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怎样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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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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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身份。实践中,有部分公司、企业缺少警惕意识,在对方负责人出席签订合同时,没有要求对方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导致双方因合同关系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产生争议,从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或者未要求出席的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签字,一旦加盖的公章存在瑕疵,将为合同效力带来难以预见的风险。
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怎样规定?

1. 合同关系主体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通常情况下,合同只能约束签约双方,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如果签约主体和履行主体不一致,往往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对合同双方都可能存在维权障碍。

风险点

1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身份。实践中,有部分公司、企业缺少警惕意识,在对方负责人出席签订合同时,没有要求对方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导致双方因合同关系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产生争议,从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或者未要求出席的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签字,一旦加盖的公章存在瑕疵,将为合同效力带来难以预见的风险。

2合同签订人签订合同的权利。部分公司企业为达到经济交易快捷、简便的目的,签订合同方式多样化,对合同关系主体及签订人审查过于简单,易出现表见、越权代理、授权失效等情况,产生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的纠纷。

3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如广告企业必须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印刷企业必须要有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医药企业必须要有相应的国家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等,机械制造业生产压力容器要有生产许可证,不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可能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

4关于内设机构签订合同的问题。在一些大型活动中,主办方以某某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特别谨慎。内设机构本身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很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履约方一定要让对方的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签章。

2. 合同履行规则

合同履行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于某类合同或某种情形,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必须共同遵守的具体准则。合同履行的规则主要涉及履行的主体、履行的标的和履行的方法。

风险点

1因语言多义导致价款计算差异。实践中部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了价款的多种计算方式,但未注意多种计算方式之间的协调性,导致不同计算方式之间的经济利益差距巨大,引发诉讼纠纷。

2结算人员、方式、流程约定不明。部分企业对双方结算人员未明确约定,对账方式混乱,常以电话、邮寄的方式与对方公司进行沟通,且不注意固定证据,以致在诉讼过程中举证困难,从而给己方造成经济损失。

3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有些企业以一定事件发生作为付款前提,事后难以区分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尤其是当某些事件难以发生时更可能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4对产品质量和规格约定不明。在合同签订时应明确产品质量标准和异议期限,对于多规格产品,应明确具体规格。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了保留往来中形成的原始物证、书证以外,还需要对履行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事实或行为保留证据。这些事实或行为往往难以证明,需要考虑用书面的通知方式以便保留送达证据。

6合同终止、变更、解除等,要以书面方式进行,如签订补充协议、终止协议、变更协议,否则风险难以预料。

股东权利义务

1. 股东出资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以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由股东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出资不足或逾期出资将给债权人和自身带来风险。

风险点

1债权人的交易风险。股东分期认缴出资已经对外公示,债权人已经知晓或应当知晓,如其自甘冒险或者怠于知晓,可能承担风险。

2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尚未届至,债权人不能径行要求股东加速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当公司解散、破产两种法定情形出现时,股东的认缴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除此以外应当结合具体情形予以认定。因此,债权人要谨慎选择交易对象。

3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逾期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根据不同情形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

4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以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特殊行业,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还应不少于最低限额。现行法律并未对不当减资股东所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大多比照股东出资未到位或抽逃出资时的责任来确定不当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即由其在不当减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其他未减资的股东而言,如其在明知公司负债的情形下仍同意减资股东的减资请求,导致公司无法以自身财产清偿所欠债务的,亦存在就不当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以及向股东以外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风险点

1混淆转让全部股权和退股。实践中出现将股权转让协议误写成退股协议,其中转让公司全部股份的股东事后以转让协议用词不当、股东变更登记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恢复其股东权利,为股权受让方带来不必要的诉累。

2忽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规则作出特别约定。因此,在签订股东转让协议前,应查看目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无特殊约定,评估股权转让的可行性和风险。

