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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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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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劳务关系中是否有加班工资的这个问题要看劳务合同中的约定了,因为劳务关系跟劳动关系是不一样的,劳务关系的工作时间本身就非常自由,如果是劳动关系,只要加班肯定得支付加班费,但劳务关系中,具体的工作情况是由双方自行约定的。
劳务关系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劳务关系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劳务关系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取决于双方在劳务合同中的约定。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没有固定的格式,必备的条款。其内容可依照《合同法》第12条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随机选择条款,具体约定。

二、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其实在签劳务合同的时候,就加班工资的这个问题应该提前约定清楚的,如果劳务合同中没有约定加班工资,那在劳务关系中对雇主提出来的延长加班时间的要求,是可以拒绝的,除非雇主同意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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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有无加班费,支付加班费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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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到;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追讨两年前的加班工资,但是需要劳动者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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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当然劳动者也可以选择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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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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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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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在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下班在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在不同时间段加班的计算标准是不同的,如果单位安排了员工加班,但是有没有支付加班费的话,此时用人单位的行为就是属于违法的,此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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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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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加班费怎么支付?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在安排员工加班的情况下,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同时也要对加班的员工支付加班工资。那么一般情况下,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①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③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实行其他工资制的,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加点的,分别按150%、200%、300%支付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200%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劳动者在休息日和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的,如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安排其同等时间补休的,不再发给加班加点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二、出差期间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员工因公出差,涉及到工作时间问题的,分成如下几种情况:
(一)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情况。有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员工短程公出,迟于标准工时制下的上班时间出发,早于下班时间回程。一般这类短程公出不涉及到加班费计算的问题,但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出差补贴的,不论长短程,只要员工出差异地的,都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给予出差补贴,否则也会形成劳资争议。
(二)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但不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三)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且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四)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但在途时间又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情况。按照前述第
(三)项实际已经明确,在途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对于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
(五)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但出差期间跨越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情况。在该情况下,由于出差所跨越的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期间员工并未提供劳动,也就是说该日员工并未从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过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这种情况下,员工并不是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
(六)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情况。毫无疑问,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对于服务时间和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此外,作为用人单位,对要求长期或者频繁公出职位下的工作岗位,应依法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不定时工时制,可避免这类工作岗位因加班工资的原因出差劳资纠纷导致用人单位败诉的情况。在阅读了上文之后,大家应该了解到该怎么支付加班工资了吧。对此,国家虽然做出了最低的加班工资标准,但若单位规定的加班工资水平高于国家的规定,那么一般就按照单位的规定来执行。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加班有时间限制吗
我国《劳动法》对工作时间,加班报酬有着明确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得超过8个小时,平均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法律规定,一般每日延长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所以您单位要求每天加班3个小时,是不合法的,您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支付,这也是有法定标准的。一般情况下,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而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报酬,法定节假日(如: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等)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费计算。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法定节假日不可以补休;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上班是在法定休假日的.以300%计算;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总上班时间超过该周内(如一个月.一季度)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以超过部分的时间总数一起计算(不区分是否在休息日).以150%计算;
4、[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36小时的.加班费计算应仍以以150%计算。
(二)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支付加班费用的举证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支付加班费用的举证责任吗问题解答如下, 加班费用是属于劳动报酬,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举证责任是在用人单位,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劳动者认为单位欠了10万元加班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来提供证据,如考勤表、工资单等来证明劳动者没有加班、或是没有这么长时间的加班、单位已经按照规定支付了加班费用,否则就判用人单位败诉。
1、用人单位平时在管理中不规范,并没有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作出记录,工资单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反映,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
本人代理了一件劳动争议案件。某员工在某公司工作了一个月的时间,具体是负责公司的人事工作,因为用人单位认为所给予的工资太高(2万元/月),能力又不能体现出来,所以一个月后将该员工辞退了,该员工到去告用人单位,除了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外,还要求给予加班费用的赔偿(为15000元),该员工也拿不出什么证据(凭我的经验判断,有可能是莫须有的),但是举证责任是用人单位啊,用人单位的行政人事是归该员工来管理,平时非常混乱,根本没有什么考勤的记录,给予的工资是现金发给,没有工资单,就更没有详细的工资明细表了,单位举证不能,最后判单位败诉,现在看来非常冤枉。
2、用人单位有考勤记录、工资单,但是证据本身存在瑕疵
原来用人单位是纸皮打卡,记录考勤情况,但是在纸皮打卡上并没有任何盖章签名和双方的确认,如何来认定呢?本人在东莞办了一件劳动案件,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用,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供了纸皮打卡的考勤记录,和工资单,但是用人单位认为不对,也提供了另一套证据也包括纸皮打卡和工资财务单(和劳动者提供的完全不同),他们的共同特点都是证据有明显的瑕疵,均没有在纸皮打卡记录上有单位的盖章或是主管签名和员工的签名,另工资单劳动者提供的是一张小纸条(也没有任何确认),而单位是提供的财务制作的工资财务单,也并没有任何劳动者的签名,用人单位虽盖有公章,这样的证据会起到作用吗?现在在用人单位大部分是电子打卡,给予员工一张电子出入卡,可以记录考勤,该出入卡可以修改和删除,如此作为证据能使信服吗?
