同,想请问合同怎么样才算无效,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怎样才算无效
[律师回复] 常见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有: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7、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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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外公有一套房子,说要赠予给我,然后当时他还写了一份抚养协议,我也同意了,现在他要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单方解除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的?
[律师回复]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公民与抚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抚养、遗赠的协议。这里的抚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公民与抚养人之间本来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的遗赠和抚养是通过协议而产生的。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抚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例如:某老农将自己的瓦房遗赠给侄女,侄女写了保证书,愿意负责他的晚年生活,这就是民间常有的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合同应当用书面形式,注明年、月、日,当事人要在协议上签名盖章。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是不同的。主要是遗赠抚养协议是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自签订时生效;遗赠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须受遗赠人同意,自遗赠人死亡时生效,等等。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对遗赠抚养协议也作出不具体规定,遗赠抚养协议是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有自己特色的一种遗产转移的方式,是对我国民间长期存在的遗赠抚养协议实践经验的一种总结和肯定。遗赠抚养协议有利于更好地解决“五保户”的抚养问题,保护老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减少国家和社会的负担及维护社会稳定,因而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遗赠抚养协议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不同
遗赠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只要有遗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遗赠人也可以把自己的意思变更或撤销遗赠的意思表示。而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须有双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遗赠抚养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已有效成立的遗赠抚养协议,如需要变更或解除,亦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的变更或解除意志,不能产生其法律后果。
(二)遗赠抚养协议是有偿、双务的法律行为
遗赠抚养协议所确立的法律关系是主体间的一种有偿互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待互动的特性,即各方既享有权利同时承担义务,任何一方享受权利都是履行一定义务为对价,履行义务以享有权利为前提,享受权利以履行义务为条件。抚养人有负责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抚养人也有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义务。这也与遗赠不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并不承担对遗赠人的生前抚养和死后安葬的义务。遗赠抚养协议虽为双务的法律行为,但双方义务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抚养人的义务是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受抚养人即得要求抚养人履行义务。而受抚养人的义务是于其死后才能生效,在受抚养人死亡前抚养人不得要求受抚养人将其财产归已所有。
(三)遗赠抚养协议是诺成性的要式法律行为
遗赠抚养协议是诺成性的行为,因而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起即可发生效力。当然,遗赠抚养协议于受抚养人死亡后才能发生遗赠的效力,但这属于遗赠抚养协议的履行,而并非遗赠抚养协议于受抚养人死亡时才成立生效。遗赠抚养协议是要式的法律行为,须以特定的方式作成才能发生效力。关于遗赠抚养协议的形式,继承法中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遗赠抚养协议的性质,通常认为,遗赠抚养协议应采用局面形式作成,而不能用口头形式。
(四)遗赠抚养协议是公民生前对自己死后遗留下的遗产的一种处置方式
遗赠抚养协议并不因受抚养一方公民的死亡而终止(只要抚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而且协议中有关遗赠的内容只能于受抚养人死亡后发生效力。这也是遗赠抚养协议与一般合同的重要区别。遗赠抚养协议与外国法上的继承契约相似,但二者也不完全相同。继承契约是由被继承人与对方签订的关于继承或遗赠的协议。在继承契约中,订约的相对人是可为任何人,但以法定继承人为常;受益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而不限于契约的对方当事人;继承契约的受益人取得继承或遗赠一般是无偿的,不以一定义务的履行为对价。而我国遗赠抚养协议是双务的,有偿的,订约的抚养人一方也不能为法定继承人。
遗赠抚养协议的订立,有利于提倡和发扬社会互助精神,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是,在日常生活中,遗赠抚养协议的签订、履行等存在一定的问题,使遗赠抚养协议未发挥其应有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遗赠抚养协议通常是由“五保护”与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
由于双方存在一种特殊的关系,造成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双方意思表示未必都真实,“五保护”可能迫于各种压力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使得双方签订的合同归于无效。
(二)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不明确
遗赠抚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不一定都是有较高法律意识的人,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往往不够全面,使用的文字也不够准确,一旦发生争议,给争议的处理造成很大的困难。
(三)遗赠人对所有权归属不明确的财产或对有的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而仅仅享有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遗赠人对该财产的处分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遗赠抚养协议的履行期限比较长,必须在受抚养人死亡后才发生遗赠的效力
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之后,会提出继承遗产的要求。此时,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处理其遗产的唯一证据,对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在现实生活中,遗赠抚养协议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的重要性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协议内容过于简单、含糊,给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对该协议真实性、合法性的认定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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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一同事和老公于2008年相识后结婚,先后生育两个儿子,购置了一处房产,并有少量存款。现夫妻两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要起诉离婚,想问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在起诉离婚协议无效吗及无效的条件?
[律师回复] 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在起诉离婚协议无效吗肯定是错误的,但无效的条件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一下的解释可以了解到:
1.在办理协议离婚之前或诉讼立案之前的反悔
在现实生活中,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一般会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债务承担方面作出适当的让步,但该离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的签订是以当事人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调解离婚为前提的,如果双方最终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原离婚协议所附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不能成就,对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2、在协议离婚之后的反悔
(1)财产分割协议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起诉变更或撤销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按照上述规定,男女任何一方反悔,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在协议离婚之后一年内提出,原告方须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在签署协议时受到了欺诈或胁迫,人民法院审理后,经查明如果没有使协议无效的法定事由的,则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2)协议离婚后涉及房屋赠与条款的反悔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不动产的权利转移,应以到相应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为准。比较常见的现象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方名下的个人房屋或相应份额赠与给另一方,但在离婚后,赠与方却拒绝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并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现实中有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机关并不具备公证职能,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赠与,在赠与方反悔的情况下仍存在履行不能的风险。
注意: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涉及房屋产权或产权份额的赠与,受赠与方应尽量与对方协商,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均不适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因此,夫妻在离婚时将离婚协议或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在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文书的,则该赠与条款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撤销该赠与条款。
(3)离婚协议后涉及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反悔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及相关意见,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非为子女的利益,任何一方(包括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不得擅自动用。离婚是夫妻将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时,未成年子女接受赠与并不受其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在父母在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时,应视为其同时一并代理未成年子女作出了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该赠与条款在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不得撤销该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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