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房标准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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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房户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房户。
商品房交房标准包括什么?

一、商品房交房标准包括什么?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

(4)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

(6)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二、商品房交钥匙就是交房吗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审判实践存在着许多当事人因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理解不同而发生的争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认为“房屋交付使用”就是“交钥匙”,而买房户则认为,“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领取房屋钥匙,还应同时办理交付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由此就引发了许多纠纷,这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房户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房户。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房户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在此约定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买房户“交钥匙”,而且还应当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买房户,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在很多人的眼里,开发商交了房子就意味着交房了,但其实这仅仅是转移了对商品房的占有,实际并不是开发商随意将房屋的钥匙交给购房者,就算完成真正意义上的交房,因为此时需要购房者先对商品房作出验收,通常是需要在开发商的相关文件上签字,确定自己是接受了商品房,之后在交付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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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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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房标准包括什么
1、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3、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4、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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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购买商品房应注意的事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购房是工薪阶层人士的人生大事,一旦在购买商品房之后出现麻烦会极大牵扯消费者的时间与精力。媒体上时常有类似报道,有人买了房子却办不了产权证,有人已入住了却因该楼房手续不全或未验收而没有相关服务。日前我市某楼房居民集体向媒体投诉,他们已经入住一年多了却因房屋开发商原因一直未给接通燃气,生活十分不便。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不要轻信广告和宣传,要做好以下三步,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1、
第一步是五证审核:即审核房屋开发销售商是否持有必须具备的“五证”。 “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2、
第二步是购房合同审核:即认真签好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
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
二)违约责任;
(十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其中第
(七)、
(八)、
(九)、
(十)、
(十
二)项是购房人最难把握的内容,也是最容易出现争议的地方。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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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前需要做的准备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购买商品房前需要做的准备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购买商品房前需要做的准备:
一、明确自己的购房需求,做好置业规划
一般人都认为买房一步到位最好,这是当然的,但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来进行计算和规划。经常有购房人提出这样的问题,现在哪里的房子最好?在哪里买房最合适?同样的问题,面对不同的需求的购房者答案也不尽相同。因此在买房前一定要仔细权衡什么才是自己当前最迫切需要的,理性和有规划的消费是购房的前提。应权衡大局分清主次,根据自己的收入等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自己的楼盘。
二、购房款的准备
购房前应了解清楚除了首期款外,是否还需要支付其他款项,因为据了解,购房除了首期款,个别开发商还需要购房者支付房屋维修资金、三通费用等各项杂费。如果,未了解清楚各项费用的支付,一开始就将自己的全部金额投入到首期款,那么,到后面的各项杂费的交付也是一大问题所在。
除首付款外,一些楼盘在购房时还要求购房者必须交纳2%的房屋维修资金。一些有置业经验的购房者认为,购房切忌将所有存款都用于购房,因为买完房后紧接着就是装修房屋、置办家具、家电等,这些也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因此,在购房时,至少应保留1/3的存款。
三、贷款方式的选择
据了解,家庭月收入的三分之一是房贷还款的警戒线,越过此警戒线,将很可能会出现较大的还贷风险,甚至影响到家庭的生活质量。一般而言,消费者在贷款购房时,还款年限选择15~20年较为适中。若贷款年限过短,还款压力则相应较大,一旦未来发生变更则将为日常生活带来负担。因此,消费者一定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正确选择合适的还款年限。此外,在考虑贷款金额和年限时,不能单凭现阶段的收入标准来决策,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多考虑家庭未来可能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如保留一定的积蓄以备失业、养老、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不时之需。
购买商品房要了解的相关信息:
一、开发商的信誉和实力
购房者可选择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品牌房地产企业或开发过优质品牌楼盘的开发商,这类企业往往对信誉的重视程度较高,房屋后期出现质量问题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此外,购房者还可通过一些更为直观的方式考察开发商。如到同一开发商以往开发的项目实地考察,向一些老业主了解楼盘的质量、物管服务、产权证办理等相关情况。或者到相关的房地产信息网站的查看已购房者对楼盘及开发商的评价。
二、楼盘配套及附加信息
购房者考察时不妨多了解楼盘、小区的配套情况,包括学校、幼儿园、会所、超市、银行、农贸市场等综合设施情况,并应了解楼盘、小区建设密度(容积率),以判断楼盘、小区环境标准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此外,停车位也是应当了解的重要内容,必要时应当索取相关资料及文字承诺。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特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特征有哪些
