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种情况下,夫妻离婚女方需要退还男方结婚彩礼。具体就包括:
1、男女虽然按照规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实际并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夫妻离婚的话,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结婚彩礼,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男方在结婚之前因为需要支付给女方结婚彩礼,而导致家里父母,也就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生活困苦的,此时解除婚姻关系,要求女方返还结婚彩礼,往往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个时候,是否退还彩礼其实就取决于给付彩礼后,付方的是否因此承担了巨大的经济压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怎么判断?
1、生活困难分为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相对于原来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如果以生活困难作为一项参考因素,体现法律以及审判实践对生活确有困难一方的帮助,这无疑是合理的,但是却要面对接受彩礼一方的强烈不满。那么就应该采用一个客观化标准,统一来加以判断。
2、一般的讲,这种因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必须是导致生活的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民法典》(.01.0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生活困难”也做出了解释,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实践中,法官只能依据此条作出一定的判断。
在男女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聘金的退还是需要满足法定条件的,对于那些已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情形,男方并不能以结婚的时间比较短为由,提出希望女方退还聘金的请求。对于婚姻关系真实存在,但是男方又一定需要女方返还聘金的情形,必须要收集证明支付聘金后生活变得困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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