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怎么申请工伤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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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由用人单位地向劳动保障局进行申请,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骨折怎么申请工伤认定

由用人单位地向劳动保障局进行申请,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

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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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怎么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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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处骨折怎么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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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股骨骨折和手挠骨骨折一般认定几级工伤
[律师回复] 劳动者被人打伤至左手尺骨骨折能评几级伤残需要由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者的受伤程度和受伤部位进行综合的评定,以最终的伤残鉴定结论为准。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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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骨骨折工伤赔偿可以申请吗?
脚骨骨折工伤赔偿完全是可以由劳动者本人来进行申请的,但前提在申请之前是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只要得到工伤部门的认可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如果造成伤残还可以根据等级来进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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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尾骨骨折怎么认定工伤
[律师回复] 对于尾骨骨折怎么认定工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尾骨骨折怎么认定工伤
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个人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评残的操作
(1)鉴定机构。省、地(市)、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评残标准鉴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受当地政府委托,由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主管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医院,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或者设立劳动鉴定中心,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但应当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见第14到16条)。
(2)医疗期满必须鉴定。第13条规定:“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鉴定。”在这3种情况下进行鉴定,最重要的是执行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政策上规定治疗、停工休息并发给工伤津贴的期限。这并非需要治疗而终止医疗,超过医疗期仍需治疗时还是要报销医疗费的。目前规定工伤医疗期为1个月至24个月,最长为36个月(见18条),较外国一般规定6个月至12个月时间长得多。医疗期满评残是为了转发伤残待遇,停发较高的工伤津贴,有利于保障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避免“小伤大养”造成的浪费和损失。许多人问:为什么不规定“医疗终结”时间呢?我们请专家研究过这个问题,多数专家认为:对于不同的伤病情,不同的人体素质和医院的不同医疗水平,并考虑到医学的发展,从医疗技术角度规定“医疗终结标准”是很困难的。这样,我们就借鉴国际作法从政策上规定医疗期。当然,许多省市已规定和执行“医疗终结”期限,仍可以作为地方性补充标准执行。
(3)鉴定的申报。目前劳动鉴定程序由各省市规定,全国尚未统一。根据地方的做法,当工伤医疗期满时,由职工所在单位申报鉴定,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伤或职业病认定资料,工伤或职业病治疗诊断书和有关病历,医疗期满时治疗结论及有关检查化验资料等。规定由单位申报,个人可以提请单位申报,但不以个人为主申报,这是由于医疗期由单位执行,工伤津贴由单位支付。如果允许职工自愿鉴定,医疗期的规定就难以执行。
4)鉴定方法。劳鉴办公室收到单位申报鉴定的资料后,
首先要进行初审,看有关资料是否齐备,根据工伤保险政策和评残标准,审核有关证据和资料的有效性;
其次是约请和安排专家鉴定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工伤职工届时亲自前来接受鉴定;
最后,由专家以集体意见形成鉴定结论,通过劳鉴办公室正式通知单位和职工。