作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的一类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具有下列犯罪构成特征:
1、犯罪主体特征
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主体,依据刑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而单位既可以是合法成立的,也可以是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法单位。无论是合法成立的,还是非法成立的,不影响单位构成犯罪。作为个人犯本罪的,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当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特征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明知。所谓明知,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已经确实知道生产、销售的物品属于伪劣商品或者根据客观证据、情形证明行为人确实可能知道其所生产、销售的物品是伪劣商品而不是其他物品的情况。“明知”不等于“确知”。只要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结合行为人主观情形,证实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能明知而且可能明知而行为人不能否认即可。根据本类犯罪的性质和实际生活中的发案情况,本类犯罪主体在主观上大都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类犯罪。
如果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生产技术水平达不到要求或者受他人欺骗等完全客观原因导致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在主观上出于过失,而非出于故意的,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类犯罪。
3、犯罪客体特征
本类犯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因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品种、性质、用途不同,其所侵犯的具体复杂客体有所不同。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客体为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财产权;生产、销售假药罪、劣药罪的犯罪客体是药品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财产权、人身权。在这些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所侵犯的复杂的犯罪客体中,市场经济秩序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的犯罪客体,决定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类罪性质,其他犯罪客体处于次要地位。因此,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范畴,属于经济犯罪,而非属于有关侵犯财产权犯罪,或者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4、犯罪客观方面特征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在客观方面最显著的特征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所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就是指行为人故意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形。由于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种类、性质、用途不同,刑法对行为人所构成的具体的有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方面的犯罪的客观要件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在认定有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时,必须具体分析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种类、性质、用途,并以此来确定其犯罪成立在客观上所要求的构成要件,从而科学而又准确地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罚当其罪。
购买商品房前需要做的准备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购买商品房前需要做的准备:
一、明确自己的购房需求,做好置业规划
一般人都认为买房一步到位最好,这是当然的,但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来进行计算和规划。经常有购房人提出这样的问题,现在哪里的房子最好?在哪里买房最合适?同样的问题,面对不同的需求的购房者答案也不尽相同。因此在买房前一定要仔细权衡什么才是自己当前最迫切需要的,理性和有规划的消费是购房的前提。应权衡大局分清主次,根据自己的收入等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自己的楼盘。
二、购房款的准备
购房前应了解清楚除了首期款外,是否还需要支付其他款项,因为据了解,购房除了首期款,个别开发商还需要购房者支付房屋维修资金、三通费用等各项杂费。如果,未了解清楚各项费用的支付,一开始就将自己的全部金额投入到首期款,那么,到后面的各项杂费的交付也是一大问题所在。
除首付款外,一些楼盘在购房时还要求购房者必须交纳2%的房屋维修资金。一些有置业经验的购房者认为,购房切忌将所有存款都用于购房,因为买完房后紧接着就是装修房屋、置办家具、家电等,这些也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因此,在购房时,至少应保留1/3的存款。
三、贷款方式的选择
据了解,家庭月收入的三分之一是房贷还款的警戒线,越过此警戒线,将很可能会出现较大的还贷风险,甚至影响到家庭的生活质量。一般而言,消费者在贷款购房时,还款年限选择15~20年较为适中。若贷款年限过短,还款压力则相应较大,一旦未来发生变更则将为日常生活带来负担。因此,消费者一定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正确选择合适的还款年限。此外,在考虑贷款金额和年限时,不能单凭现阶段的收入标准来决策,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多考虑家庭未来可能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如保留一定的积蓄以备失业、养老、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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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盘配套及附加信息
购房者考察时不妨多了解楼盘、小区的配套情况,包括学校、幼儿园、会所、超市、银行、农贸市场等综合设施情况,并应了解楼盘、小区建设密度(容积率),以判断楼盘、小区环境标准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此外,停车位也是应当了解的重要内容,必要时应当索取相关资料及文字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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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条件包括哪些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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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包括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包括哪些权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哪些权利
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三.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四.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五.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六.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八.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九.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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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包括哪些免责条款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解释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时,有以下几个原则可供掌握:
