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则和量刑情节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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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量刑规则包括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量刑要客观、全面,量刑应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同时也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量刑的情节分成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种。
量刑规则和量刑情节有哪些

一、量刑规则和量刑情节有哪些?

一)量刑规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类。

1、定情节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既包括《刑法》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又包括《刑法》规定的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情节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

2、酌定情节,《刑法》中的法定量刑情节比较概括,如从重、从轻和减轻处罚的限度,法律均无具体规定,法院在量刑时必须结合考虑其他情节才能确定。当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重叠交叉时如何选用,也往往取决于酌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存在法定量刑情节,但每个案件都有酌定情节。因此,酌定情节是量刑情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些情况下,起着法定情节所无法起到的作用。

二、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犯罪的,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处罚:

1、应当从轻处罚的人员: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从轻处罚的人员: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7)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案件在量刑的时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所谓宽严相济,就是说既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应该根据犯罪情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或者说取得了受害人谅解的,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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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见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可免除刑罚。
  二、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一)犯罪较轻且自首的行为人
  现行《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刑法总则量刑情节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行为人
  现行《刑法》第351条第3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一)防卫过当
  现行《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紧急避险过当
  现行《刑法》第21条第2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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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关释义:本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三公”原则和诚信原则。招标投标行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发展,必须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各国立法及国际惯例普遍确定,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


    
3、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相关释义:本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另一项基本原则——不得进行部门或地方保护,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这是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限制的主要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除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外,有些单位或个人还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须要指出的是,此处禁止的是“非法干涉”,不包括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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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那么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 对单位犯罪实行两罚制,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定了,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谓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就是指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例如个人犯罪的,最重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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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个量刑情节竞合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若出现数个量刑情节竞合时,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的功能。量刑情节的功能是指该情节在量刑中所起的处罚宽严的作用。量刑情节按其功能可分为从宽量刑情节和从严量刑情节。从宽量刑情节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三种;从严量刑情节包括从重处罚和加重处罚两种。由于新刑法已经废止加重处罚情节,现行刑法只规定四种。这四种量刑情节都有其确定的法律含义,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能因数个情节的并存而采取或变更为它种量刑措施。如当数个从轻处罚情节并存时,不能改变为减轻处罚情节,即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的性质和功能。但在符合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情况除外。
其次,要根据不同量刑情节本身反映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程度,具体评价每个量刑情节对刑罚裁量的影响。传统观点认为,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并存时,优先适用应当型情节;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并存时,优先适用法定情节。这种观点有其表面性和片面性。许多人认为,在行为人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场合,可以型情节和酌定型情节影响处罚轻重的分量和作用,不一定轻于和小于应当型和法定刑情节。特定情节对于量刑的影响,关键取决于该具体情节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因此,在量刑时应当根据不同量刑情节本身所反映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的程度,实事求是地评价对量刑的影响,据此决定对犯罪分子具体适用的刑罚。其三,对并存的每个情节进行定性与定量的综合分析,得出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结论。有人主张,在量刑情节逆向竞合的情况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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