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欺诈性抚养?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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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所谓欺诈性抚养,女方故意隐瞒其子女非与男方所生之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
什么是欺诈性抚养?

一、什么是欺诈抚养?

所谓欺诈性抚养,女方故意隐瞒其子女非与男方所生之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

二、构成欺诈性抚养的要承担哪些责任?

构成欺诈性抚养的,侵权方要承担以下侵权赔偿责任

1、停止侵害。将小孩带回,自己抚养;

2、赔偿财产损失。男方为了孩子的生活、医疗、教育付出的费用女方应当赔偿,一般以当地的人均年度平均支出为准;

3、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男方为此受到精神上的伤害,女方应当赔偿男方的损失。

4、如果孩子的血缘上的父亲也明知的话,属于共同侵权人,应当和女方一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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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才能够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 1992年)指出这种情况在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付的抚养费是否应当返还,由于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 浙江高院民 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七条规定请求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一般可予支持。
迷径指向
有侵害才有赔偿,对于欺诈性抚养诉讼纠纷中,欺诈方侵害了被欺诈方的财产权,即支付的抚育费、教育费等,被欺诈方要求返还,最高院的《复函》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是否在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浙江省高院的解答也没有界定,但从解答的文义来看,应当包括全部抚养期间。 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男方应对抚养费支出情况进行举证。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等情况酌情确定。尤其指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7 条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规定处理,该个规定对认为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所以,吴先生在盛女士拒绝返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来保证相应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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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欺诈婚姻的法律后果如何受害人不仅人财两空,而且自己的离婚问题很难解决。具体表现在:
(一)民政局一般不同意当事人提出撤销该婚姻登记的要求。这样给受害人带来了不便。如果当事人对民政局不予撤销的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就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二)如果向提起民事诉讼是不能主张婚姻无效的。其实,民政局不予撤销欺诈婚姻是理由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从以上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受胁迫的婚姻,当事人才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中请撤销婚姻。为此,民政局一般不同意当事人提出撤销欺诈婚姻登记的要求。《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而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欺诈婚姻不属于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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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罪的共性与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共性与区别有哪些 概括起来,主要有两方面,即二者都有欺骗行为并都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 1、欺骗行为的存在使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具备了最不易区分的特质,也是干扰我们认识事物本质的迷雾。常见的欺骗行为如虚构事实、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等。 2、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给对方造成一定损失。给对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是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共有的特征,否则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本质区别 虽然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具有令人混淆的特征,但仔细分析,二者还是有许多本质不同。这些本质区别是划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分界线。 1、主观目的不同。主观目的是从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刑法》对诈骗罪目的规定的很明确,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来说是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价或做出任何劳务,即取得对方信任而非法占有财物。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形象点说诈骗罪是“骗钱”,民事欺诈是“赚钱”。二者的出发点是根本不同的。 2、客观行为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不仅在主观故意方面是不同的,而且在客观表现方面也是不同的,其实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相互呼应的。对客观表现的不同,笔者又将其细分为欺骗内容不同、履行承诺的实际行为不同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1)欺骗内容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虚构了一些事实情况,笔者将这些事实分为基本事实和辅助事实,或曰主事实和从事实。基本事实是决定相对方做出判断的主要依据。如果行为人虚构了基本事实,则对方不能了解行为人的主要情况,所做出的相应行为是建立在完全虚假的事实基础上的。而辅助事实则是一些细枝末节的情况,不足以影响相对方的判断。 (2)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不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实现自己的任何承诺,也没有能力实现承诺。很多人认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主观目的是通过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没有客观行为则无法了解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另外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不确定的,也许一开始是想非法占有,但后来又放弃了这个念头,也许一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后来见利忘义,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笔者认为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应该是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只有履约的实际能力和行为才能决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也才能正确区分民事欺诈行为和诈骗罪。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是否积极的承担责任不能作为决定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的界限,只可以作为参考因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很多诈骗罪暴露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制裁,都有承担责任的行为。但是一般来说,民事欺诈行为人本来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总是积极的承担责任,是主动的承担。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是迫于法律的威慑,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被动的承担。 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来调整。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虽然具有本质区别,但也不是截然对立的,有时在特定情境下会发生互相的转化。可以从民事欺诈行为转化为诈骗罪,即行为人一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也积极履行义务,但可能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因其他原因,行为人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也可以从诈骗罪转化为民事欺诈行为。即行为人一开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虚构了事实,但后来因主观或客观原因,行为人放弃了犯罪念头,积极履行民事义务,变“骗钱”为“赚钱”。因此,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不应只关注某个点,而应该综合整个案情,从全局来看。 概而言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诈程度如何、有无履约能力以及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等等,都是据以考察行为人罪与非罪的事实,而且必须把这些因素结合起来判断,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可单独作为区分的标准。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共性与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共性与区别有哪些