5)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包括定期复查鉴定和处理争议的复查鉴定。一是,第13条有“定期复查伤残状况”的规定,主要是鉴定结论以医疗期满本次致残结局为依据,某些残情有合并症的还要进一步治疗,有一些残情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加重,因此,进行定期复查并做出等级变更结论是必要的,这是利于职工和企业。目前定期复查的期限暂由各地规定。二是职工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问题,按照第57条规定,职工可以申请复查,复查鉴定后还有疑义的,可以申请上一级劳鉴会重新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当然不意味着省级结论永久不变,到定期复查时仍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变更。
尾骨骨折如何认定工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尾骨骨折如何认定工伤问题解答如下, 尾骨骨折怎么认定工伤
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个人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评残的操作
(1)鉴定机构。省、地(市)、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评残标准鉴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受当地政府委托,由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主管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医院,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或者设立劳动鉴定中心,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但应当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见第14到16条)。
(2)医疗期满必须鉴定。第13条规定:“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鉴定。”在这3种情况下进行鉴定,最重要的是执行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政策上规定治疗、停工休息并发给工伤津贴的期限。这并非需要治疗而终止医疗,超过医疗期仍需治疗时还是要报销医疗费的。目前规定工伤医疗期为1个月至24个月,最长为36个月(见18条),较外国一般规定6个月至12个月时间长得多。医疗期满评残是为了转发伤残待遇,停发较高的工伤津贴,有利于保障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避免“小伤大养”造成的浪费和损失。许多人问:为什么不规定“医疗终结”时间呢?我们请专家研究过这个问题,多数专家认为:对于不同的伤病情,不同的人体素质和医院的不同医疗水平,并考虑到医学的发展,从医疗技术角度规定“医疗终结标准”是很困难的。这样,我们就借鉴国际作法从政策上规定医疗期。当然,许多省市已规定和执行“医疗终结”期限,仍可以作为地方性补充标准执行。
(3)鉴定的申报。目前劳动鉴定程序由各省市规定,全国尚未统一。根据地方的做法,当工伤医疗期满时,由职工所在单位申报鉴定,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伤或职业病认定资料,工伤或职业病治疗诊断书和有关病历,医疗期满时治疗结论及有关检查化验资料等。规定由单位申报,个人可以提请单位申报,但不以个人为主申报,这是由于医疗期由单位执行,工伤津贴由单位支付。如果允许职工自愿鉴定,医疗期的规定就难以执行。
4)鉴定方法。劳鉴办公室收到单位申报鉴定的资料后,
首先要进行初审,看有关资料是否齐备,根据工伤保险政策和评残标准,审核有关证据和资料的有效性;
其次是约请和安排专家鉴定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工伤职工届时亲自前来接受鉴定;
最后,由专家以集体意见形成鉴定结论,通过劳鉴办公室正式通知单位和职工。
5)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包括定期复查鉴定和处理争议的复查鉴定。一是,第13条有“定期复查伤残状况”的规定,主要是鉴定结论以医疗期满本次致残结局为依据,某些残情有合并症的还要进一步治疗,有一些残情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加重,因此,进行定期复查并做出等级变更结论是必要的,这是利于职工和企业。目前定期复查的期限暂由各地规定。二是职工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问题,按照第57条规定,职工可以申请复查,复查鉴定后还有疑义的,可以申请上一级劳鉴会重新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当然不意味着省级结论永久不变,到定期复查时仍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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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尾骨骨折工伤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个人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评残的操作 (1)鉴定机构。省、地(市)、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评残标准鉴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受当地政府委托,由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主管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医院,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或者设立劳动鉴定中心,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但应当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见第14到16条)。 (2)医疗期满必须鉴定。第13条规定:“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鉴定。”在这3种情况下进行鉴定,最重要的是执行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政策上规定治疗、停工休息并发给工伤津贴的期限。这并非需要治疗而终止医疗,超过医疗期仍需治疗时还是要报销医疗费的。目前规定工伤医疗期为1个月至24个月,最长为36个月(见18条),较外国一般规定6个月至12个月时间长得多。医疗期满评残是为了转发伤残待遇,停发较高的工伤津贴,有利于保障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避免“小伤大养”造成的浪费和损失。