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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三)食宿交通费: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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