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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只要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纠纷,劳动局就会干预,协调结果劳动者不满意可以再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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