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证据的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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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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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主张的加班工资得以确认,则劳动者要承担两个举证责任:一个是加班事实的认定;另外一个是加班工资的支付情况,一般情况下认定加班事实的存在有如下构成要件:劳动者在超出的工作时间内是在用人单位提供相关的劳动。加班是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批准的。
加班证据的认定

如果主张的加班工资得以确认,则劳动者要承担两个举证责任:一个是加班事实的认定;另外一个是加班工资的支付情况,一般情况下认定加班事实的存在有如下构成要件:劳动者在超出的工作时间内是在用人单位提供相关的劳动。加班是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批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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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加班,加班是如何认定的
首先,我们平时所说的加班,是指员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工作。其次,判断是否加班有3个标准,即加班是用人单位要求的;加班的内容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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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加班费需要什么证据
举证加班费需要证明加班时间和加班事实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劳动者在工作与劳动过程中就应当有意识的搜集与保留这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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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证据怎么收集?
员工加班证据可以收集上下班打卡记录、单位加班的邮件通知及其它员工证言等。在周末乃至节假日,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情况很普遍,单位要给员工一笔加班工资,周末的标准是双倍工资。如果不给,员工起诉举证困难的,可以要求单位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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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记录能否作为认定加班的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其中用人单位的安排,是认定加班的关键因素。如果是劳动者自愿性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并没有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发生争议时,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的,仲裁或审判机构一般会审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需经批准的情况下,劳动者称其存在加班,用人单位否认的,应要求劳动者对加班经过批准及加班工作的内容进行举证。如果劳动者仅提供打卡记录证明其加班的,一般不予支持。  有关专家的倾向性于,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的依据。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如劳动者否认其真实性的,劳动者亦应指出其不真实之处并进行相应的举证,不能仅以考勤记录上没有其签字进行抗辩。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得出考勤记录必须由劳动者签字方生效,或者从双方无异议的考勤记录上可以得出考勤记录需劳动者签字方生效这一结论的情况除外。劳动合同知识尽在劳动法频道,欢迎浏览劳动合同栏目的其他文章
考勤记录能否作为认定加班的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其中用人单位的安排,是认定加班的关键因素。如果是劳动者自愿性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并没有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发生争议时,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的,仲裁或审判机构一般会审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需经批准的情况下,劳动者称其存在加班,用人单位否认的,应要求劳动者对加班经过批准及加班工作的内容进行举证。如果劳动者仅提供打卡记录证明其加班的,一般不予支持。  有关专家的倾向性于,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的依据。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如劳动者否认其真实性的,劳动者亦应指出其不真实之处并进行相应的举证,不能仅以考勤记录上没有其签字进行抗辩。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得出考勤记录必须由劳动者签字方生效,或者从双方无异议的考勤记录上可以得出考勤记录需劳动者签字方生效这一结论的情况除外。劳动合同知识尽在劳动法频道,欢迎浏览劳动合同栏目的其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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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其中用人单位的安排,是认定加班的关键因素。如果是劳动者自愿性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并没有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发生争议时,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的,仲裁或审判机构一般会审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需经批准的情况下,劳动者称其存在加班,用人单位否认的,应要求劳动者对加班经过批准及加班工作的内容进行举证。如果劳动者仅提供打卡记录证明其加班的,一般不予支持。  有关专家的倾向性于,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的依据。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如劳动者否认其真实性的,劳动者亦应指出其不真实之处并进行相应的举证,不能仅以考勤记录上没有其签字进行抗辩。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得出考勤记录必须由劳动者签字方生效,或者从双方无异议的考勤记录上可以得出考勤记录需劳动者签字方生效这一结论的情况除外。劳动合同知识尽在劳动法频道,欢迎浏览劳动合同栏目的其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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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加班的证据有哪些?
