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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兼职人员或者实习生是否需要签订合同?
实习生(兼职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一般在实际运用中认为属劳务关系,所签订的实习(兼职)协议一般属于普通民事协议,法律关系受民法调整,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
对于是否要签订实习(兼职)书面协议,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从民法的角度看,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约定,口头协议是可以的。但从证据角度看,为了维护实习生合法权益,确保自己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报酬,还是订立书面实习(兼职)合同较好。若工作范围、地点、报酬等有变更,也要签一个双方同意变更的合同,白纸黑字,是比较有效的证据。
如果单位不愿意签订书面协议,实习生可以考虑通过录音录像、保留工作记录等方式,留下相关证据。当然,面对不愿意签订书面协议的单位,是否一定要去该单位实习,也是值得仔细考量的事情。
二、兼职是否需要进行扣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兼职属于劳务活动,当其单次收入不超过八百元的时候,其实不需要缴纳税款的;当其单次收入超过八百元又不超四千元,其减除费用八百元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当其单次收入超过四千元,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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