概括起来,主要有两方面,即二者都有欺骗行为并都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
1、欺骗行为的存在使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具备了最不易区分的特质,也是干扰我们认识事物本质的迷雾。常见的欺骗行为如虚构事实、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等。
2、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给对方造成一定损失。给对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是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共有的特征,否则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本质区别
虽然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具有令人混淆的特征,但仔细分析,二者还是有许多本质不同。这些本质区别是划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分界线。
1、主观目的不同。主观目的是从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刑法》对诈骗罪目的规定的很明确,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来说是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价或做出任何劳务,即取得对方信任而非法占有财物。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形象点说诈骗罪是“骗钱”,民事欺诈是“赚钱”。二者的出发点是根本不同的。
2、客观行为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不仅在主观故意方面是不同的,而且在客观表现方面也是不同的,其实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相互呼应的。对客观表现的不同,笔者又将其细分为欺骗内容不同、履行承诺的实际行为不同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1)欺骗内容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虚构了一些事实情况,笔者将这些事实分为基本事实和辅助事实,或曰主事实和从事实。基本事实是决定相对方做出判断的主要依据。如果行为人虚构了基本事实,则对方不能了解行为人的主要情况,所做出的相应行为是建立在完全虚假的事实基础上的。而辅助事实则是一些细枝末节的情况,不足以影响相对方的判断。
(2)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不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实现自己的任何承诺,也没有能力实现承诺。很多人认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主观目的是通过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没有客观行为则无法了解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另外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不确定的,也许一开始是想非法占有,但后来又放弃了这个念头,也许一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后来见利忘义,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笔者认为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应该是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只有履约的实际能力和行为才能决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也才能正确区分民事欺诈行为和诈骗罪。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是否积极的承担责任不能作为决定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的界限,只可以作为参考因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很多诈骗罪暴露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制裁,都有承担责任的行为。但是一般来说,民事欺诈行为人本来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总是积极的承担责任,是主动的承担。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是迫于法律的威慑,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被动的承担。
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来调整。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虽然具有本质区别,但也不是截然对立的,有时在特定情境下会发生互相的转化。可以从民事欺诈行为转化为诈骗罪,即行为人一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也积极履行义务,但可能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因其他原因,行为人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也可以从诈骗罪转化为民事欺诈行为。即行为人一开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虚构了事实,但后来因主观或客观原因,行为人放弃了犯罪念头,积极履行民事义务,变“骗钱”为“赚钱”。因此,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不应只关注某个点,而应该综合整个案情,从全局来看。
概而言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诈程度如何、有无履约能力以及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等等,都是据以考察行为人罪与非罪的事实,而且必须把这些因素结合起来判断,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可单独作为区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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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共性与区别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共性与区别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共性与区别有哪些
概括起来,主要有两方面,即二者都有欺骗行为并都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
1、欺骗行为的存在使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具备了最不易区分的特质,也是干扰我们认识事物本质的迷雾。常见的欺骗行为如虚构事实、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等。
2、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给对方造成一定损失。给对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是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共有的特征,否则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本质区别
虽然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具有令人混淆的特征,但仔细分析,二者还是有许多本质不同。这些本质区别是划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分界线。
1、主观目的不同。主观目的是从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刑法》对诈骗罪目的规定的很明确,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来说是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价或做出任何劳务,即取得对方信任而非法占有财物。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形象点说诈骗罪是“骗钱”,民事欺诈是“赚钱”。二者的出发点是根本不同的。
2、客观行为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不仅在主观故意方面是不同的,而且在客观表现方面也是不同的,其实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相互呼应的。对客观表现的不同,笔者又将其细分为欺骗内容不同、履行承诺的实际行为不同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1)欺骗内容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虚构了一些事实情况,笔者将这些事实分为基本事实和辅助事实,或曰主事实和从事实。基本事实是决定相对方做出判断的主要依据。如果行为人虚构了基本事实,则对方不能了解行为人的主要情况,所做出的相应行为是建立在完全虚假的事实基础上的。而辅助事实则是一些细枝末节的情况,不足以影响相对方的判断。