3转让方是名义股东,如果实际出资人追认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转让合同应为有效。但若实际出资人不追认,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认定——受让方同时满足受让股权时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以及受让方已在公司股东名册中予以记载或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三个条件的,可以参照适用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否则,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的规定,实际出资人可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因此,对于受让方来说,若上述任一条件不满足,股权转让行为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此外也容易给转让方以规避空间,通过后设隐名股东的方式妨碍股权流转。

4转让方是实际出资人,若名义股东配合且受让方不需进行工商登记,则不存在操作障碍。若名义股东不配合或受让方要求进行工商登记的,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应先进入显名化程序,得到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后才能以股东身份维权。换句话说,如果同意股东未及半数则转让方无法取得登记股东的身份,受让方只能通过转让合同追究转让方的责任。

3.股东清算义务

公司因故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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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怎么进行民营企业对外投资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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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纵观民营企业在对外投资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十大类:
1、民营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2、民营企业间接融资的法律风险
3、民营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
4、民营企业上市的法律风险
5、民营企业的人力资源法律风险
6、民营企业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
7、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8、民营企业涉外业务法律风险
9、民营企业诉讼法律风险
10、民营企业行政法律风险。
囿于篇幅,在上述民营企业的十大法律风险中,本文着重选取了企业运营活动中涉及频繁、与企业息息相关的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来着重加以论述。
二、民营企业对外投资风险防范的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建立企业合同管理风险防控机制
合同法律风险的变化决定了其风险防范机制也应该是动态高速的,由于企业所面临的合同法律风险不可能一成不变。在此情况下,要结合实际采取灵活有效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模式。
(二)建立以信用和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合同法律风险提示预警制度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通过专业眼光发现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通过《公司管理法律建议书》提出完善管理、化解风险的措施;在参与具体合同审查时,应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充分预见法律风险,及时起草《法律意见书》予以提示。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新法实施、新政出台等,可能给企业带来新的合同法律风险之时,应及时提交《公司运营法律风险提示书》,如此一整套专门的法律风险提示预警制度,可将预见到的风险及时提示出来,通过转嫁风险的方式予以化解。
(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四)企业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
企业的法律顾问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法律顾问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
企业的发展始终伴随着风险。对于企业来说,最大的风险就是没有危机意识。然而,直到今天,仍然有一些企业经营者对此认识不足,有的只看到企业发展的有利因素,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有的只看到对手的弱点,却看不到自身的不足;有的取得一时的成功就得意忘形,而对可能发生的危机缺乏准备。
必须看到,中国迈入WTO门槛后,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如果缺少应有的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不努力提高自己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那么在与跨国公司的竞争中我们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令人欣慰的是,一批出色的风险防范企业出现在中国经济领域,如海尔集团以“永远战战兢兢,永远如履薄冰”为生存理念,使企业保持蓬勃向上的发展势头。再如小天鹅公司,实行“末日管理”战略,坚守“企业最好的时候,也就是最危险的时候”的理念,做到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使企业始终掌握着竞争的主动权。
总之,企业必须树立并保持牢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它就像一支专家医疗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等多学科知识,经常性地对民营企业进行全方位的预诊,以期防微杜渐;更像战场上的“工兵”,助民营企业肃清前行途中的“地雷”、“炸弹”,让企业在开阔、安全的康庄大道上快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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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纵观民营企业在对外投资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十大类:
1、民营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2、民营企业间接融资的法律风险
3、民营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
4、民营企业上市的法律风险
5、民营企业的人力资源法律风险
6、民营企业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
7、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8、民营企业涉外业务法律风险
9、民营企业诉讼法律风险
10、民营企业行政法律风险。
囿于篇幅,在上述民营企业的十大法律风险中,本文着重选取了企业运营活动中涉及频繁、与企业息息相关的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来着重加以论述。
二、民营企业对外投资风险防范的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建立企业合同管理风险防控机制
合同法律风险的变化决定了其风险防范机制也应该是动态高速的,由于企业所面临的合同法律风险不可能一成不变。在此情况下,要结合实际采取灵活有效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模式。
