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5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上海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基本内容应该有房屋征收和补偿的法律依据,征收房屋的目的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贴,签约日期,搬迁期限以及当地区政府部门确定的其他事项,征地补偿方案是要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的。
上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上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 房屋征收的目的;

(三) 房屋征收的范围;

(四) 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五)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六) 补贴和奖励标准;

(七)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

(八)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九) 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

(十) 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十一)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

(十二) 其他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县)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二、上海房屋征收补偿费包括哪些?

征收居住房屋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本细则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补偿、补助:

(一)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二) 价格补贴;

(三) 特定房屋类型的套型面积补贴;

(四) 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

(五)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三、政府征地需要哪些手续?

(一)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三)建设用地项答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含汇总表);

(四)建设用地申请表;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七)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八)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情况的说明。

全上海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可能是一样的,无论在上海还是我国其他地方征地补偿方案,最终都是由区政府部门公布的,而且上海市政府统一规定,对于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期限最少是30天。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7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1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上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71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73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15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3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5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0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0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233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6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6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31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48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3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03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7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范本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基本内容不是固定的,跟当地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有关。如果是房屋置换拆,迁补偿协议中就应该写清楚补偿方式,安置房的面积、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费,违约责任等条款,如果是货币补偿,要写清楚补偿金额。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朋友的一个同学家是上海的,想要咨询一下,关于2017年上海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5]421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宝山区顾村镇广福村东马桥组、宝山区顾村镇广福村南满房组、宝山区顾村镇广福村吴家宅组、宝山区顾村镇归王村胡家宅组、宝山区顾村镇归王村鲤鱼沟组、宝山区顾村镇沈宅村九房组、宝山区顾村镇沈宅村沈东组、宝山区顾村镇沈宅村沈西组、宝山区顾村镇正义村正义房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105612.8平方米、建设用地 1484.7平方米、未利用地 13277.3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20374.8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顾村镇农用地60.9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0.9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顾村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7年2月1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7年1月19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0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征地补偿安置中哪些内容要听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具体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不包括对征地行为本身的听证。
1.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地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的某一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因为《土地管理法》只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做了规定,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在实践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中,基本上确立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地补偿标准。而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针对某一相对具体的区域确定的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该区域内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拟定或者修改时,应当举行听证。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地方性法规授权市、县政府制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则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听证时,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书,该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广大农民都可以申请或者推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作成听证纪要,在报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附具听证纪要。
2.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是指某一具体的征地项目涉及的具体被征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与“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个涉及具体当事人的方案,后者则是一个在一定区域内适用、不针对具体当事人的规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因此,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报批前,应当告知被征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等有权要求听证的人,并根据其申请组织听证。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在报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附具听证笔录。
此外,《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还明确了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在规划阶段着手解决具体地块的征地问题,使征地行为在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中得以反映,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在征地中的参与权。
征地补偿安置中哪些内容要听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具体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不包括对征地行为本身的听证。1.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地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的某一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因为《土地管理法》只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做了规定,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在实践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中,基本上确立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地补偿标准。而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针对某一相对具体的区域确定的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该区域内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拟定或者修改时,应当举行听证。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地方性法规授权市、县政府制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则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听证时,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书,该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广大农民都可以申请或者推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作成听证纪要,在报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附具听证纪要。2.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是指某一具体的征地项目涉及的具体被征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与“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个涉及具体当事人的方案,后者则是一个在一定区域内适用、不针对具体当事人的规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因此,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报批前,应当告知被征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等有权要求听证的人,并根据其申请组织听证。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在报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附具听证笔录。此外,《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还明确了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在规划阶段着手解决具体地块的征地问题,使征地行为在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中得以反映,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在征地中的参与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拆迁补偿安置委托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拆迁补偿安置委托协议应该写清楚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基本信息,委托处理的事务,委托期限,最好在协议书中写清楚委托方是否允许受托方把委托事项转拖给第三人,处理此外就是委托费用,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我们在海南有一处宅基地,然后现在我想了解一下关于海南农村宅基地政策的内容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是指依法确定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文明生态集镇和文明生态村。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镇设立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具体管理。各区、镇人民政府及规划、建设、房产、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供地计划
第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镇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没有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宅基地。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为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安排专项经费。
第九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全市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各区、镇的农村宅基地安排不得超过供地计划指标。
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结合本镇实际,编制本镇农村宅基地年度使用计划。镇农村宅基地年度使用计划应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公告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当优先安排村内的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和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负责组织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开垦完毕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宅基地批准手续。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三章用地申请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十四条宅基地按人均3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标准安排使用,但每户最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限额规定: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使用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等建设用地,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内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外的,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
(一)年满18周岁,且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因自然损毁不能继续使用的;
(三)因土地征收、城市及集镇建设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而没有安置住宅的;
(四)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村民户人均用地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确实困难且现有住房不宜改建或扩建的,可以申请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但增加后的用地面积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提交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以及拟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等内容。
第四章审批与登记
第十八条农村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张榜公布申请人名单、申请理由、申请用地位置和面积。张榜公布期15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依法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审查;
(二)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核;
(三)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市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宅基地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受理申请的市、区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自收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批准的意见。市、区或镇人民政府不予同意或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同意或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条申请农村宅基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或村庄和集镇规划的;
(二)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三)未确权的土地;
(四)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五)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六)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予以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建住房的,应当按规定向市或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形应予禁止:
(一)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建成区内尚未使用或空闲的集体土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权登记,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严格管理,严禁乱分乱占。在城市建成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确需安排宅基地建房的,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集中规划建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农村村民合法取得并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1999年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农村村民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由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其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严重影响规划的,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严重影响规划的,经依法处理后,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外农村村民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1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海关的基本性质和基本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10w+浏览
涉外专长
我们老家是河南的,现在儿女都在外面,老家的房子被划到了开发区里,想问一下海南省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第二十九条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征收水田、旱田、菜地、园地和鱼塘,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支付;