许多人问:为什么不规定“医疗终结”时间呢?我们请专家研究过这个问题,多数专家认为:对于不同的伤病情,不同的人体素质和医院的不同医疗水平,并考虑到医学的发展,从医疗技术角度规定“医疗终结标准”是很困难的。这样,我们就借鉴国际作法从政策上规定医疗期。当然,许多省市已规定和执行“医疗终结”期限,仍可以作为地方性补充标准执行。 (3)鉴定的申报。目前劳动鉴定程序由各省市规定,全国尚未统一。根据地方的做法,当工伤医疗期满时,由职工所在单位申报鉴定,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伤或职业病认定资料,工伤或职业病治疗诊断书和有关病历,医疗期满时治疗结论及有关检查化验资料等。规定由单位申报,个人可以提请单位申报,但不以个人为主申报,这是由于医疗期由单位执行,工伤津贴由单位支付。如果允许职工自愿鉴定,医疗期的规定就难以执行。 4)鉴定方法。劳鉴办公室收到单位申报鉴定的资料后, 首先要进行初审,看有关资料是否齐备,根据工伤保险政策和评残标准,审核有关证据和资料的有效性; 其次是约请和安排专家鉴定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工伤职工届时亲自前来接受鉴定; 最后,由专家以集体意见形成鉴定结论,通过劳鉴办公室正式通知单位和职工。 5)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包括定期复查鉴定和处理争议的复查鉴定。一是,第13条有“定期复查伤残状况”的规定,主要是鉴定结论以医疗期满本次致残结局为依据,某些残情有合并症的还要进一步治疗,有一些残情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加重,因此,进行定期复查并做出等级变更结论是必要的,这是利于职工和企业。目前定期复查的期限暂由各地规定。二是职工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问题,按照第57条规定,职工可以申请复查,复查鉴定后还有疑义的,可以申请上一级劳鉴会重新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当然不意味着省级结论永久不变,到定期复查时仍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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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骨骨折该怎样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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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鉴定的申报。目前劳动鉴定程序由各省市规定,全国尚未统一。根据地方的做法,当工伤医疗期满时,由职工所在单位申报鉴定,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伤或职业病认定资料,工伤或职业病治疗诊断书和有关病历,医疗期满时治疗结论及有关检查化验资料等。规定由单位申报,个人可以提请单位申报,但不以个人为主申报,这是由于医疗期由单位执行,工伤津贴由单位支付。如果允许职工自愿鉴定,医疗期的规定就难以执行。
4)鉴定方法。劳鉴办公室收到单位申报鉴定的资料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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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约请和安排专家鉴定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工伤职工届时亲自前来接受鉴定;
最后,由专家以集体意见形成鉴定结论,通过劳鉴办公室正式通知单位和职工。
5)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包括定期复查鉴定和处理争议的复查鉴定。一是,第13条有“定期复查伤残状况”的规定,主要是鉴定结论以医疗期满本次致残结局为依据,某些残情有合并症的还要进一步治疗,有一些残情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加重,因此,进行定期复查并做出等级变更结论是必要的,这是利于职工和企业。目前定期复查的期限暂由各地规定。二是职工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问题,按照第57条规定,职工可以申请复查,复查鉴定后还有疑义的,可以申请上一级劳鉴会重新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当然不意味着省级结论永久不变,到定期复查时仍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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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尾骨骨折应该如何认定工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尾骨骨折应该如何认定工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尾骨骨折怎么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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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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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期满必须鉴定。第13条规定:“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鉴定。”在这3种情况下进行鉴定,最重要的是执行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政策上规定治疗、停工休息并发给工伤津贴的期限。这并非需要治疗而终止医疗,超过医疗期仍需治疗时还是要报销医疗费的。目前规定工伤医疗期为1个月至24个月,最长为36个月(见18条),较外国一般规定6个月至12个月时间长得多。医疗期满评残是为了转发伤残待遇,停发较高的工伤津贴,有利于保障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避免“小伤大养”造成的浪费和损失。许多人问:为什么不规定“医疗终结”时间呢?我们请专家研究过这个问题,多数专家认为:对于不同的伤病情,不同的人体素质和医院的不同医疗水平,并考虑到医学的发展,从医疗技术角度规定“医疗终结标准”是很困难的。这样,我们就借鉴国际作法从政策上规定医疗期。当然,许多省市已规定和执行“医疗终结”期限,仍可以作为地方性补充标准执行。