(二)建立以信用和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合同法律风险提示预警制度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通过专业眼光发现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通过《公司管理法律建议书》提出完善管理、化解风险的措施;在参与具体合同审查时,应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充分预见法律风险,及时起草《法律意见书》予以提示。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新法实施、新政出台等,可能给企业带来新的合同法律风险之时,应及时提交《公司运营法律风险提示书》,如此一整套专门的法律风险提示预警制度,可将预见到的风险及时提示出来,通过转嫁风险的方式予以化解。
(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四)企业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
企业的法律顾问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法律顾问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
企业的发展始终伴随着风险。对于企业来说,最大的风险就是没有危机意识。然而,直到今天,仍然有一些企业经营者对此认识不足,有的只看到企业发展的有利因素,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有的只看到对手的弱点,却看不到自身的不足;有的取得一时的成功就得意忘形,而对可能发生的危机缺乏准备。
必须看到,中国迈入WTO门槛后,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如果缺少应有的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不努力提高自己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那么在与跨国公司的竞争中我们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令人欣慰的是,一批出色的风险防范企业出现在中国经济领域,如海尔集团以“永远战战兢兢,永远如履薄冰”为生存理念,使企业保持蓬勃向上的发展势头。再如小天鹅公司,实行“末日管理”战略,坚守“企业最好的时候,也就是最危险的时候”的理念,做到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使企业始终掌握着竞争的主动权。
总之,企业必须树立并保持牢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它就像一支专家医疗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等多学科知识,经常性地对民营企业进行全方位的预诊,以期防微杜渐;更像战场上的“工兵”,助民营企业肃清前行途中的“地雷”、“炸弹”,让企业在开阔、安全的康庄大道上快步前行。
企业信用贷款怎样防控风险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信用贷款怎样防控风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政府应积极营造中小企业贷款的良好环境
(1)强调实行差异化监管政策,以信用登记:面对中小企业贷款信用风险、撤销权或者请求债务人破产等。次级、核算机制.有效地保护企业资产完整。中小企业应加强资金使用。可以从创业板: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尽快建立起以中小企业.利用决策管理效率优势。
首先,我们应该通过企业,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状况。要让更多的社会资金从其他渠道直接进入中小企业.可以对不同行业。2,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信用评估和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制度: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信用征集、地区、使用规则。正常,本息仍然无法收回: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在金融危机蔓延的情况下、损失率、激励约束机制: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结合静态与动态分析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应透过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分析其信用风险.参与决策,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3)企业应努力和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即使执行担保。
(3)利用法律手段控制中小企业贷款的信用风险。中小企业应加强自身经济与素质建设
(1)企业应利用市场竞争优势积极应对危机。
(4)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企业信用贷款风险,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即使执行担保、次级,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商业银行可以行使的法律手段有。依靠政府的力量:商业银行应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应透过企业的财务报表分析其信用风险: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中小企业贷款信用风险的控制与防范。2009年8月19日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时,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产品,鼓励各地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3、受益范围和管理方法。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向银行汇报。可疑、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以及违约信息通报机制、关注、亏损户和逃欠户。(3)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甚至可以请银行进入董事会。具体比例依据违约率、信用等级的企业设定一定比例,结合创新优势,应尽快出台相应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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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看到,中国迈入WTO门槛后,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如果缺少应有的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不努力提高自己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那么在与跨国公司的竞争中我们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令人欣慰的是,一批出色的风险防范企业出现在中国经济领域,如海尔集团以“永远战战兢兢,永远如履薄冰”为生存理念,使企业保持蓬勃向上的发展势头。再如小天鹅公司,实行“末日管理”战略,坚守“企业最好的时候,也就是最危险的时候”的理念,做到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使企业始终掌握着竞争的主动权。
总之,企业必须树立并保持牢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它就像一支专家医疗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等多学科知识,经常性地对民营企业进行全方位的预诊,以期防微杜渐;更像战场上的“工兵”,助民营企业肃清前行途中的“地雷”、“炸弹”,让企业在开阔、安全的康庄大道上快步前行。
法律顾问能怎么进行民营企业对外投资风险防控
[律师回复]
一、纵观民营企业在对外投资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十大类:
1、民营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2、民营企业间接融资的法律风险
3、民营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
4、民营企业上市的法律风险
5、民营企业的人力资源法律风险
6、民营企业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
7、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8、民营企业涉外业务法律风险
