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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中征收和征用都是什么行征行为?
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都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向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用,是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有哪些?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2、从行为的标的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行政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而行政征用一般应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行政征用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被征用方是享有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社会成员;
2、行政征用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出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征用私人的房屋等不动产和运输工具等动产;
3、财产使用权的转移应当是有期限和按期归还的,国家对为公共需要转移财产使用权的社会成员进行补偿。
4、行政征用的决定方式,由于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可以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但是所谓“公共利益的需要”的确定应当有合法理由和经过法定程序,如经过法定程序生效的行政规划或者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等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行政法中是存在有征收和征用的情形,对于这两种都是建立在合理、合法的的情形上获取相对方的钱财和劳务,而作为公民来说只要自己存在这种义务就需要依法的进行实施,不然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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