(2)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不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实现自己的任何承诺,也没有能力实现承诺。很多人认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主观目的是通过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没有客观行为则无法了解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另外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不确定的,也许一开始是想非法占有,但后来又放弃了这个念头,也许一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后来见利忘义,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笔者认为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应该是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只有履约的实际能力和行为才能决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也才能正确区分民事欺诈行为和诈骗罪。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是否积极的承担责任不能作为决定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的界限,只可以作为参考因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很多诈骗罪暴露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制裁,都有承担责任的行为。但是一般来说,民事欺诈行为人本来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总是积极的承担责任,是主动的承担。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是迫于法律的威慑,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被动的承担。
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来调整。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虽然具有本质区别,但也不是截然对立的,有时在特定情境下会发生互相的转化。可以从民事欺诈行为转化为诈骗罪,即行为人一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也积极履行义务,但可能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因其他原因,行为人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也可以从诈骗罪转化为民事欺诈行为。即行为人一开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虚构了事实,但后来因主观或客观原因,行为人放弃了犯罪念头,积极履行民事义务,变“骗钱”为“赚钱”。因此,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不应只关注某个点,而应该综合整个案情,从全局来看。
概而言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诈程度如何、有无履约能力以及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等等,都是据以考察行为人罪与非罪的事实,而且必须把这些因素结合起来判断,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可单独作为区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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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共性与区别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共性与区别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共性与区别有哪些
概括起来,主要有两方面,即二者都有欺骗行为并都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
1、欺骗行为的存在使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具备了最不易区分的特质,也是干扰我们认识事物本质的迷雾。常见的欺骗行为如虚构事实、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等。
2、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给对方造成一定损失。给对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是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共有的特征,否则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本质区别
虽然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具有令人混淆的特征,但仔细分析,二者还是有许多本质不同。这些本质区别是划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分界线。
1、主观目的不同。主观目的是从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刑法》对诈骗罪目的规定的很明确,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来说是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价或做出任何劳务,即取得对方信任而非法占有财物。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形象点说诈骗罪是“骗钱”,民事欺诈是“赚钱”。二者的出发点是根本不同的。
2、客观行为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不仅在主观故意方面是不同的,而且在客观表现方面也是不同的,其实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相互呼应的。对客观表现的不同,笔者又将其细分为欺骗内容不同、履行承诺的实际行为不同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1)欺骗内容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虚构了一些事实情况,笔者将这些事实分为基本事实和辅助事实,或曰主事实和从事实。基本事实是决定相对方做出判断的主要依据。如果行为人虚构了基本事实,则对方不能了解行为人的主要情况,所做出的相应行为是建立在完全虚假的事实基础上的。而辅助事实则是一些细枝末节的情况,不足以影响相对方的判断。
(2)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不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实现自己的任何承诺,也没有能力实现承诺。很多人认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主观目的是通过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没有客观行为则无法了解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另外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不确定的,也许一开始是想非法占有,但后来又放弃了这个念头,也许一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后来见利忘义,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笔者认为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应该是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只有履约的实际能力和行为才能决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也才能正确区分民事欺诈行为和诈骗罪。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是否积极的承担责任不能作为决定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的界限,只可以作为参考因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很多诈骗罪暴露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制裁,都有承担责任的行为。但是一般来说,民事欺诈行为人本来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总是积极的承担责任,是主动的承担。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是迫于法律的威慑,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被动的承担。
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来调整。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虽然具有本质区别,但也不是截然对立的,有时在特定情境下会发生互相的转化。可以从民事欺诈行为转化为诈骗罪,即行为人一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也积极履行义务,但可能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因其他原因,行为人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也可以从诈骗罪转化为民事欺诈行为。即行为人一开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虚构了事实,但后来因主观或客观原因,行为人放弃了犯罪念头,积极履行民事义务,变“骗钱”为“赚钱”。因此,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不应只关注某个点,而应该综合整个案情,从全局来看。
概而言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诈程度如何、有无履约能力以及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等等,都是据以考察行为人罪与非罪的事实,而且必须把这些因素结合起来判断,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可单独作为区分的标准。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共性与区别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共性与区别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共性与区别有哪些
概括起来,主要有两方面,即二者都有欺骗行为并都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
1、欺骗行为的存在使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具备了最不易区分的特质,也是干扰我们认识事物本质的迷雾。常见的欺骗行为如虚构事实、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等。
2、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给对方造成一定损失。给对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是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共有的特征,否则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本质区别
虽然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具有令人混淆的特征,但仔细分析,二者还是有许多本质不同。这些本质区别是划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分界线。
