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受权人的职责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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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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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质量受权人的职责有哪些?的问题带来帮助。
质量受权人的职责有哪些?

一、质量受权人的职责有哪些?

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

3.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2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其他相关职责:

质量受权人应当了解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

纠正和预防措施相关的信息应当传递到质量受权人;

所有投诉、调査的信息应当向质量受权人通报;

委托生产的合同应当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每批药品的程序;

应当向质量受权人通报召回处理情况。

二、产品质量不合格如何赔偿?

可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或者实际的损失来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质量受权人就是属于依法的产品质量监督还有管理的人,对于此人在实施自己职责时就必须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不仅要承担起质量这一行为,而且还要承担起产品的放行职责,如果中间出现任何的事情,都一律要承担全部的责任。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质量受权人的职责有哪些?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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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诉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二、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贩私、和变相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
一、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
二、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
三、承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以下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情况,均可投诉到工商局。如被投诉内容已经解决,可以申请撤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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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买一送一完全是商家商场诱惑、消费。虽然合同法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商场的促销活动与消费者并非存在无偿赠与关系,而是附带义务。赠与的前提是消费者要买商家的商品,属于附带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应该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义务。因此,商场、商家必须在该种商品(赠品)价值内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有权力要求更换质量差的或者维修有瑕疵的赠品或退货赔钱。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必须“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同时,“销售者应采取措施,保护销售产品的质量。”可见,商家的产品
首先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再次,商家在经营中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商家以伪劣产品作为诱饵,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决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欺诈行为是无效的。所以,如果商家把伪劣产品、明知质量有问题的产品作为促销手段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所以,你在与商场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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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加受贿罪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同时犯有罪和罪应当两罪并罚。 罪的量刑问题与罪基本相同。以数额和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何区分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区分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问题解答如下, 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区别
质量保证金常常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出现,我们又称为“质保金”。施工企业除了要缴纳质量保证金外,还需缴纳质量保修金。而两者的缴纳能够有效地提醒施工方的安全责任态度。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所谓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修金与施工质量保证金这两个概念,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属性却截然不同,前者在合同中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行为后者无法律依据,等于变相的垫资施工。因而属于非法行为。两者法律屑性的不同。因此处理时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旅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质量保证金实行管理。质量保证金适用于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两者的区别
质量保证金缺乏法律依据。
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来源不同。保修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工程竣工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保证工程维修的资金,它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工程款。
而保证金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前,由施工方预先付给建设单位的用于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它来源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预收了这笔质量保证金后,作为工程量的一部分再支付给施工单位,因而是一种变相的垫资施工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禁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的通知)规定,属无效行为,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追究行为人的相应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反还。
因此,施工单位不必等到保修期届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随时可以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及法定孳息。
对上述观点的疑问:根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1版中第九十四页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说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一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应该是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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