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年休假能否“过期作废”?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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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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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法定年休假能否“过期作废”?

一、法定年休假能否“过期作废”?

我们通常所说的“年假”,就是“带薪年休假”。“带薪休假”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法:

(1)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或根据职工申请),安排职工在下一个年度休假;

(2)对当年度未休完年休假的职工进行工资补偿。

根据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明确知道了,年休假未休完应该安排下一个年度休,如果用人单位因为经营等原因不能安排,那需要进行工资补偿,而且跨年度安排年休假需要征得职工同意。

二、离职员工未休完的年假怎么办?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计算公式:(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职工在离职的时点上,可能存在带薪年休假未休完的情况。此时“未休完”的年休假,因为职工已不具备再行安排可能,因此规章中明确应当折算成工资报酬支付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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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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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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