1、主观目的不同。主观目的是从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刑法》对诈骗罪目的规定的很明确,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来说是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价或做出任何劳务,即取得对方信任而非法占有财物。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形象点说诈骗罪是“骗钱”,民事欺诈是“赚钱”。二者的出发点是根本不同的。
2、客观行为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不仅在主观故意方面是不同的,而且在客观表现方面也是不同的,其实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相互呼应的。对客观表现的不同,笔者又将其细分为欺骗内容不同、履行承诺的实际行为不同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1)欺骗内容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虚构了一些事实情况,笔者将这些事实分为基本事实和辅助事实,或曰主事实和从事实。基本事实是决定相对方做出判断的主要依据。如果行为人虚构了基本事实,则对方不能了解行为人的主要情况,所做出的相应行为是建立在完全虚假的事实基础上的。而辅助事实则是一些细枝末节的情况,不足以影响相对方的判断。
(2)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不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实现自己的任何承诺,也没有能力实现承诺。很多人认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主观目的是通过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没有客观行为则无法了解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另外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不确定的,也许一开始是想非法占有,但后来又放弃了这个念头,也许一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后来见利忘义,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笔者认为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应该是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只有履约的实际能力和行为才能决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也才能正确区分民事欺诈行为和诈骗罪。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是否积极的承担责任不能作为决定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的界限,只可以作为参考因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很多诈骗罪暴露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制裁,都有承担责任的行为。但是一般来说,民事欺诈行为人本来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总是积极的承担责任,是主动的承担。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是迫于法律的威慑,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被动的承担。
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来调整。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虽然具有本质区别,但也不是截然对立的,有时在特定情境下会发生互相的转化。可以从民事欺诈行为转化为诈骗罪,即行为人一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也积极履行义务,但可能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因其他原因,行为人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也可以从诈骗罪转化为民事欺诈行为。即行为人一开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虚构了事实,但后来因主观或客观原因,行为人放弃了犯罪念头,积极履行民事义务,变“骗钱”为“赚钱”。因此,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不应只关注某个点,而应该综合整个案情,从全局来看。
概而言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诈程度如何、有无履约能力以及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等等,都是据以考察行为人罪与非罪的事实,而且必须把这些因素结合起来判断,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可单独作为区分的标准。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共性与区别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共性与区别有哪些
概括起来,主要有两方面,即二者都有欺骗行为并都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
1、欺骗行为的存在使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具备了最不易区分的特质,也是干扰我们认识事物本质的迷雾。常见的欺骗行为如虚构事实、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等。
2、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给对方造成一定损失。给对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是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共有的特征,否则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本质区别
虽然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具有令人混淆的特征,但仔细分析,二者还是有许多本质不同。这些本质区别是划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分界线。
1、主观目的不同。主观目的是从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刑法》对诈骗罪目的规定的很明确,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来说是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价或做出任何劳务,即取得对方信任而非法占有财物。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形象点说诈骗罪是“骗钱”,民事欺诈是“赚钱”。二者的出发点是根本不同的。
2、客观行为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不仅在主观故意方面是不同的,而且在客观表现方面也是不同的,其实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相互呼应的。对客观表现的不同,笔者又将其细分为欺骗内容不同、履行承诺的实际行为不同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1)欺骗内容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虚构了一些事实情况,笔者将这些事实分为基本事实和辅助事实,或曰主事实和从事实。基本事实是决定相对方做出判断的主要依据。如果行为人虚构了基本事实,则对方不能了解行为人的主要情况,所做出的相应行为是建立在完全虚假的事实基础上的。而辅助事实则是一些细枝末节的情况,不足以影响相对方的判断。
(2)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不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实现自己的任何承诺,也没有能力实现承诺。很多人认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主观目的是通过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没有客观行为则无法了解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另外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不确定的,也许一开始是想非法占有,但后来又放弃了这个念头,也许一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后来见利忘义,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笔者认为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应该是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只有履约的实际能力和行为才能决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也才能正确区分民事欺诈行为和诈骗罪。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是否积极的承担责任不能作为决定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的界限,只可以作为参考因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很多诈骗罪暴露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制裁,都有承担责任的行为。但是一般来说,民事欺诈行为人本来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总是积极的承担责任,是主动的承担。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是迫于法律的威慑,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被动的承担。
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来调整。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虽然具有本质区别,但也不是截然对立的,有时在特定情境下会发生互相的转化。可以从民事欺诈行为转化为诈骗罪,即行为人一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也积极履行义务,但可能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因其他原因,行为人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也可以从诈骗罪转化为民事欺诈行为。即行为人一开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虚构了事实,但后来因主观或客观原因,行为人放弃了犯罪念头,积极履行民事义务,变“骗钱”为“赚钱”。因此,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不应只关注某个点,而应该综合整个案情,从全局来看。
