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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如果员工应工厂搬迁导致需要离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首先要予以明确的是,工厂搬迁属于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此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该种情形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且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因此,如果因为厂搬迁导致离家过远或其他情形使得无法继续在厂里工作,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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