(3)鉴定的申报。目前劳动鉴定程序由各省市规定,全国尚未统一。根据地方的做法,当工伤医疗期满时,由职工所在单位申报鉴定,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伤或职业病认定资料,工伤或职业病治疗诊断书和有关病历,医疗期满时治疗结论及有关检查化验资料等。规定由单位申报,个人可以提请单位申报,但不以个人为主申报,这是由于医疗期由单位执行,工伤津贴由单位支付。如果允许职工自愿鉴定,医疗期的规定就难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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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进行初审,看有关资料是否齐备,根据工伤保险政策和评残标准,审核有关证据和资料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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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包括定期复查鉴定和处理争议的复查鉴定。一是,第13条有“定期复查伤残状况”的规定,主要是鉴定结论以医疗期满本次致残结局为依据,某些残情有合并症的还要进一步治疗,有一些残情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加重,因此,进行定期复查并做出等级变更结论是必要的,这是利于职工和企业。目前定期复查的期限暂由各地规定。二是职工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问题,按照第57条规定,职工可以申请复查,复查鉴定后还有疑义的,可以申请上一级劳鉴会重新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当然不意味着省级结论永久不变,到定期复查时仍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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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骨骨折应该怎么样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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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评残的操作
(1)鉴定机构。省、地(市)、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评残标准鉴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受当地政府委托,由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主管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医院,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或者设立劳动鉴定中心,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但应当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见第14到16条)。
(2)医疗期满必须鉴定。第13条规定:“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鉴定。”在这3种情况下进行鉴定,最重要的是执行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政策上规定治疗、停工休息并发给工伤津贴的期限。这并非需要治疗而终止医疗,超过医疗期仍需治疗时还是要报销医疗费的。目前规定工伤医疗期为1个月至24个月,最长为36个月(见18条),较外国一般规定6个月至12个月时间长得多。医疗期满评残是为了转发伤残待遇,停发较高的工伤津贴,有利于保障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避免“小伤大养”造成的浪费和损失。许多人问:为什么不规定“医疗终结”时间呢?我们请专家研究过这个问题,多数专家认为:对于不同的伤病情,不同的人体素质和医院的不同医疗水平,并考虑到医学的发展,从医疗技术角度规定“医疗终结标准”是很困难的。这样,我们就借鉴国际作法从政策上规定医疗期。当然,许多省市已规定和执行“医疗终结”期限,仍可以作为地方性补充标准执行。
(3)鉴定的申报。目前劳动鉴定程序由各省市规定,全国尚未统一。根据地方的做法,当工伤医疗期满时,由职工所在单位申报鉴定,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伤或职业病认定资料,工伤或职业病治疗诊断书和有关病历,医疗期满时治疗结论及有关检查化验资料等。规定由单位申报,个人可以提请单位申报,但不以个人为主申报,这是由于医疗期由单位执行,工伤津贴由单位支付。如果允许职工自愿鉴定,医疗期的规定就难以执行。
4)鉴定方法。劳鉴办公室收到单位申报鉴定的资料后,
首先要进行初审,看有关资料是否齐备,根据工伤保险政策和评残标准,审核有关证据和资料的有效性;
其次是约请和安排专家鉴定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工伤职工届时亲自前来接受鉴定;
最后,由专家以集体意见形成鉴定结论,通过劳鉴办公室正式通知单位和职工。
5)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包括定期复查鉴定和处理争议的复查鉴定。一是,第13条有“定期复查伤残状况”的规定,主要是鉴定结论以医疗期满本次致残结局为依据,某些残情有合并症的还要进一步治疗,有一些残情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加重,因此,进行定期复查并做出等级变更结论是必要的,这是利于职工和企业。目前定期复查的期限暂由各地规定。二是职工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问题,按照第57条规定,职工可以申请复查,复查鉴定后还有疑义的,可以申请上一级劳鉴会重新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当然不意味着省级结论永久不变,到定期复查时仍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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