违法加班的证据有考勤表还有就是工资发放表。关于加班费用的一些举证,那么对于员工来说的话是需要证明确实存在着一些加班的事实的基本证据,真理的证据主要就是包括证实有效的考勤记录,还有就是签到打卡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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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10月份在单位加了四天周末班,还有晚班基本都是每天两小时,也有考勤记录,可发工资的时候没有加班费,我就想知道公司中这个考勤与加班的认定是根据什么?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其中用人单位的安排,是认定加班的关键因素。如果是劳动者自愿性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并没有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发生争议时,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的,仲裁或审判机构一般会审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需经批准的情况下,劳动者称其存在加班,用人单位否认的,应要求劳动者对加班经过批准及加班工作的内容进行举证。如果劳动者仅提供打卡记录证明其加班的,一般不予支持。
  有关专家的倾向性于,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的依据。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如劳动者否认其真实性的,劳动者亦应指出其不真实之处并进行相应的举证,不能仅以考勤记录上没有其签字进行抗辩。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得出考勤记录必须由劳动者签字方生效,或者从双方无异议的考勤记录上可以得出考勤记录需劳动者签字方生效这一结论的情况除外。以上就是考勤与加班的认定的简答
加班算不算加班,怎样算加班,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样才算加班,加班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 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出差、培训、社会服务等活动逐步成为某些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和地点的延伸。但是,类似活动是否属于加班却不能一概而论。 形成加班的充分必要条件有三个:一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二是属于工作的延伸,三是法定或劳资双方约定。 所谓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规定的工作时间,分别是每周40小时、每月16 6.64小时小时、每季度500小时、每年2000小时。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规定的工作时间的问题。 从客观行为的属性来说,劳动者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劳动者的行为虽不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但受用人单位指派;虽然不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是为了用人单位利益而进行的活动,皆属于工作。虽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的主观意思不是为了用人单位业务的,不属于工作。 根据 《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比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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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加班事实
法院一般是通过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予以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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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如何收集加班证据索要加班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劳动者遇到总是让加班却不调休不给加班费的单位时,要小心注意了。在平时加班的时候就要注意多收集加班证据,这样才有利于向用人单位索要应得的加班费。
怎么收集加班证据索要加班费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规定之外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很多单位都会让员工加班,但由于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加班证据难收集,以致要不回加班费的情况频繁出现,因此平时一定要注意收集单位安排加班的证据。
劳动者若想领被克扣的加班费,
首先要有维权意识,
其次是必须取证。
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可以保留的证据有很多种形式,如单位的考勤表复印件,以及有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名或盖单位公章,能够反映劳动者人数的考勤表。
在主张权益时可以以此为证,同时结合其他如人证、录音等证据,作为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此外,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证、出入证、工牌、写有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章制度、通知加班的文字记录、相关的业务记录,以及拍照、录音等都可作为证据进行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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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出差周末算加班吗,相关的认定依据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周末被公司派出去出差了,这算不算加班。
[律师回复] 员工因公出差, 涉及到工作时间问题的, 分成如下几种情况:
(一) 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情况.
有些情形下,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短程公出, 迟于标准工时制下的上班时间出发, 早于下班时间回程. 一般这类短程公出不涉及到加班费计算的问题, 但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出差补贴的, 不论长短程, 只要员工出差异地的, 都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给予出差补贴, 否则也会形成劳资争议.
(二) 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但不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以标准工时制下的每日法定工作时间8小时 (8:30-12:30, 13:30-17:30)为前提, 例如用人单位安排某员工前往连云港的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 该员工于当日14点从苏州前往连云港, 当晚住宿于连云港. 次日上午前往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 并于该日的14点返回到用人单位. 假设两地的公路单程时间是6小时, 该员工检查产品质量只需1小时 (以上时间假设为已有客观证据证明) . 用餐和休息时间员工可自行安排. 那么该员工的加班工资是否应当计算, 应当如何计算?
个人认为, 虽然该员工实际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只有1小时, 但由于在途的12小时是为提供工作服务所必须的程序时间, 该在途时间也应核算为工作时间. 故该员工此次因公出差的时间工作时间是13个小时, 其中从当日14:00-17:30的3.5小时在途时间、次日1小时的服务时间和6小时返程的在途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予以结算. 而对于当日17:30后的2.5小时在途时间, 应当视作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支付150%的加班费.
(三) 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且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某员工于周五14点从苏州到连云港的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 于周六的14点返回到用人单位, 其他假设条件同前例. 这样的情况下该员工的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算? 同理, 该员工从周五14:00-17:30的在途时间为正常的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予以结算. 而对于周五17:30后的2.5小时在途时间, 应当视作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额外工作, 对于周六的1小时服务时间和6小时在途时间为双休日安排加班, 用人单位应分别支付150%和200%(无法安排补休) 的加班费.
(四) 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 但在途时间又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情况.
按照前述第
(三) 项实际已经明确, 在途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 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 对于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 (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
(五) 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 但出差期间跨越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在该情况下, 由于出差所跨越的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期间员工并未提供劳动, 也就是说该日员工并未从事工作而是在休息, 只不过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 这种情况下,员工并不是加班, 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
(六) 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情况.
毫无疑问, 此种情况下, 用人单位应当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 对于服务时间和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 (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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