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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并且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由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任何的用人单位是不可以以女职工怀孕为由降低怀孕女职工的薪资的,即使用人单位调整了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也不能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性收入。
有一些企业对于工作岗位都有标准的薪资,遇到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绩效进行适当调整。
由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可以考虑怀孕女职工的个人因素和岗位要求对怀孕的女职工减少劳动或者是安排休息,要在合理性的前提下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岗位。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以怀孕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是降低女职工的薪资,但是因为职工怀孕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适当的对女职工的绩效进行调整,但是也要符合合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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