(一)统一解释原则。
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应客观合理,在销售商使用了特殊的术语制定人定式合同,适用于所有购房人时,应以购房人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作为解释的依据,而不允许以销售商单方面、不公平的理解为依据。对相同的情况不允许有不同的解释出现。在审理一个开发项目中多个购房人与销售商的预售纠纷时,应注意运用同一标准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
(二)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原则。
“依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要求在某一合同用语表达的意思与合同目的相反时,应当通过解释更正合同用语;当合同内容暖昧不明或互相矛盾时,应当在确认每一合同用语或条款都有效的前提下,尽可能通过解释的方式予以统一和协调,使之符合合同的目的;当合同文句有不同意思时,应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含义解释,摒弃有背于合同目的的含义。”对预售商品房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解释,应符合合同的目的。如果将免除迟延交房责任条款理解为销售商可以无限期地推迟交房日期,就违背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不应支持销售商这样的解释。
(三)不利于制定者原则。
对免责条款有疑义时,应对制定者作不利之解释,以避免制定免责条款者利用免责条款损害对方利益。(见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第49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一版。)罗马法即有“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原则,各国立法也多加以继承。
(四)限制解释原则。
指对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事项,不得推定适用免责条款。一旦扩张适用就会侵犯购房者的利益。例如:在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销售商的免责事项一一进行了列举,在最后一项规定了其他事件,这是个概括性的规定,不能扩大解释为任何事件,而应解释为与先前所列举的事项同一种类的事件。
(五)非定式条款优先的原则。
在销售商与购房者订立于定式预售合同,而后又别协商订立了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如其中的免责条款发生冲突,应以补充协议为据。这是因为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签合同前分清预售和现售
“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预售房时,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的版本对商品房现售予以说明,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的行为。现售商品房的成交条件是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二)签定合同前要了解开发商的基本情况
了解的开发商的信誉、经济实力、资质情况,并请求开发商出示有关开发建设和出售的证件,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五证”。
(三)合同文本是不是规范
应了解开发商所运用的合同文本是不是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拟定的一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假如不是,应当提出疑问并特别留意合同条款的内容。
(四)房屋面积
在签合同时应与开发商清晰约好商品房的修建面积、套内修建面积、共有分摊修建面积及面积误差比为多少,并约好有关的违约职责。
(五)留意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及时间
购房人签定合同时约定“商品房经检验合格”作为商品房交付条件及交房时间,即明确的违约责任。
(六)咨询清楚交易房屋的税费、贷款的审批程序。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网友提问:
律师,你好,我想了解一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宝鸡律师解答: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合同时有一个观念是要修正的,那就是格式合同是不可修改的。许多购房者对开发商提供的标准格式合同全部服从,大笔一挥了事。其实格式合同是由房地产交易的主管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但并不具有针对性。
建设部1998年2月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商品房销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开发商不得使用强制性的格式合同,购房者有权对合同内容提出变更和修改。据此,购房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对商品房的要求及开发商的承诺修改格式合同,修改的内容作为原格式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原格式合同具有同等的合同效力。
签合同时第二个注意的事项是商品房的质量条款。据调查资料显示,商品房质量纠纷中主要质量问题是屋面、厨房、厕所渗漏,结构裂缝,墙皮或面砖脱落,装饰装修粗糙,器具质量低劣等。因此对质量条款的约定应事无巨细,最好是能请这方面的行家提供建议。对于开发商提供样板房做参考的,对样板房的各项质量指标也应以质量条款的形式落实。
总之,签订质量条款时周到细致是与将来发生质量纠纷时你可能得到的补偿成正比的。
最后要注意的是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地产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转让登记具有绝对效力,可以对抗未登记的房产转让行为。这就是说,即使你签约在先,并已交足房款,但如果开发商再将同一房产转让他人,并已抢先登记,虽然开发商会由此承担退回房款和违约责任,但你预想中的房屋必然落空,为买房所作出的种种努力也将付之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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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房具备的条件包括什么
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3、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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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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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房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1、 留意一收房留意房款商定假如客户与开发商在合同中商定,在房款结清之前,开发商有权顺延交付房屋,则客户须结清房款之后,才能接收商品房。2、留意二物业费不能乱涨价根据现行划定,新建小区一般由开发商选聘物业治理公司,并签署前期物业治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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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指定分包商结算包括分包部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发包人指定分包商结算包括分包部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指定分包商】发包人指定分包商结算包括分包部分费用吗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指定分包商与指定分包,“指定分包商”一词援引自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原意是指业主或工程师指定的进行与工程实施、货物采购等工作有关的分包商。