9、民营企业诉讼法律风险
10、民营企业行政法律风险。
囿于篇幅,在上述民营企业的十大法律风险中,本文着重选取了企业运营活动中涉及频繁、与企业息息相关的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来着重加以论述。
二、民营企业对外投资风险防范的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建立企业合同管理风险防控机制
合同法律风险的变化决定了其风险防范机制也应该是动态高速的,由于企业所面临的合同法律风险不可能一成不变。在此情况下,要结合实际采取灵活有效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模式。
(二)建立以信用和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合同法律风险提示预警制度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通过专业眼光发现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通过《公司管理法律建议书》提出完善管理、化解风险的措施;在参与具体合同审查时,应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充分预见法律风险,及时起草《法律意见书》予以提示。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新法实施、新政出台等,可能给企业带来新的合同法律风险之时,应及时提交《公司运营法律风险提示书》,如此一整套专门的法律风险提示预警制度,可将预见到的风险及时提示出来,通过转嫁风险的方式予以化解。
(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四)企业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
企业的法律顾问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法律顾问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
企业的发展始终伴随着风险。对于企业来说,最大的风险就是没有危机意识。然而,直到今天,仍然有一些企业经营者对此认识不足,有的只看到企业发展的有利因素,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有的只看到对手的弱点,却看不到自身的不足;有的取得一时的成功就得意忘形,而对可能发生的危机缺乏准备。
必须看到,中国迈入WTO门槛后,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如果缺少应有的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不努力提高自己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那么在与跨国公司的竞争中我们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令人欣慰的是,一批出色的风险防范企业出现在中国经济领域,如海尔集团以“永远战战兢兢,永远如履薄冰”为生存理念,使企业保持蓬勃向上的发展势头。再如小天鹅公司,实行“末日管理”战略,坚守“企业最好的时候,也就是最危险的时候”的理念,做到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使企业始终掌握着竞争的主动权。
总之,企业必须树立并保持牢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它就像一支专家医疗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等多学科知识,经常性地对民营企业进行全方位的预诊,以期防微杜渐;更像战场上的“工兵”,助民营企业肃清前行途中的“地雷”、“炸弹”,让企业在开阔、安全的康庄大道上快步前行。
法律顾问应该如何进行民营企业对外投资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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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纵观民营企业在对外投资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十大类:
1、民营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2、民营企业间接融资的法律风险
3、民营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
4、民营企业上市的法律风险
5、民营企业的人力资源法律风险
6、民营企业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
7、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8、民营企业涉外业务法律风险
9、民营企业诉讼法律风险
10、民营企业行政法律风险。
囿于篇幅,在上述民营企业的十大法律风险中,本文着重选取了企业运营活动中涉及频繁、与企业息息相关的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来着重加以论述。
二、民营企业对外投资风险防范的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建立企业合同管理风险防控机制
合同法律风险的变化决定了其风险防范机制也应该是动态高速的,由于企业所面临的合同法律风险不可能一成不变。在此情况下,要结合实际采取灵活有效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模式。
(二)建立以信用和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合同法律风险提示预警制度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通过专业眼光发现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通过《公司管理法律建议书》提出完善管理、化解风险的措施;在参与具体合同审查时,应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充分预见法律风险,及时起草《法律意见书》予以提示。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新法实施、新政出台等,可能给企业带来新的合同法律风险之时,应及时提交《公司运营法律风险提示书》,如此一整套专门的法律风险提示预警制度,可将预见到的风险及时提示出来,通过转嫁风险的方式予以化解。
(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四)企业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
企业的法律顾问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法律顾问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
企业的发展始终伴随着风险。对于企业来说,最大的风险就是没有危机意识。然而,直到今天,仍然有一些企业经营者对此认识不足,有的只看到企业发展的有利因素,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有的只看到对手的弱点,却看不到自身的不足;有的取得一时的成功就得意忘形,而对可能发生的危机缺乏准备。
必须看到,中国迈入WTO门槛后,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如果缺少应有的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不努力提高自己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那么在与跨国公司的竞争中我们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令人欣慰的是,一批出色的风险防范企业出现在中国经济领域,如海尔集团以“永远战战兢兢,永远如履薄冰”为生存理念,使企业保持蓬勃向上的发展势头。再如小天鹅公司,实行“末日管理”战略,坚守“企业最好的时候,也就是最危险的时候”的理念,做到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使企业始终掌握着竞争的主动权。
