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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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原告举证责任:1、初始证明责任:原告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当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3、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中,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的,原告都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是怎样的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是怎样的

被告的举证责任(政府):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被告只能依据行为之前调查收集完成的案件卷宗中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做作的行政行为合法。诉讼规程中调查取得的证据,在诉讼中不可纳入。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第三方无法提供的,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

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可以由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还负有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5、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行政机关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原告举证责任:

1、初始证明责任:原告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

自己是适格的原告。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当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是下列情形除外:被告应该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的。

3、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中,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的,原告都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在诉讼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行政诉讼中,其与民事、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不相同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简言之,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要承担的举证责任为:一、事实证据的举证,证明行政机关作出或者不作出某一行为的事实依据;二、法律依据的举证,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符合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的;三、程序正当的举证,行政机关在作出或不作出某一行为是否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执行。一般作出行政行为应先取证再基于证据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当然,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并不表示行政相对人不用承担任何举证责任。行政相对人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等。

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决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的特殊性。其追求的是法治精神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从一般意义上讲,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有作为行政主体的被告承担,说明其所作I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对此不负有举证责任,是单方责任。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负有举证责任的诉讼当事人能否胜诉,完全取决于自己能否举证,一旦因举证不能而导致不利诉讼后果的形成,则不能通过再举证或其他因素来改变这种既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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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 诉讼人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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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范围的内容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举证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改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事项也将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二、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原告也负有一定得举证责任,体现在: 1、提供其符合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符合法定条件。 (1)原告时首先应当证明的是其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若干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即只有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具有原告资格。 (2)证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原告提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3)证明符合期限的规定。原告须遵守期限的规定,并且在时向人民提供其符合期限规定的证明材料。 2、在被告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被告行政案件,是指应当由原告申请作为或者由依职权主动作为而的行政案件。被告行政案件多属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没有申请人的申请,不得从事该行为,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原告被告时,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行政程序中曾向提出过申请。 3、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都要对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举出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与存在,损害的程度、损害赔偿的依据等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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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谁承担举证责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诉讼谁承担举证责任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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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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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谁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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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别由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对一般举证责任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但在特定的案由中,法律规定由被告负责举证,这种将举证责任指向被告的规定称为举证责任倒置。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此处指的即是医疗,劳动纠纷等)。行政诉讼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一项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期限的除外;
(二)在被告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刑事诉讼公诉人(自诉人)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一律按无罪处理,不可疑罪从轻。被告人对自已无罪或罪轻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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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一)答辩期10天内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26条规定被告在提出答辩状时一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实际上是要求被告在庭审前进行“证据开示”。确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在于保证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告只提交答辩状而不提供证据,或者故意拖延提供证据,就会使原告无暇准备反证,或者无机会辩驳,这对原告显属不公;另外,如果被告在庭审中不断地提供证据,人民需中断开庭以核实各种突然情况,就会造成诉讼拖延,影响行判效率,而且使集中审理难以实现,反过来又影响庭审的质量。此外,拖延举证时间,也会给被告事后补充收集证据提供很多机会,不利于监督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则。 因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应当一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此后提供的证据都构成“突袭证据”,人民不应予以采纳。 (二)举证期限届满后被告能否补充证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按照“先取证,后裁决”规则,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证明。如果被告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还需要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恰恰说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被告举证应当在法定的举证时限届满以前完成,而不能在举证时限届满以后再补充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的规定中,该条款第 (一)项的规定并不属于补充证据,因为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只是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而已;至于第 (二)项的规定,属于可以补充证据的特殊情形。当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这时应当给予被告收集作为反证的证据的权利。当然,被告在此情况下补充证据,仍然需要取得人民的同意。
你好,现在有个朋友让我帮他行政复议作证,咨询一下行政复议诉讼举证责任谁承担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现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依据、证据,(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定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了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义务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根据《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定并结合“举证责任”的法律涵义,可以得出在行政复议中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结论。
《行政复议法》所确定的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制度,与《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和《行政诉讼法》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在立法精神和目的上是一致的。《行政复议法》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第
一,行政复议的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机关依职权可以单方面地对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无须征得管理相对人的同意。在此情况下,从依法行政原则出发,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正确的法律依据的。因此,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理应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第
二,行政复议的目的性。行政复议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在一般情况下,管理相对人由于自身所处的弱势地位,对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办事程序特别是有关专业知识往往缺乏全面了解,所以难以有效完成对自己所提复议请求的全部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合理地要求申请人承担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势必会挫伤其申请复议的积极性,使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所负有的举证责任,具体体现为在行政复议中要对以下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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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适用依据准确是具体行政行为得以成立的首要前提,因此,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是正确的。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往往会侵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法律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行政管理事项,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后,行政机关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有关证据。例如,在当事人不服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案件中,被申请人要证明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是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进行了处罚告知,给予了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
(4)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两个方面。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复议机关)可以撤销或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不仅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还要提供证据对其适当性问题加以证明。
在行政复议中,如果被申请人不能提供充分有利的证据,证明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就会承担上述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撤销或变更的法律后果。此外,被申请人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举证责任,否则也将承担不利后果。《行政复议法》和《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均对被申请人的举证时限问题作出了严格规定,除规定被申请人必须自收到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否则该行为将被视为没有证据和依据而被撤销外,还规定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被申请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擅自取证,所取得的证据属于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依据。当然,复议机关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或者补充调查取证的情况则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的取证行为是合法的。
需要说明的是,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制度,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不负有提供必要证据的义务。实践中,为保证复议机关正常审理复议案件的需要,同时也为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也应当积极主动的向复议机关提供有关证据。在海关行政复议中,申请人虽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对案件成立的部分事实负有提供相应证据的义务(但远小于被申请人所承担的举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证明海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存在。海关复议机关只对客观存在的且对申请人自身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必须举证证明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实际发生并且客观存在。例如,申请人不服海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征税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在向复议机关递交申请书时还须一并提交海关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海关税款缴款书》,否则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
(2)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海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同时还要证明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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