对这些分包商的指定,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也可以在工程开工后指定由总承包商对他们进行协调和管理。目前我国法、法规对指定分包的概念没有界定,根据工程实务中指定分包的实际形式,把指定分包的概念概括为,建设单位把部分工程项目(尤其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通过招标选定分包商或者直接选定分包商。但是被选定的分包商并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而是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指定分包主要区别于由总承包单位通过招标选择分包商的方式。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指定分包的情况下,分包工程实际上已经包括在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内,在当事人对分包工程的价款结算没有例外约定的情况下,审计结算时当然应当将该分包部分的费用计算在内。至于分包工程的保修责任,该部分的保修责任应由承包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向发包人承担,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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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抵押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融资融券抵押品有哪些
股票、债券、基金都可以作保证金,只是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抵押折算率不一样。并不是所有的股票都能做融资融券的担保物。融资融券担保物是信用客户为了融资、融券所向证券公司提交的一定比例的质押物。担保物包括:保证金、融资买入的证券、融券卖出的现金。用于信用担保的保证金可以用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范围包括: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国债、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等。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2010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公告,表示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
融资融券交易介绍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
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多”;
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总体来说,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有“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2008年4月23日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融资融券做了如下定义: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4月,多家券商将两融最新门槛调整为客户资产达10万元、开户满6个月。业内人士表示,券商大幅降低两融门槛,将提高这一市场交易活跃度。
交易区别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在许多方面有较大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证金要求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多卖空),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
2、法律关系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投资者在偿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并扣除自己的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即为投资收益(盈利)。
3、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少数特殊品种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有特别要求的除外);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买卖证券,而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这些证券一般流动性较大、波动性相对较小、不易纵。
4、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
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通过这种财务杆杠效应来获取收益。
产品瑕疵的责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瑕疵的责任有哪些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作出下列瑕疵责任: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二、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三、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在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产品存在上述三种情况,都说明产品存在质量瑕疵,这些瑕疵产品是消费者从销售者手中取得的,即消费者支付了价款后取得的物权,由此,消费者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销售者提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上述第40条为产品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销售者)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品质标准,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由产品的直接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不能直接要求生产者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对承担责任次序有变更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对于消费者来说,仍是由直接的销售者承担责任。
3.根据民法的规定,对已告知的瑕疵,销售者可以免责。
贩卖毒品罪证据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毒品罪证据有哪些
贩卖毒品属于刑事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充分条件是什么
一是毒品的来源,应尽量查清。但对确因案情复杂,一时无法查清的,只要贩、吸毒人员供述能够互相印证,现行毒品犯罪基本事实清楚的,可以认定,依法进行处理
二是毒品的数量,只要毒品犯罪分子本人交待,与有关吸贩毒人员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数量基本相符的,可以认定
三是对毒品本身要鉴定核实
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应当由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毒品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贯彻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两个基本’(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确凿),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和证据:
(一)被告人犯罪对象是否特定;
(二)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三)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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