本人给用人单位的建议,应完善这部分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在月末计算工资时,是否可以汇总,由具体的经办人员特别是员工本人签名确认。另对工资单应在单位所留存的凭证中由员工签字确认,如此的证据就会比较完整。
3、证据应最少保留2年,但是如能保留尽量长时间的保留
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6条规定,“工资支付台帐至少保存2年”(其中工资台帐包括工资记录的一些凭证),在“指导意见”第2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追索2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2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2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该“指导意见”明确了:

一、2年时间之内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反驳的证据,就要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二、如是超过了2年的时间,劳动者提出加班费用的主张,举证责任就在劳动者了,如劳动者不能提供该证据,就判劳动者败诉。该规定的出台,是因为主要是针对于珠三角地区,特别是如东莞、深圳的一些加工、制造性企业,劳动者长期有加班的情况,且在该单位工作时间长,而提出要求支付巨额的加班费用,政府为了平衡利益,减轻企业的负担,而采取的折中措施。另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不要受到该规定2年举证期限的影响,如是可以保留,应尽量保留,如劳动者提出的请求超过2年,单位如有证据反驳,胜算可能不是更大吗?
用人单位第二个应该记住的是劳动者所提出要求支付2年内的加班费用的举证责任在于单位,且提供的证据应充分完整,没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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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加班支付加班费吗
员工自愿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1、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提及延长工时的时候,均使用了“用人单位安排”的表述。2、从劳动法的立法意图上看,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但是,员工的自愿加班是对自己休息权的主动放弃,所以,员工自愿加班是不愿支付加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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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法定节假日不可以补休;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上班是在法定休假日的.以300%计算;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总上班时间超过该周内(如一个月.一季度)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以超过部分的时间总数一起计算(不区分是否在休息日).以150%计算;
4、[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36小时的.加班费计算应仍以以150%计算。
(二)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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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怎样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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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①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③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实行其他工资制的,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加点的,分别按150%、200%、300%支付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200%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劳动者在休息日和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的,如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安排其同等时间补休的,不再发给加班加点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二、出差期间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员工因公出差,涉及到工作时间问题的,分成如下几种情况:
(一)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情况。有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员工短程公出,迟于标准工时制下的上班时间出发,早于下班时间回程。一般这类短程公出不涉及到加班费计算的问题,但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出差补贴的,不论长短程,只要员工出差异地的,都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给予出差补贴,否则也会形成劳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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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不按规定支付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单位不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周末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首先安排劳动者在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虽然法规有明确规定,但是往往有个别用人单位为了节约人力成本而对法律法规视而不见,故意克扣员工的加班费。一项特别调查显示,近五成服务行业从业者春节加班,其中56.8%的人表示其所在单位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用,由此可见仍然有4成职场人不能拿到加班费。  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每年春节过后都会有群众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单位扣发加班费问题。如果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单位的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也可以通过市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热线、举报。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将受到相应处罚,不仅需要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还须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  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度,例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岗位。针对这种情况,这位负责人表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但是是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能由用人单位自己说了算,必须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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