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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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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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合法,拖欠劳动者工资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克扣劳动者工资可以是合法的。如: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合法,拖欠劳动者工资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根据《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符合某些情形,可以合法扣发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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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
拖欠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克扣工资是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 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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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拖欠工资与克扣工资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资支付
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包括如何计发在制度工作时间内职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应获得的报酬,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如何支付等问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
拖欠工资的定义
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克扣工资的定义
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这种扣减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条底线,就属于“克扣工资”了。
克扣工资不包括以下情况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
(3)已制订并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
(4)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就业者工资必须下浮的;
(5)就业者请事假减发的工资等。
拖欠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除上述情况外,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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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
[律师回复] 对于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经由媒体宣传,许多劳动者对《条例》第二十六条格外关注,该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外企国企员工实际薪水比较得到一份好工作后该如何谈薪水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应该说,这是一条操作性比较强的规定。但是,什么叫“克扣工资”什么又叫“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生产的产品没被验收合格,用人单位说你当月的工资就不发了,这算不算“克扣工资”还有的劳动者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就从他当月的工资中扣除赔偿金,这又算不算“克扣工资”再如有的单位表示经济效益不好,发不出工资,这算不算“无故拖欠”对于“克扣”和“无故拖欠”,有必要再进行一番“刨根问底”。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所谓“克扣”工资,就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除了以下几种理由之外,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都是属于无正当理由: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如劳动者所负责生产的产品没有被验收合格,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扣减工资,但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
此外,《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至于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这种扣减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条底线,就属于“克扣工资”了。
所谓“无故拖欠”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对于这个“正当理由”,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不是说单位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拖欠工资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还有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当然也不属于“无故拖欠”。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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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员工工资怎么区分?
克扣员工工资的区分有: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用、抚养费、法律强制执行的相关费用等,对于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员工的工资的相关情况,必须在上述范围内,其它情况是不可以克扣员工工资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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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老板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请找当地的劳动部门进行申诉。
劳动者在拖欠工资的维权中需注意
1、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2、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与老板协商,要求单位补发工资。
3、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4、如果拖欠工资数额比较大的话,可以直接请律师打官司,通过诉讼的方法来要回被拖欠的工资。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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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规定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规定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规定有哪些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经由媒体宣传,许多劳动者对《条例》第二十六条格外关注,该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外企国企员工实际薪水比较 得到一份好工作后该如何谈薪水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应该说,这是一条操作性比较强的规定。但是,什么叫“克扣工资”?什么又叫“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生产的产品没被验收合格,用人单位说你当月 的工资就不发了,这算不算“克扣工资”?还有的劳动者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就从他当月的工资中扣除赔偿金,这又算不算“克扣工资”?再如有的单位表 示经济效益不好,发不出工资,这算不算“无故拖欠”?对于“克扣”和“无故拖欠”,有必要再进行一番“刨根问底”。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所谓“克扣”工资,就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除了以下几种理由之外,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都是属于无正当理由: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二)依 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如劳动者所负责生产的产品没有被验收合格,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扣减工资,但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5.5元。
此外,《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 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至于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这种扣减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条底线,就属于“克扣工资”了。
所谓“无故拖欠”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对于这个“正当理由”,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不是说单位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拖欠工资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还有用人单位遇到 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当然也不属于“无故拖欠”。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法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工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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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处理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理办法: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2、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农民工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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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扣押与扣留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区别扣押与扣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之财产就地或运至有关场所,予以扣留,并禁止被执行人或任何人占有、使用及处分之执行措施;扣留是指人民按照法律规定不准被执行人领取其收入的执行措施。扣留(封存)与扣押(查封),都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嫌疑人的财物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一、适用条件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免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是取证措施之一。查封和扣押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形,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既属于证据保全的强制措施,又属于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
