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如果单位或个人出现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在疫情防控期间,单位或者个人若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者措施,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疫情防控期间,若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构成妨害公务罪;若单位或者个人存在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将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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