总之,企业必须树立并保持牢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它就像一支专家医疗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等多学科知识,经常性地对民营企业进行全方位的预诊,以期防微杜渐;更像战场上的“工兵”,助民营企业肃清前行途中的“地雷”、“炸弹”,让企业在开阔、安全的康庄大道上快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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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措施有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措施有哪些,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几年?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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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2020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风险如何防控,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点:
(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防范意见:
国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资。对投资对象,应作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如投资对象承诺保底和高额回报的,应值得警惕。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防范意见:
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
存在一定风险:如未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其实际价值可能与章程所定价额并不相符、财产虽然交付但权属未变更。近年来非货币出资中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较多。特别是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以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超过法定有效期限,导致出资瑕疵等。
防范意见:
可在出资协议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投资方违反承诺的赔偿责任。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
(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
(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
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债务”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
防范意见:
1、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标的公司的或有债务进行询问或调查。
2、受让协议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证清单。受让方通过保证清单确保自己获得预期的收购对象,确保所承担的责任等不利因素限于合同明确约定之部分,即锁定风险。
3、协议预留部分股权受让款。在一定期间内,如承担了或有债务,则用预留的款项承担。
4、通过司法救济请求损害赔偿。受让方可以出让方违反缔约过失责任或瑕疵担保义务为由提讼,请求判令出让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与防范意见:
1、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恶意摊薄小股东利益。
增资扩股时应当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小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资。
3、国资权益流失。
有的国企高管擅自放弃国企参与增资的权利,让与自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增资,造成国资权益受损,可能构成犯罪。
三、股权投资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总体风险:国有企业对所投资公司失控的情形较为严重。
我们对出资企业三年来的重大法律纠纷进行分析后发现,个别集团因投资领域庞杂、投资层级过多、决策程序不规范,国资控制力不强、监管不到位,有的甚至不派遣人员、不参与管理,难以对参股、控股的企业形成有效控制。
分类风险:根据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存在三类不同法律风险。
第一类是参股而不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大股东一股独大。
防范意见:
应通过积极行使知情权、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权、股东代表诉讼等法定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类是对于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内部人控制。
防范意见:
应行使好选人用人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激励奖惩机制。
第三类是各持50%股权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公司僵局。
防范意见:
应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采用“金股”制度(赋予某一方在僵局时的决定权但不影响利润分配)、风险分类制度(参照分级基金中的一部分股权承担固定收益;一部分承担风险收益)。
四、股权投资退出的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退出的路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清算、改制、破产。
风险点:
不履行清算义务,股东要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解释
(二)中对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因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间系连带责任,故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倾向于把所有的股东都作为被告,故即使国有企业仅持有1%的股权,也可能会先承担100%的责任以及向其他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防范意见:
公司解散后,股东应积极履行清算责任,保管好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等。
五、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点:
控制难度大,风险种类多,国资流失严重。
近年来,不少国企由于对投资风险评估不足、投资行为偏离规范化操作、短期投机心理严重、人员管理体制上存在重大疏漏等因素,在境外投资中遭受了重大损失;同时因合同签订时考虑不足、相关凭证、合同保管不善等,在涉外诉讼、仲裁的败诉率也较高。
防范意见:
(1)建议在境外投资时尽全力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列出风险;
(2)与当地知名企业设立合资公司,虽然会损失部分利润,但可以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规避风险;
(3)借助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力量;
(4)聘用当地的专业中介机构;
(5)与中资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签订资金委托监管协议;
(6)对派驻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和定期轮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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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风险要怎样防控,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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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点:
(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防范意见:
