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工资表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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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具体量刑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假工资表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具体量刑是: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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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到平和交警大队找经办人G送2000元“疏通关系”后,平和县交警大队民警H等按六被告人意思作了虚假的笔录,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D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2年2月,A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漳平市支公司取得保险索赔款82695.59元。后因分赃不均而案发。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本文认为,被告人A、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险法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2695.5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依法处罚。而被告人吴某某、林孝传、陈某某、F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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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识别假币,伪造假币,伪造假钞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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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承担首要责任,会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单位领导或负责人掌管着全局,会计人员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会计人员承担着对本单位财务信息资料进行记录、分类、核算等工作,并最终这编制出完整的财务报表向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因此,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直接负有责任,会计人员也成为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主体。改变了过去会计人员因无法举证单位领导人对会计信息失真所负责任而成为责任主要承担者的状况。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促使会计信息的具体制定者和监督执行者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最大限度地防止责任落空。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违法法律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在《会计法》中行政责任主要指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相对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会计法》对行政责任的规定比较系统,但是也存在有不足。
首先《,会计法》中的行政责任规定对于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有较强的约束力,而对于外商企业和民营企业来讲是无法直接适用行政处分的,因为其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者来讲违法成本太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法者以较小的违法成本去换的更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作者认为有必要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可以考虑提高罚款的数额标准,同时强化责令限期改正的追究机制,对违反《会计法》、情节严重的企业应当吊销营业执照。
其次,对会计人员的违规行为《,会计法》规定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规定了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形,以及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新领取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这与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明显存在着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作者认为此点有必要加以修改和协调。
2.刑事责任。《会计法》中刑事责任的规定一般都比较原则比较概括,虽然明确规定了违反该法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刑事犯罪规定的不够明确,同时对于构成刑事犯罪量刑的规则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等也没有做具体的说明。我国现行的《刑法》中没有把何种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当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作出专门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刑法》仅仅从犯罪结果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做了规定。我国的《刑法》中规定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以及其他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只是犯罪手段,并不是单独的罪名。这使《会计法》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的产生了一些漏洞。作者认为,应当明确会计犯罪的具体要件和定罪量刑的标准,从根本上赋予《会计法》独立的执法空间,遏制会计造假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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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内容基本上是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民事责任的内容相对较少,这就使《会计法》的功效大打折扣。我国的法律规范比较依赖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体现的是一种补偿责任,如果民事责任缺位,就会大大降低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最终也就降低了《会计法》的威慑效果。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都属于“公法”范畴,其运作过程完全依赖于国家的公权力,无法借助于民间资源,所以受人力、物力的限制,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法律的执行力。民事法律责任的补偿性质鼓励受害者举报或提起诉讼,充分调动各方参与会计监督的积极性,有效地提高会计监管效率,形成了一种利益导向机制。尽管目前的一些法律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的条文、内容笼统,且适用主体范围比较狭窄。对会计违法行为客观方面规定的不够明确。作者认为为了增加违规者的违规成本和补偿利益相关者的损失,我们有必要在弥补一下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在《会计法》中的缺失,并就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在会计领域的具体化和个性化做出细化的规定。只有这样,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在改善会计信息质量方面才能相互协调共同发挥作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者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整体规制功用才能奏效。目前相关法律的出台表明我国有关民事赔偿的司法保障机制已经开始启动,因此,修改《会计法》的相关内容,增设民事责任的成分,明确赔偿责任的客观构成,并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于会计法制建设是相当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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