二、针对的对象侧重点不同登记保存针对的对象侧重点是证据,实践中,证据可以是违法产品的本身,也可以是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证、书证、生产经营的账册、合同等其他资料;封存和扣押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领域针对的对象侧重点一般限于违法产品的本身以及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对于违法行为的产品本身以外的物证、账册、合同等一般不适用查封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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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登记保存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封存和扣押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封存或扣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封存或扣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封存或扣押)、《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封存或扣押)、《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封存或扣押)等。
五、期限不同登记保存的期限《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7天时间;封存和扣押的期限一般以查明违法事实为期限,但有的法规也规定了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实施查封扣留的最长期限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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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克扣拖欠员工工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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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恶意克扣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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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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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克扣拖欠员工工资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恶意克扣拖欠员工工资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用人单位恶意克扣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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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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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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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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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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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规定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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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经由媒体宣传,许多劳动者对《条例》第二十六条格外关注,该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外企国企员工实际薪水比较 得到一份好工作后该如何谈薪水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应该说,这是一条操作性比较强的规定。但是,什么叫“克扣工资”?什么又叫“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生产的产品没被验收合格,用人单位说你当月 的工资就不发了,这算不算“克扣工资”?还有的劳动者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就从他当月的工资中扣除赔偿金,这又算不算“克扣工资”?再如有的单位表 示经济效益不好,发不出工资,这算不算“无故拖欠”?对于“克扣”和“无故拖欠”,有必要再进行一番“刨根问底”。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所谓“克扣”工资,就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除了以下几种理由之外,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都是属于无正当理由: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二)依 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如劳动者所负责生产的产品没有被验收合格,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扣减工资,但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5.5元。
此外,《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 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至于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这种扣减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条底线,就属于“克扣工资”了。
所谓“无故拖欠”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对于这个“正当理由”,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不是说单位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拖欠工资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还有用人单位遇到 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当然也不属于“无故拖欠”。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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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规定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规定有哪些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经由媒体宣传,许多劳动者对《条例》第二十六条格外关注,该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外企国企员工实际薪水比较 得到一份好工作后该如何谈薪水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应该说,这是一条操作性比较强的规定。但是,什么叫“克扣工资”?什么又叫“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生产的产品没被验收合格,用人单位说你当月 的工资就不发了,这算不算“克扣工资”?还有的劳动者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就从他当月的工资中扣除赔偿金,这又算不算“克扣工资”?再如有的单位表 示经济效益不好,发不出工资,这算不算“无故拖欠”?对于“克扣”和“无故拖欠”,有必要再进行一番“刨根问底”。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所谓“克扣”工资,就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除了以下几种理由之外,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都是属于无正当理由: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二)依 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如劳动者所负责生产的产品没有被验收合格,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扣减工资,但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5.5元。
此外,《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 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至于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这种扣减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条底线,就属于“克扣工资”了。
所谓“无故拖欠”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对于这个“正当理由”,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不是说单位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拖欠工资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还有用人单位遇到 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当然也不属于“无故拖欠”。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法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工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规定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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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经由媒体宣传,许多劳动者对《条例》第二十六条格外关注,该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外企国企员工实际薪水比较 得到一份好工作后该如何谈薪水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应该说,这是一条操作性比较强的规定。但是,什么叫“克扣工资”?什么又叫“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生产的产品没被验收合格,用人单位说你当月 的工资就不发了,这算不算“克扣工资”?还有的劳动者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就从他当月的工资中扣除赔偿金,这又算不算“克扣工资”?再如有的单位表 示经济效益不好,发不出工资,这算不算“无故拖欠”?对于“克扣”和“无故拖欠”,有必要再进行一番“刨根问底”。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所谓“克扣”工资,就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除了以下几种理由之外,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都是属于无正当理由: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二)依 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如劳动者所负责生产的产品没有被验收合格,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扣减工资,但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5.5元。
此外,《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 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至于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这种扣减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条底线,就属于“克扣工资”了。
所谓“无故拖欠”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对于这个“正当理由”,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不是说单位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拖欠工资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还有用人单位遇到 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当然也不属于“无故拖欠”。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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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工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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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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