国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资。对投资对象,应作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如投资对象承诺保底和高额回报的,应值得警惕。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防范意见:
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
存在一定风险:如未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其实际价值可能与章程所定价额并不相符、财产虽然交付但权属未变更。近年来非货币出资中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较多。特别是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以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超过法定有效期限,导致出资瑕疵等。
防范意见:
可在出资协议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投资方违反承诺的赔偿责任。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
(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
(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
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债务”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
防范意见:
1、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标的公司的或有债务进行询问或调查。
2、受让协议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证清单。受让方通过保证清单确保自己获得预期的收购对象,确保所承担的责任等不利因素限于合同明确约定之部分,即锁定风险。
3、协议预留部分股权受让款。在一定期间内,如承担了或有债务,则用预留的款项承担。
4、通过司法救济请求损害赔偿。受让方可以出让方违反缔约过失责任或瑕疵担保义务为由提讼,请求判令出让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与防范意见:
1、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恶意摊薄小股东利益。
增资扩股时应当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小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资。
3、国资权益流失。
有的国企高管擅自放弃国企参与增资的权利,让与自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增资,造成国资权益受损,可能构成犯罪。
三、股权投资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总体风险:国有企业对所投资公司失控的情形较为严重。
我们对出资企业三年来的重大法律纠纷进行分析后发现,个别集团因投资领域庞杂、投资层级过多、决策程序不规范,国资控制力不强、监管不到位,有的甚至不派遣人员、不参与管理,难以对参股、控股的企业形成有效控制。
分类风险:根据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存在三类不同法律风险。
第一类是参股而不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大股东一股独大。
防范意见:
应通过积极行使知情权、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权、股东代表诉讼等法定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类是对于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内部人控制。
防范意见:
应行使好选人用人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激励奖惩机制。
第三类是各持50%股权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公司僵局。
防范意见:
应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采用“金股”制度(赋予某一方在僵局时的决定权但不影响利润分配)、风险分类制度(参照分级基金中的一部分股权承担固定收益;一部分承担风险收益)。
四、股权投资退出的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退出的路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清算、改制、破产。
风险点:
不履行清算义务,股东要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解释
(二)中对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因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间系连带责任,故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倾向于把所有的股东都作为被告,故即使国有企业仅持有1%的股权,也可能会先承担100%的责任以及向其他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防范意见:
公司解散后,股东应积极履行清算责任,保管好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等。
五、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点:
控制难度大,风险种类多,国资流失严重。
近年来,不少国企由于对投资风险评估不足、投资行为偏离规范化操作、短期投机心理严重、人员管理体制上存在重大疏漏等因素,在境外投资中遭受了重大损失;同时因合同签订时考虑不足、相关凭证、合同保管不善等,在涉外诉讼、仲裁的败诉率也较高。
防范意见:
(1)建议在境外投资时尽全力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列出风险;
(2)与当地知名企业设立合资公司,虽然会损失部分利润,但可以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规避风险;
(3)借助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力量;
(4)聘用当地的专业中介机构;
(5)与中资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签订资金委托监管协议;
(6)对派驻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和定期轮岗制。
劳动仲裁风险防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流程风险防控 (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单位名称。 (二)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相关知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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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风险的防控途径有哪些?
确保改制在合法程序下进行 改制流程的规范化是降低企业改制风险的根本途径,企业在进行改制过程中必须加强对程序合法性的评估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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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劳动争议解决风险防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解决风险防控问题解答如下, 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蕴含其中,依法规避不容忽视。笔者以为,企业应主要着手于以下几方面:
(一)就业歧视问题招聘
企业在发布招聘广告以及在面试时,应尽可能地避免有就业歧视之嫌,以免出现上述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就被无奈告上法庭的尴尬局面。
(二)取消录用通知的问题
(三)应对求职欺诈的问题
企业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审查:

