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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就是将异议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
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亦即登记的公信力被暂时中断。由于异议登记使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行使处分权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异议登记的目的是对真正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保护。
房产异议登记的办理条件:
(一)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改的,可以由房屋权利利害关系人持身份证明前往办理;
(二)申请人未就同一事项申请过异议登记;
(三)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产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证明房屋登记薄记载的事项与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有关文件;
(三)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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