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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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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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准备的材料有:租赁合同、房产证、土地使得证、当事人的证件等,对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具体情况,应当由租赁双方根据实际签订协议后进行合法的办理。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准备的材料,是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件;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中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 个月提出,并经出租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困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对于房屋租赁登记的具体情况,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特别是对于登记备案的过程中,还需要基于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来进行合法的审查,必须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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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2、《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3、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4、出租屋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5、其他材料,包括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持有出租屋编码卡、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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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2、《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3、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4、出租屋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5、其他材料,包括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持有出租屋编码卡、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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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所需材料如下: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资料;
(四)城市人民政府限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认可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注意以上证件材料请准备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时候,需要房东本人及承租人一同前去进行办理。根据限定,房屋租赁两方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解决登记备案手续。《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限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解决登记备案手续。扩展资料:《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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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备案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不动产租赁备案需提交文件包括: 出租方身份证、房产所有权证明(《房地产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如《建筑许可证》、《红线图》、《购房合同》等),如涉及共有者需提供同意出租证明,改变用途需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批复和土地款项证明,合作开发需提供相关批复和待付款证明,临时建筑需提供《临时建筑许可证》,无合法竣工检查证明的需提供安全检验报告。住宅租赁还需提交《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等特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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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听说出租房屋需要去登记备案,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一、出租人应提供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者深圳市公安颁发的居住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房地产证》(如房产抵押的,出租人须告知承租人)或者其他有效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有产权证明但无《房地产证》的须提供承诺书原件
  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指:
  
A、《建筑许可证》、《红线图》,验原件留复印件
  
B、《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C、《按揭合同》(如房屋面积、用途不清楚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D、拍卖竞得的房屋或裁决的房屋须经产权登记
  
(3)、共有房屋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的证明书须经过公证或认证)
  
(4)、改变功能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地价款证明
  
(5)、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地价款证明
  
(6)、临时建筑的房屋出租,须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7)、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须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者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8)、出租用途为住宅的,需提供《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二、承租人(为个人)应提供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住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居住人为20至49周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须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三、承租人(为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境外企业可提供《商业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留原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手续,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事项需明确表述(境外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五、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
  
六、出租房屋不能按照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身份证明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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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出租房屋需要去登记备案,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一、出租人应提供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者深圳市公安颁发的居住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房地产证》(如房产抵押的,出租人须告知承租人)或者其他有效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有产权证明但无《房地产证》的须提供承诺书原件
  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指:
  
A、《建筑许可证》、《红线图》,验原件留复印件
  
B、《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C、《按揭合同》(如房屋面积、用途不清楚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D、拍卖竞得的房屋或裁决的房屋须经产权登记
  
(3)、共有房屋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的证明书须经过公证或认证)
  
(4)、改变功能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地价款证明
  
(5)、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地价款证明
  
(6)、临时建筑的房屋出租,须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7)、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须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者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8)、出租用途为住宅的,需提供《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二、承租人(为个人)应提供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住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居住人为20至49周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须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三、承租人(为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境外企业可提供《商业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留原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手续,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事项需明确表述(境外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五、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
  
六、出租房屋不能按照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身份证明办理备案手续
租赁登记证明的材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材料有哪些 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除应提交签定的租赁合同外,还应分别交验有关证件。 1、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1)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2)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3)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 (4)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 (5)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 其中,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公安派出机构核准发给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市房地局审核同意的《涉外租赁申请表》; 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则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2、承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1)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本市职工、居民须有所在工作单位,或房屋单位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3)外地民工、临时工,以及其他外地人员,须有雇用单位证明,或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4)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属于外地机构还需经济协作办公室同意进驻的证明,以及区房管局、县房管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所))同意租赁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5)境外人土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 (6)外国或港澳地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租用私有房屋,除须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代办租赁,属于外国领事馆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特种用房经理部代办租赁;属于外国、港澳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房产交易所代办租赁,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 二、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应注意哪些事项 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应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办理时间 一般应在投入装修之前。如果投入了装修而因房产抵押、查封、产权不清而导致不能出租,该损失只能由承租人承担。 2、签约时间 一般商铺应以2-3年为宜。合同签订后须付印花税,印花税计算方式以租金总额为依据,签约时间越长,则印花税金额越大,如果签订了较长合同而中途解约,已缴印花税不予退回,该损失只能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承担。 3、办理手续 应由出租人及承租人带齐产权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各分所)办理。 4、注销时间 合同注销时应马上带齐《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证》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各分所)办理租赁注销手续,否则出租人还需继续缴纳出租税,直到报停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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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要什么材料
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2、《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3、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4、出租屋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5、其他材料,包括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持有出租屋编码卡、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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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根据《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1、出租房屋的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的凭证(原件、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
3、初始、转租、承租人变更登记备案的需填写房屋租赁申请表一份;
4、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5、已完工交付使用,但还未销售的商品房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供土地使用证、主体竣工验收报告、开发商的书面保证(租赁期间如发生纠纷应负法律责任);
6、企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的,应提供单位法人(加盖公章)的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委托下属企业或他人代为出租管理的,应提供单位法人授权(加盖单位公章)出租管理的委托书,受托人方可以自己的名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7、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委托人应书面保证、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纠纷,受托人愿意负法律责任);
8、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没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时,来办理登记手续的共有当事人应书面保证,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纠纷时,愿负法律责任);
9、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应提交书面通知承租人复印件或出租人的书面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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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转租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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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及材料?
(1)租赁双方持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3)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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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对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即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办理登记备案的具体程序: 1.登记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受权出租的证明。 2.主管部门对租赁合同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二,客体是否合格,即出租的房屋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 第三,审查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齐全、完备; 第四,审查租赁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租赁政策; 第五,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缴纳了有关税费。 3.房屋租赁申请经协调、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如果所租用房屋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如果所租用的房屋是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则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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