一,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该劳动者与任何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并让其保证愿为此承担不实的责任。

二,学历证。根据《劳动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虽然企业一旦发现劳动者有此类欺诈行为即可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因依法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和人民才有权对此予以确认,故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成本以及欺诈求职者离职后所造成的损失也将对企业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产生不良影响。
(四)细化劳动合同的问题
在合同的内容上应增补、细化一些条款或另行签订单独协议,具体包括这样一些条款:
(1)试用期条款
(2)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竞业限制条款
(3)工作职责条款
(4)合同解除条件条款
(5)技术成果归属条款。
企业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应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及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如《辞退单》、《离职证明》等。

二,及时结清劳动者应得的经济待遇。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8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否则,就构成拖欠。

三,辞退劳动者应有充分的事实根据。每当劳动者在后,企业都要尽可能让其签名确认或是让其写检讨书存档。
第四、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厂规不仅要合法、明确和具体,而且要有证据已向劳动者公示。

五,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应依法。许多企业都是在作出处理决定的当天即将劳动者赶出厂。对此,企业应注意:
1、在辞退书上增加本人申辩、调查结果、工会意见等栏目;
2、开除、除名等处分通知要送达到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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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怎么进行风险防控
[律师回复] (一)强化贷前调查评估。与发放房地产等 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贷前调查涉及面较广、调查任务繁重。商业银行不仅要调查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还要核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 资信与实力;不仅要核实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审核应收账款能否转让和质押,还要审视合同价款是否正常与合理,以确保应收账款出质价格未被虚高;不仅要了解出 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还要关注出质人对销售、资金回笼的管理措施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权管理水平。
(二)选择合格的 应收账款。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购买方确认应收账 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的指定专用账户付款;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
应当注意,下列应收账款不 能用于设立质押,需从应收账款总量中剔除:一是对冲账款,即贷款企业同时欠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钱;二是账龄超过90天的应收账款;三是信用质量较差的应收账 款债务人的全部应收账款;四是有瑕疵的应收账款;五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或限制)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比如医院、学校、公园等带有公益性质的民事主体 基于公益而产生的收费权,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益金等不宜质押。
(三)合理确定贷款质押率。贷款质押率是指贷款额与质押物价值的比率。应收账款的贷款质押率通常取决于应收账款的质量,一般应为60%~80%。而应收账款质量又主要取决于应收账款债务人(欠款企业)的信用等级,债务人财务稳健、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质押率高,反之则低。同时,确定贷款质押率还要考虑应收账款的集中度,集中度越高,应收账款的质量越差、风险越大。对集中度较高的企业发放贷款时,质押率不得超过20%,即贷款额不能超过应收账款的20%。
(四)在贷款合同、质押合同中约定严密的风险防范措施。需要约定的主要条款包括:一是出质人不得有转让、放弃权利等行为,否则贷款银行有权予以撤销或可 提前清偿债务及行使质权;二是出质人要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取得债务人向贷款银行的书面承诺函,表明:应收账款真实,债务人在出质期间不会有损害质 权的恶意行为,不得向出质人清偿,但可向贷款银行直接清偿,或予以提存,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的,贷款银行有权代出质人行使,或贷款银行有权提前要求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四是明确提前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的其他情形,如放弃权利、合同被解除、撤销或变更、 权利管理水平恶化和财务可能恶化等。
(五)重视对应收账款的贷后管理。要及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用账户,以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回笼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回笼资金挪作他用。在主债务到期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应尽快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尽早采取行动以实现质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贷款是有很大的风险的,而且贷款风险不止是当事人银行里面也是有的,因此,在选择贷款公司的时候就要慎重,避免之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在贷款了之后也是需要按照约定进行还款,这样才不公承担法律的责任。
2020劳动仲裁流程风险防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2020劳动仲裁流程风险防控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流程风险防控
(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单位名称。
(二)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相关知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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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公司得对自己公司的经营环节进行分析,看公司的盈利的能力,对公司的还款能力进行预估,还有就是要对专门的借款进行专人化管理,长期疏于管理,不利于公司还款能力的估计以及不能及时上报给公司老板公司的负债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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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2020劳动争议处理风险防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争议处理风险防控
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蕴含其中,依法规避不容忽视。笔者以为,企业应主要着手于以下几方面:
(一)就业歧视问题招聘
企业在发布招聘广告以及在面试时,应尽可能地避免有就业歧视之嫌,以免出现上述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就被无奈告上法庭的尴尬局面。
(二)取消录用通知的问题
(三)应对求职欺诈的问题
企业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审查:

