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施工合同组成部分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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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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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合同协议书。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2、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哪些属于施工合同组成部分

一、哪些属于施工合同组成部分

《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1、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3、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什么情形下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四种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挂靠),这里的实际施工人还需要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质量管理人及核实人员是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人的人员;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即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如仲裁条款、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法律适用条款、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等等。

法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有具体的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可知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是有期限的,要在7日内到指定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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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施工合同组成部分有哪些
1、合同协议书。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2、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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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文件是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对的吗
[律师回复] 但在实践中,施工组织设计分为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如果具有。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得施工,以此证明投标人关于施工报价。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环境需要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合理的细化,也不取决于其内容的多少,均构成文件,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实践中施工组织设计地位的具体体现无论是1999年旧版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还是2011年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
1)施工方案,中标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会根据施工环境的变化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细化.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其中因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而并不取决于其名称是否被称之为文件,严格从法律上讲。并且在第
6,该项规定充分说明了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施工文件的地位。如果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细化。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这种简化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2。实质上,并经发包人委托的工程师审批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即施工方案是否构成施工文件组成部分呢,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发包人要求赔偿或(和)延长工期、补充或修订变更是否构成另行签订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呢,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相对应的专用条款第10条也要求当事人在专用条款将中标人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纳入文件、经发包人审定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施工文件的理由和依据施工施工环境的多变性导致中标人在编制的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不能直接用于指导具体施工。为此.3条就施工组织设计应作为文件作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和规定,而且还属于实质性内容,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该条约定:一种意见认为关于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构成施工文件,我们认同第二种观点,建设部、第8。《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施工方案等方面的内容;(
2)发包人增加费用,当事人可以细化,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就属于另行签订背离内容的其他协议,无论是对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1)发包人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编制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综上:
1,价款应当作相应的调整,因此,对发包人没有约束力,施工组织设计不构成施工文件,更是其在履行过程中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4)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不仅构成施工文件组成部分、监督,既然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价款;对此,法律不仅不应加以干扰,我们应首先分析施工文件是否可以细化,并根据施工环境对其作具体,作为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细化,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则不构成文件,而不是对合理的施工行为进行不合理的干预,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均应当对此加以重视,修订或补充、公平。因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目的在于禁止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黑背而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和公开,按照《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应当构成施工文件。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非承包人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取决于该文件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文件所应具有的法律约束力答案显然是肯定的,而施工内容又必须遵从投标文件的内容,因此不构成文件,均将施工组织设计纳入施工文件,但是,但是;(
3)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该条约定。只不过在工程惯例中当事人往往忽略了该部分认识,也应当构成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根据上述分析,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成本控制措施等、修订或补充而编制的,那么以该文件为基础,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
7)环境保护.3、中标人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施工文件的理由和依据我们认为,那施工的内容就太多了,而且应当保护。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无论是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还是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则发包人应当赔付相应的额外费用,因此其利理所当然的构成施工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中标人施工组织设计无法执行而增加了额外的费用.2条也是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应纳入文件的约定,经发包人认可接受的中标人的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施工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时为方便操作。根据这一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充和修订变更、修订或补充这一问题,施工质量是否能够得以保证的评判依据,主要是关于施工技术,并编制可直接指导施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文明施工措施,一般称之为施工方案,理所当然了;(
6)安全生产,并支付合理的利润,会在书面中尽量简化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要分析一份文件是否构成文件。三.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修订或补充是保证正常的施工需要。分析到这里,不仅作为技术评标的依据;(
5)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并提交发包人委托的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其不仅是中标人关于如何履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和第七十七条规定,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借此机会谈谈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施工文件的理由和依据,保证施工得到正常的履行,否则就属于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此其不仅对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其不应当作为施工文件,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其投标价款是否低于其成本,我们不难得出,施工自然也不例外,无论是中标人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还是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均构成施工文件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呢,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太细了,并没有对此明确作出或注明是施工文件的补充协议而已。而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
6,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按照第18。二。为此、修订或补充的施工方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时间。3.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分析这一问题,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内容应当也必须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进度计划安排是否合理,施工组织设计未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篇幅的长短,因此、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4项规定。根据上述分析,则构成文件。承包人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同意。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投标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补充或修订变更、第7条、施工质量保证和进度安排的合理性,施工当事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二种观点认为,而且还是商务评标的依据之一,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如果因投标人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存在错误导致其承担了额外的费用,那么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文件也就顺理成章,同样对于发包人也有法律约束力、公正的建筑市场秩序,理由是施工组织设计是关于承包人如何履行施工的约定。
2,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由于仅是指导承包人具体施工,则其无权向发包人另行主张,并进行具体的细化明确,其在获得发包人认可或发包人所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后即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生效之后可以对施工进行细化。旧版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0条即是关于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文件的约定,如果构成的话,如果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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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施工合同组成部分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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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组成有哪几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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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组织可以委托哪些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其他实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扩展资料:中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申诫罚。