(二)征收已种植但未收益的园地,可以按作物长势比照邻近同类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8倍支付;

(三)征收林地,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0-15倍支付;

(四)征收其他土地,按第
(一)项中旱田的标准减半支付。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征收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0-15倍支付。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的,按一茬(造)产值支付,属多年生作物的,根据其种类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支付;人工林和零星树木按实际价格支付。征收城市效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青苗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测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应当定期调整。
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单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或者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征地补偿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逾期支付的,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款总额的1%。支付滞纳金。逾期利息和滞纳金应当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依法应当获得补偿的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不得使用被征土地,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下达该市、县、自治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依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三十一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报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0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拆迁安置,征收基本农田由谁批准?
征收基本农田需要得到国务院的批准,具体工作由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我国法律保护农村的基本农田,除了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10w+浏览
征地拆迁
你好,我朋友的父母在上海居住,他父母今年相继去世,我朋友要继承他父母的房子,请问一下上海遗产税如何征收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你在上海遗产税如何征收上的疑问,我首先要告诉你要交的税不是遗产税,目前遗产税还没有开始实施。主要的费用就是公证和房屋评估的费用。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5
101以上至1000部分 2.5
1001以上至2000部分 1.5
2001以上至5000部分 0.8
5001以上至8000部分 0.4
8001以上至10000部分 0.2
10000以上部分 0.1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
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如一套100万的房子办理继承过户,要承担5000元的房屋评估费用+2万元的公证费用+500元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25605元,费用可观,所以有的人在购买房地产的时候直接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0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在农村老家有一处闲置的宅基地,我们家人都对这弑神处宅基地没有放弃,请问怎样盘活闲置农村宅基地的办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1 对闲置房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在推进闲置房屋土地整理复垦时,必须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坚持政府积极推动、市场努力运作,搞好科学规划、做到积极引导,能够因地制宜、规范化操作,做到量力而行、争取逐步推开,在确保取得比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一定要讲求工作方式方法,否则可能会触犯政策乃至法律,产生事与愿违的不良后果。
2 明确农村宅基地及其闲置房屋的财产利益
在宅基地土地整理和复垦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房屋主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在合法前提下,确保闲置房屋主人应得的宅基地部分增值收益。
3 做到统筹兼顾,适当给予补偿
考虑到农村居民新修房屋后仍保留原旧房的情形普遍存在,为鼓励农户新修房屋后拆除旧房,并从兼顾各方利益出发,建议对旧宅适当补偿。健全合理补偿机制,对农村闲置房采取集体垫付适当补偿,当然,在拆迁、迁建之前要约定复垦后的田地归所在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但原宅基地使用者有优先承包权,也可由村民小组给予一定补偿,再调配给其他承包大户或无田土户。
4 盘活利用有使用价值的闲置房
在如何盘活和利用好农村闲置房屋时,应结合各地闲置房屋的实际情况做到物尽其用。
(1)改造农村闲置房屋,适当增加具有公益性的服务场所。建议加大对闲置房改造的资金投入,结合新农村建设,对闲置房进行重新规划,重新改造,合理利用。
(2)创新流转制度,解决贫困户住房问题。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宅基地使用权人投资建造,是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私有财产。农房如果长期闲置无人维护,会逐渐破烂,但要卖掉并不容易。与此同时,部分贫困农民又无力建新房,存在住房不安全问题。因此,各地政府不妨花较少投资帮助贫困户解决燃眉之急,也可通过补助少量资金鼓励危房改造对象购买安全流转房,这既解决了贫困户的住房问题,改善生活生产条件,又盘活了农村闲置房,更节约了农村新建房占用耕地,使农村富裕户的闲置资产得到充分利用,充分发挥效益。这种资源流转制度的创立推进,利民利国,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1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基本农田征收安置费标准是什么
基本农田征收安置费的标准是根据被征收单位安置因为征地所造成的富余的劳动力而支付补偿。因此要根据实际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的这个标准,才能够确定具体的补偿费用。除了安置费用的补偿,还有其他费用的补助。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补偿标准 > 上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