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房拆迁能安置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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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国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集资房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集资房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集资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集资房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集资房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单位集资房拆迁能安置吗?

单位集资房,如果需要拆迁的,政府应当给予安置补偿。

没有房产证的集资房在拆迁的时候一样给予赔偿。

当前国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集资房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集资房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集资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集资房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集资房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集资房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集资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集资房评估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集资房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集资房与商品房区别:

一般商品房和集资房最大的区别是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一般商品房取得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

“集资房”,是改变住宅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包的传统制度,实行政府、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建房成本,通过多方筹集资金进行房屋建设而不通过市场购买而直接分配的一种房屋。

集资房与一般商品房相比较,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区别。

首先,一般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商独立开发的一种产品,再通过市场买卖关系来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属完全的市场经营行为。所以,一般商品房的消费群体广泛、没有特别限制。

集资房则是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来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采用的是先集资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种非市场行为,不存在买卖与经营关系。

其次,集资房建设与一般商品房在各种手续的申办上也存在区别。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开发经营一般商品房必须“五证俱全”,即要同时具备《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销售许可证》。一般商品房的土地是出让用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标、拍卖、挂牌以及市场转让的方式;

集资房的土地主要是通过政府划拨,并减免了相关税费。因此,集资房的建设在申办手续的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办理不同于一般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办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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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中,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二是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三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一)拆迁资产补偿
1、土地补偿
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其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拆迁法规,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
2、房屋、建筑物补偿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3、设备重置成新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拆迁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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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对于“适当”的标准,何为“适当”、其计算依据、计算方法,何种情况下是“可以”补偿,何种情况下是“不可以”补偿,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进行规定。
2、设备搬迁安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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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费属于停车费用,需要服务当然要付费。
物权法并没有对小区车位管理费收费做规定和标准,小区内车位的收费标准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拟定收费明细,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依据物价局制定的物价标准审批同意后执行的收费标准。
《物权法》中的车位管理:
1、如果地下车库的权属归开发商所有,那么停车费必须要交;如果权属归业主所有,停车费也要交,但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2、地上公共的道路用作停车用的,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但停车还牵扯到管理成本,而且有些小区的地上车位可以买卖,需要具体分析。
3、车库和车位按照合同确定其权属,如果出售和赠与,那么业主取得所有权,如果是租赁,业主只有使用权。
因此,在进行租赁的时候,租户需要和出租方进行协商,如果出租方没有车位或者是不愿意免费使用,那么租户就需要进行相关的车位费缴纳。在法律上关于车位费是由当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物价局的规定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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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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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费属于停车费用,需要服务当然要付费。
物权法并没有对小区车位管理费收费做规定和标准,小区内车位的收费标准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拟定收费明细,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依据物价局制定的物价标准审批同意后执行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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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地下车库的权属归开发商所有,那么停车费必须要交;如果权属归业主所有,停车费也要交,但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2、地上公共的道路用作停车用的,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但停车还牵扯到管理成本,而且有些小区的地上车位可以买卖,需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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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车位要交钱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夸大政策的作用,模糊补偿标准   一般情况下拆迁方会凭借企业对法律法规的陌生和信息的不对称,宣称补偿标准是由政府制定的拆迁政策决定的。事实上,政策不等于法律,更不能违反法律,虽然我国目前在征地拆迁领域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但是也是有关于征地和拆迁的法律法规。如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就是适用于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在征补条例出台之前,关于拆迁也是有诸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同时《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中也有很多关于拆迁队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政策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拆迁的各项标准、补偿金额不可能做到完全按照政策执行。   所以企业在遇到拆迁时或在听说拆迁时,要及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向专业人士咨询,不要太过相信政策中规定的补偿标准及相关规定。在补偿方案有违法情况的时候,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复议和诉讼,通过复议和诉讼来确定拆迁补偿方案的违法性,同时通过复议和诉讼更多的是创造谈判协商补偿的机会,使最后得到的补偿合理合法。    二、以谈判之名探知被拆迁人底线,制定拆迁策略   在拆迁开始后,一般拆迁方会安排人像被拆迁人进行谈判,实际上就是向被拆迁人进行简单的询价,很多被拆迁人以为拆迁方的这种询价行为是为了谈判解决拆迁补偿问题。但是,实际上拆迁方的首次询价都是为了探知被拆迁人的底线,根据被拆迁人的要价高定下一步拆迁的策略。如果企业在拆迁方开始询价的时候报价低,则政府会在此基础上再压一压,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果企业在拆迁方开始询价的时候要价超过拆迁方的预期,拆迁方会想尽办法对企业施加压力,如:断水、断电、断路等。   所以,企业在面对拆迁方进行这种名义的谈判时,不要贸然报价,要确定对方的真实意图。在未来双方形成平等的平台,有真实的谈判意向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谈判。几遍是正式谈判也是需要有很多注意事项的,需要在对拆迁的合法性有整体的把握,对自己的被征收财产有正确的预估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达成最后的目的的,所以企业方在拆迁时要在专业人士的陪同下进行,否则不但达不成目的,还会错失谈判的时机。    三、将部分拆迁款变奖励,以奖励促拆迁   很多拆迁项目都是有奖励的,拆迁方也会告知企业方,如果能提前搬迁的话会有奖励,很多被拆迁人并不知道这其中的陷阱,认为如果不抓紧签字就会损失该奖励。其实在实践中即便是错过了奖励期,拆迁补偿的金额也是不会少的。奖励的钱本身也是作为安置的钱,只是拆迁方将其从总的赔偿金额中提出部分,作为奖励,以此来促进拆迁项目快速进行。   拆迁虽然不是拖到最后补偿就一定最多,但是早早就签了协议的一定是补偿较少的。所以,企业在遇到这种情况,不要盲目着急签字,要咨询专业人士,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要因小失大。    四、利用关系谈补偿,实则为了减少补偿   在拆迁中,有时拆迁方往往会通过跟被拆迁人有关系的人的关系来解决拆迁补偿问题。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有些人以跟拆迁方之间有关系为由,声称可以帮助被拆迁人提高补偿,往往他们事实上都是在帮助拆迁方促成拆迁。一种情况是拆迁方会对被拆迁人的家属施压,如果被拆迁人的家属恰巧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等,就会有可能被告知不用上班了,回家处理一下拆迁的事。亲属的这种帮忙和施压会促进拆迁协议的签订。   所以,企业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冷静,知道拆迁方的真实意图是为了通过这种手段以很低的价格促成拆迁。很多企业方在遇到拆迁时也会习惯性的先去寻找关系;试图通过关系解决补偿问题。拆迁补偿款涉及到多方利益,实践中不可能有任何人可以通过关系提高补偿,除非拆迁部门的领导犯罪。拆迁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的,承诺能帮上忙的关系基本上都是拆迁方安插的人,企业要擦亮眼睛,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利用对企业的合法合规审查促成拆迁   在拆迁开始后,拆迁方在无法顺利与企业达成补偿时,往往会通过各种方法找企业的毛病,以此增加谈判的筹码。比如,会审查企业的各类证照,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会查企业是否偷税漏税,是否存在劳动人事方面的问题,消防是否合格,安全生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等。用这些方式给企业施加压力,让企业尽快签字。
集体土地拆迁安置人口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集体土地拆迁安置人口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本市户口的:
1、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根据上海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 6条规定有本市户口的:
1、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 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 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3) 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4) 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
6) 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7)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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