概而言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诈程度如何、有无履约能力以及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等等,都是据以考察行为人罪与非罪的事实,而且必须把这些因素结合起来判断,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可单独作为区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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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导致的惩罚性赔偿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是指在赔偿金额时超出了受害者损失的内容。由于我国在法律之中没有规定进行惩罚性赔偿的这一向司法概念。一般都说具体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犯人。对于欺诈性的相关赔偿性措施需要涉及到的金额非常大,很有可能犯人承担不起,所以我国并未实施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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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共性与区别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共性与区别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共性与区别有哪些
概括起来,主要有两方面,即二者都有欺骗行为并都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
1、欺骗行为的存在使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具备了最不易区分的特质,也是干扰我们认识事物本质的迷雾。常见的欺骗行为如虚构事实、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等。
2、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给对方造成一定损失。给对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是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共有的特征,否则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本质区别
虽然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具有令人混淆的特征,但仔细分析,二者还是有许多本质不同。这些本质区别是划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分界线。
1、主观目的不同。主观目的是从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刑法》对诈骗罪目的规定的很明确,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来说是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价或做出任何劳务,即取得对方信任而非法占有财物。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形象点说诈骗罪是“骗钱”,民事欺诈是“赚钱”。二者的出发点是根本不同的。
2、客观行为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不仅在主观故意方面是不同的,而且在客观表现方面也是不同的,其实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相互呼应的。对客观表现的不同,笔者又将其细分为欺骗内容不同、履行承诺的实际行为不同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1)欺骗内容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虚构了一些事实情况,笔者将这些事实分为基本事实和辅助事实,或曰主事实和从事实。基本事实是决定相对方做出判断的主要依据。如果行为人虚构了基本事实,则对方不能了解行为人的主要情况,所做出的相应行为是建立在完全虚假的事实基础上的。而辅助事实则是一些细枝末节的情况,不足以影响相对方的判断。
(2)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不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实现自己的任何承诺,也没有能力实现承诺。很多人认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主观目的是通过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没有客观行为则无法了解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另外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不确定的,也许一开始是想非法占有,但后来又放弃了这个念头,也许一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后来见利忘义,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笔者认为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应该是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只有履约的实际能力和行为才能决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也才能正确区分民事欺诈行为和诈骗罪。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是否积极的承担责任不能作为决定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的界限,只可以作为参考因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很多诈骗罪暴露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制裁,都有承担责任的行为。但是一般来说,民事欺诈行为人本来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总是积极的承担责任,是主动的承担。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是迫于法律的威慑,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被动的承担。
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来调整。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虽然具有本质区别,但也不是截然对立的,有时在特定情境下会发生互相的转化。可以从民事欺诈行为转化为诈骗罪,即行为人一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也积极履行义务,但可能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因其他原因,行为人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也可以从诈骗罪转化为民事欺诈行为。即行为人一开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虚构了事实,但后来因主观或客观原因,行为人放弃了犯罪念头,积极履行民事义务,变“骗钱”为“赚钱”。因此,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不应只关注某个点,而应该综合整个案情,从全局来看。
概而言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诈程度如何、有无履约能力以及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等等,都是据以考察行为人罪与非罪的事实,而且必须把这些因素结合起来判断,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可单独作为区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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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欺诈的词语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欺诈人具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欺诈故意,是指欺诈人明智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认识的故意和使被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故意必须以欺诈人对事实情况的明知,被欺诈人对事实情况不明知的前提条件,否则不构成欺诈。

二,欺诈人具有欺诈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通过语言、文字或活动有意隐瞒事实或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包括为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保持错误等,而实施的虚构、变更、隐匿事实的行为。欺诈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的方式。主要是指在法律上、交易习惯上或契约上有告知事实真相的义务而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

三,被欺诈人陷于错误是基于欺诈人的欺诈,即被欺诈人并非因自己疏忽之故,而是因欺诈之故陷于错误。这里的错误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的认识缺陷。如果被欺诈人未陷于错误,即使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也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同时要求欺诈与陷于错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被欺诈人在为意思表示时认为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会引起期望的法律后果。而事实上因受欺诈,其意思表示不会发生期望的法律后果。也即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陷于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欺诈人虽然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但并未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欺诈。
二、胁迫是以暴力或其他方式逼迫他人做出违法自己意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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