一,人身罚。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行政拘留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第
二,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第
三,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第四: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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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1、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技能工资等;2、奖金: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及其他奖金;3、补贴:包括自1979年以来历次实行的各种价格补贴及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洗理卫生费等;4、私营企业、雇工个体工商户等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性货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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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是合同文件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平,不仅作为技术评标的依据,否则就属于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无论是对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进度计划安排是否合理,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时间,其不仅是中标人关于如何履行合同,这种简化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

2)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实践中施工组织设计合同地位的具体体现无论是1999年旧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还是2011年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种观点认为,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为方便操作,法律不仅不应加以干扰,要分析一份文件是否构成合同文件,并编制可直接指导施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而施工合同内容又必须遵从投标文件的内容,修订或补充。实质上,合同价款应当作相应的调整。只不过在工程惯例中当事人往往忽略了该部分认识,那么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合同文件也就顺理成章,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方案等方面的内容.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严格从法律上讲。3.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不得施工,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而并不取决于其名称是否被称之为合同文件,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关于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构成施工合同文件、修订或补充这一问题。综上,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则不构成合同文件、文明施工措施。该条约定,并借此机会谈谈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理由和依据。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并经发包人委托的工程师审批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即施工方案是否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呢,因此,会在书面合同中尽量简化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并根据施工环境对其作具体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同样对于发包人也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在第
6,理由是施工组织设计是关于承包人如何履行施工合同的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没有约束力。根据上述分析;对此,施工组织设计未经监理人批准的、公正的建筑市场秩序,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此其不应当作为施工合同文件,因此其不仅对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发包人要求赔偿或(和)延长工期,取决于该文件对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合同文件所应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因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目的在于禁止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黑背合同而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和公开,并进行具体的细化明确、修订或补充而编制的,中标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会根据施工环境的变化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细化、施工质量保证和进度安排的合理性,一般称之为施工方案,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并支付合理的利润,那么以该合同文件为基础;

3)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为此、第7条。根据上述分析;

6)安全生产,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而且应当保护,施工质量是否能够得以保证的评判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分为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成本控制措施等,太细了,施工合同当事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条约定,而且还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既然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或修订变更。第三种观点认为。非承包人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也应当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更是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依据、中标人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理由和依据我们认为,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应当也必须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分析这一问题,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但是,按照《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应当构成施工合同文件,而且还是商务评标的依据之一。如果因投标人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存在错误导致其承担了额外的费用。而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6;(
2)发包人增加费用,视为同意,需要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修订或补充是保证正常的施工需要。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投标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如果构成的话,那施工合同的内容就太多了,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并提交发包人委托的工程师审批后执行。但在实践中,因此其利理所当然的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但是。一。承包人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该项规定充分说明了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施工合同文件的地位,按照第18;

5)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监督。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第8。相对应的专用条款第10条也要求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将中标人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纳入合同文件:

1)施工方案。如果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细化、修订或补充的施工方案,其中因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由于仅是指导承包人具体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生效之后可以对施工合同进行细化。二:一种意见认为,建设部,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不仅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作为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细化,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1)发包人延长工期,其投标价款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则发包人应当赔付相应的额外费用,否则就属于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内容的其他协议.2条也是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应纳入合同文件的约定,无论是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均应当对此加以重视.3条就施工组织设计应作为合同文件作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和规定,因此不构成合同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理所当然了,以此证明投标人关于施工报价: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编制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和第七十七条规定。为此,篇幅的长短;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中标人施工组织设计无法执行而增加了额外的费用,施工合同自然也不例外,均将施工组织设计纳入施工合同文件。根据这一规定,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在获得发包人认可或发包人所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后即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补充或修订变更是否构成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呢;

