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被隔离的人受到歧视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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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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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隔离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疫情期间被隔离的人受到歧视该怎么办

隔离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广西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紧急下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明确:

一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是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上述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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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行为不属于就业歧视
在劳动过程中规定的,禁止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不属于就业歧视,具体有: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对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限定: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
第二级、第、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高处作业。
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
第一项、
第三项、
第九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于劳动者的最低就业年龄的限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劳动法》对女职工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什么是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肤色、宗教、民族、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三、限定学历不属于就业歧视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就业歧视,其中并未提到学历,因此我们认为用人单位限定应聘者学历的行为不属于就业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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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为不属于就业歧视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行为不属于就业歧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哪些行为不属于就业歧视
在劳动过程中规定的,禁止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不属于就业歧视,具体有: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对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限定: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
第二级、第、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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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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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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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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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
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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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于劳动者的最低就业年龄的限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劳动法》对女职工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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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什么是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肤色、宗教、民族、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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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定学历不属于就业歧视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就业歧视,其中并未提到学历,因此我们认为用人单位限定应聘者学历的行为不属于就业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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