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诉讼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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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起诉的一般条件如下,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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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一、提起行政诉讼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中,受案范围与受理范围之间的区别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主要是解决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力。

行政案件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而决定予以立案的一种诉讼行为。

一是,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既包括行政诉讼案件,也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专指的是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并不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二是,受案范围是一种实体上的规定,而受理则是人民法院对于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必须予以受理,是一种程序上的规定。

三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相对人可以起诉的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的范围,具有双向性;而受理,则是人民法院针对起诉行为的诉讼行为,具有单向性和职权性的特点。

四是,受案范围主要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第一款;受理主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及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四十九条等条款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受案范围、不予受理范围等均有规定。二者同时也存在着密切联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起诉条件中的重要内容。

五是,属于受案范围的,并不必然会被受理;受理了的,必然属于受案范围。

一般来讲,当事人应当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起诉的期限不受60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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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基本条件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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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基层法院是否不受理
[律师回复]
一、首先原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明白以下几点:
1、行政诉讼是有受案范围的,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2、人民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
3、行政诉讼的提起是有法定期限的。
二、阶段。在该阶段,原告要写状,向有管辖权的递交。要注意以下几点: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要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明确的事实根据;
4、属于受诉的管辖。
三、受理阶段。在该阶段,要对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案件决定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四、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在该阶段,主要是各种诉讼文书的提交和发送,有以下几个环节:
1、要组成合议庭,要向被告发送状副本;
2、被告向提交答辩状和有关材料,再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3、为诉讼进行其他准备工作。
五、开庭审理阶段。在这个阶段,重点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的审理形式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不需要当事人到场)。
六、判决阶段。经过审理,法庭查明了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注意,行政诉讼一般不以调解结案,但行政赔偿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判决有以下形式: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从而引起二审。
七、执行阶段。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上诉的,判决生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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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基层法院是否能作出?
[律师回复]
一、首先原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明白以下几点:
1、行政诉讼是有受案范围的,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2、人民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
3、行政诉讼的提起是有法定期限的。
二、阶段。在该阶段,原告要写状,向有管辖权的递交。要注意以下几点: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要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明确的事实根据;
4、属于受诉的管辖。
三、受理阶段。在该阶段,要对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案件决定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四、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在该阶段,主要是各种诉讼文书的提交和发送,有以下几个环节:
1、要组成合议庭,要向被告发送状副本;
2、被告向提交答辩状和有关材料,再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3、为诉讼进行其他准备工作。
五、开庭审理阶段。在这个阶段,重点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的审理形式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不需要当事人到场)。
六、判决阶段。经过审理,法庭查明了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注意,行政诉讼一般不以调解结案,但行政赔偿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判决有以下形式: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从而引起二审。
七、执行阶段。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上诉的,判决生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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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诉讼的基本诉讼环节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海关行政诉讼案件后审理该案适用的程序,由于根据法律规定海关行政诉讼案件只能适用普通程序,也就是应当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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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基层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
[律师回复]
一、首先原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明白以下几点:
1、行政诉讼是有受案范围的,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2、人民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
3、行政诉讼的提起是有法定期限的。
二、阶段。在该阶段,原告要写状,向有管辖权的递交。要注意以下几点: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要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明确的事实根据;
4、属于受诉的管辖。
三、受理阶段。在该阶段,要对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案件决定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四、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在该阶段,主要是各种诉讼文书的提交和发送,有以下几个环节:
1、要组成合议庭,要向被告发送状副本;
2、被告向提交答辩状和有关材料,再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3、为诉讼进行其他准备工作。
五、开庭审理阶段。在这个阶段,重点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的审理形式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不需要当事人到场)。
六、判决阶段。经过审理,法庭查明了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注意,行政诉讼一般不以调解结案,但行政赔偿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判决有以下形式: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从而引起二审。
七、执行阶段。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上诉的,判决生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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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基层法院既不做案,又不作
[律师回复]
一、首先原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明白以下几点:
1、行政诉讼是有受案范围的,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2、人民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
3、行政诉讼的提起是有法定期限的。
二、阶段。在该阶段,原告要写状,向有管辖权的递交。要注意以下几点: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要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明确的事实根据;
4、属于受诉的管辖。
三、受理阶段。在该阶段,要对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案件决定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四、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在该阶段,主要是各种诉讼文书的提交和发送,有以下几个环节:
1、要组成合议庭,要向被告发送状副本;
2、被告向提交答辩状和有关材料,再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3、为诉讼进行其他准备工作。
五、开庭审理阶段。在这个阶段,重点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的审理形式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不需要当事人到场)。
六、判决阶段。经过审理,法庭查明了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注意,行政诉讼一般不以调解结案,但行政赔偿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判决有以下形式: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从而引起二审。
七、执行阶段。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上诉的,判决生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请问有谁知道试论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内容有哪些?突然就想了解一下,求大神们给我科普科普。
[律师回复] 您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试论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第六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第八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第九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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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基本类型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基本类型有撤销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赔偿之诉、履行之诉等,对于行政诉讼的具体情况,应当根据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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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基层法院不予作出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首先原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明白以下几点:
1、行政诉讼是有受案范围的,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2、人民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
3、行政诉讼的提起是有法定期限的。
二、阶段。在该阶段,原告要写状,向有管辖权的递交。要注意以下几点: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要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明确的事实根据;
4、属于受诉的管辖。
三、受理阶段。在该阶段,要对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案件决定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四、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在该阶段,主要是各种诉讼文书的提交和发送,有以下几个环节:
1、要组成合议庭,要向被告发送状副本;
2、被告向提交答辩状和有关材料,再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3、为诉讼进行其他准备工作。
五、开庭审理阶段。在这个阶段,重点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的审理形式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不需要当事人到场)。
六、判决阶段。经过审理,法庭查明了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注意,行政诉讼一般不以调解结案,但行政赔偿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判决有以下形式: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从而引起二审。
七、执行阶段。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上诉的,判决生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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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 2、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被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被告只能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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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跟小混混打架给抓了,我现在需要一份,中止行政诉讼裁定书范本,到底哪里有啊?什么样?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予以中止:
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诉讼中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其诉讼权利能力自然终止,只有死亡当事人的继承人参加诉讼,诉讼程序才能继续进行。但确定继承人有时很复杂,甚至会发生争议,如果确定继承人需要一定时间,应当中止诉讼。如果继承人能即时参加诉讼,承担诉讼权利义务,可以不中止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就不能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精神失常,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就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需要一定时间,不能立即参加诉讼,应当中止诉讼。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撤销、解散等原因终止,要求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承担诉讼,承受人没有确定前,应当中止诉讼。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或者其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重病、工伤、交通事故等)发生,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中止诉讼。如果不可抗拒的事由,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明。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审判实践中,有的民事案件非常复杂,案件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互相有牵连,一个案件的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如果不等另一案审结而急于裁判,可能出现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的情况,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纠纷,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因此,遇到这种情况,应当中止诉讼。
上述是中止行政诉讼裁定书的内容。
怎么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合伙企业向人民提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2、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提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3、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讼。 4、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讼。 5、非国有企业被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讼。 提讼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存在的材料;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人民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的,还应当在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时向人民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你好,我在准备考试,有一个问题想请您指教一下。试论述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内容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是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一旦经过复议,无论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或者做出改变决定或者不作为,都可以选择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以上就是关于试论述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内容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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