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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四、工资待遇和保险待遇;
六、经济补偿和法律责任;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八、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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