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维权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时,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经过调解、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有的还需要再审程序。也就是说,如果因为单位欠薪而发生了劳动争议,首先可以通过各级调解组织,协商进行解决;如果双方仍存在分歧,可以再向人社部门反映投诉,有关部门利用行政手段调解后,双方依然有争议,这时可以到第三方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立案处理;如果双方对审判结果仍然不满意,最后还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
劳动者在维权时,提供的资料应全面,包括被举报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电话;提供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据材料。此外,劳动者要尽量完整陈述用人单位的违法侵权行为。
二、拖欠工资的一般情形
1、如果你签定的有劳动合同,则按照劳动合同上规定的工资日计算,拖欠一天都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2、如果没签定劳动合同,则按照公司每月的财务日计算,比如说通常都是每月15号发工资,则15号为发工资日。
3、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如果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可以把实际情况给老板说一下,如果还不解决问题的话就去劳动监察答对投诉,同时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这里需要注意:有些用人单位确有无法克服的实际困难,例如生产经营困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等,所以才延期支付工资,而用人单位事先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或劳动者本人同意的,延迟支付工资,不属于拖欠工资的范畴。
三、工资不包括哪些收入
以下收入是不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的:
1.单位支付给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补贴、托儿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丧葬抚恤救济费、死亡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职工病伤假期救济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3.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4.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5.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
6.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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