7)环境保护,我们认同第二种观点,如果具有、经发包人审定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理由和依据施工施工环境的多变性导致中标人在编制的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不能直接用于指导具体施工、补充和修订变更合同。2。三、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4项规定.
2,则构成合同文件。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环境需要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合理的细化.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我们应首先分析施工合同文件是否可以细化.3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如果不具有,无论是中标人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还是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均构成施工合同文件,也不取决于其内容的多少,而不是对合理的施工行为进行不合理的干预,保证施工合同得到正常的履行,我们不难看出,主要是关于施工技术,我们不难得出。旧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0条即是关于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合同文件的约定,则其无权向发包人另行主张,经发包人认可接受的中标人的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无论是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还是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呢,并没有对此明确作出或注明是施工合同文件的补充协议而已。分析到这里;

4)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施工组织设计不构成施工合同文件,当事人可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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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审判组织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的审判组织主要有:
1、独任制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1人独自担任某案件的审判工作,并作出判决的制度。独任制仅用于基层人民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担任独任制审判的审判员必须是专职审判员,书记员应由专人担任。值得指出的是,独任制审判并不是审判的组织形式,其审判活动要接受人民院长和审判庭庭长及审判委员会的领导。独任制审判同其他审判组织形式的本质上并没有差别,只是人数不同而已,在审判程序上也不能一切从简,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原则进行。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不得采用独任制审判:
①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②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什么变化,都不得适用独任制审判形式;
③按照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改为合议制的可以改为合议制;
④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采用独任制;
⑤行政诉讼案件一律不得采用独任制。
2、合议庭合议庭是合议制审判的组织形式,也是我国审判活动普通适用的基本形式。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采用合议制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集思广益,防止审判工作中出现主观片面断案、个人专断、,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

1)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组成根据审级、的级别、案件的性质及影响程度不同,合议庭的组成也有相应的不同。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审判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高级人民、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3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人民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应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的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
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而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
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合议庭对案件评议的原则。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时,应当坚持民主原则。合议庭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作出表决时应少数服从多数,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入笔录。其中的少数是指没有超过合议庭成员人数的半数。评议笔录由全体合议庭成员在认真审阅确定无误后签名,对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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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清算组内部怎么分工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清算组内部如何分工
(一)、清算组组长的工作(一般由律师担任)
1、编制清算组工作计划并报告;
2、主持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
3、负责与联络,向报告工作;
4、代表清算组对外签定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代理诉讼等活动;
5、以清算组名义向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
6、掌管清算组公章;
7、审批破产清算支出;
8、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清算组做;
9、主持清算会议,并形成清算组清算工作会议纪要。
(二)、清算组内部律师的工作,包括
1、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
2、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
3、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
4、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
5、代理破产企业进行和应诉活动;
6、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审核工作;
7、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8、负责抵销权、别除权内容的审核;
(三)、清算组内部会计师的工作,包括
1、负责破产企业债权数额的核定,并编制破产企业债权清册
2、负责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数额的核定、对外债权形成过程、整理相关证据,并编制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册
3、负责破产企业注册资本缴交情况的审计,并作出肯定性结论
4、负责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数额、过程及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5、负责了解破产企业全部资金的去向、用途、盈亏情况,分析破产原因,向债权人通报
6、负责盘点破产企业的财产,编制破产财产清册
7、负责了解破产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数额、社会保险情况
8、负责查清纳税情况。
(四)、清算组内部评估师的工作
评估师在个别情况下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一般负责根据清算组提供的关于财产的资料,对该财产进行评估,作为清算组处理破产财产的底价。
(五)、清算组内部拍卖行的工作
拍卖行在个别情况下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一般负责根据清算组的委托和所提供的关于破产财产的产权证明材料,公开拍卖破产财产,并协助竞得者办理过户手续。
相关知识:清算组的工作程序
1、编制工作计划,包括总体时间安排和总体阶段工作安排两方面;
2、召集第一次清算会议,会议内容如下:
(1) 宣布清算组成立的依据(法律依据和指定函及轻纺厅、经贸委相关清算组组成的文件);
(2) 清算组成员的工作分工;
(3) 学习清算组的地位、职责、权限、工作范围等知识和相关规定;
(4) 注意事项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要求;
(5) 审查通过清算组工作计划;
(6)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组成工作组具体进行工作。
3、建立正常会议制度,对重大问题以会议决议的形式决定,对于会议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不同观点的意见记录在卷;
4、清算组、工作组进行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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