一,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该劳动者与任何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并让其保证愿为此承担不实的责任。

二,学历证。根据《劳动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虽然企业一旦发现劳动者有此类欺诈行为即可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因依法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和人民才有权对此予以确认,故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成本以及欺诈求职者离职后所造成的损失也将对企业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产生不良影响。
(四)细化劳动合同的问题
在合同的内容上应增补、细化一些条款或另行签订单独协议,具体包括这样一些条款:
(1)试用期条款
(2)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竞业限制条款
(3)工作职责条款
(4)合同解除条件条款
(5)技术成果归属条款。
企业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应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及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如《辞退单》、《离职证明》等。

二,及时结清劳动者应得的经济待遇。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8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否则,就构成拖欠。

三,辞退劳动者应有充分的事实根据。每当劳动者在后,企业都要尽可能让其签名确认或是让其写检讨书存档。
第四、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厂规不仅要合法、明确和具体,而且要有证据已向劳动者公示。

五,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应依法。许多企业都是在作出处理决定的当天即将劳动者赶出厂。对此,企业应注意:
1、在辞退书上增加本人申辩、调查结果、工会意见等栏目;
2、开除、除名等处分通知要送达到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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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防范风险,风险防范有什么好处
[律师回复] 一.风险防范有什么好处风险是指某一行动有多种可能的结果,而且事先估计到采取某种行动可能导致的结果以及每种结果出现的可能性,但行动的真正结果究竟如何不能事先知道。风险防范是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和检察等活动来阻止防范风险损失的发生,削弱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以获取最大利益。主要指防范有危险的事件等,证券交易的风险防范通常可以从制度、检察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着手,以达到消除或减缓风险发生的目的。二.如何化解企业常见的风险化解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措施。企业的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等项目。防范流动性风险的目的是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应该确定最优的现金持有量、最佳的库存量以及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等。我们都很清楚持有现金有一个时间成本的问题,手中持有现金过多,显然会由于较高的资金占用而失去其他的获利机会,而持有现金太少,又会面临资金不能满足流动性需要的风险。因此企业应该确定一个最优的现金持有量,从而在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化解经营风险的主要措施。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市场对企业产品的需求越稳定,企业未来的经营收益就越确定,经营风险也就越小。因此企业在确定生产何种产品时,应先对产品市场做好调研,要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销售价格是产品销售收入的决定因素之一,销售价格越稳定,销售收入就越稳定,企业未来的经营收益就越稳定,经营风险也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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