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受权人的职责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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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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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质量受权人的职责有,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进行内部自检等相关的管理活动;以及还有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再者就是在放行前,必须要按规定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且还要纳入批记录。
质量受权人的职责有哪些?

一、质量受权人的职责有哪些?

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

3.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2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其他相关职责:

质量受权人应当了解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

纠正和预防措施相关的信息应当传递到质量受权人;

所有投诉、调査的信息应当向质量受权人通报;

委托生产的合同应当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每批药品的程序;

应当向质量受权人通报召回处理情况。

二、产品质量不合格如何赔偿?

可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或者实际的损失来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质量受权人就是属于依法的产品质量监督还有管理的人,对于此人在实施自己职责时就必须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不仅要承担起质量这一行为,而且还要承担起产品的放行职责,如果中间出现任何的事情,都一律要承担全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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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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